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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archy
女性道德观是人们以性别对依据的对占人口半数的社会成员应当有着怎么的行为和规范的道德要求的总称。
在人类文明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女性所处的特殊社会地位,即处于夫权制之下的社会地位,以及女性行为对家庭所具有的影响力量,几千年来的传统社会对于女性行为给予了有别于男性的许多特殊规定,其所体现的总的精神则是强调男尊女卑。
男女的不平等地位导致对女性的不平等的道德观。
本文试图简要阐述中国传统的女性道德观及其形成机制。
一、中国传统女性道德观
中国传统女性道德观集中体现在对女子的“三从四德”的道德要求上。
“三从四德”是套在女性脖子上的精神枷锁,同时也是封建社会对女性压迫和奴役的真实写照,体现了传统封建女性伦理观和对传统女性道德人格的设定。
所谓“三从”,即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
所谓“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三从”语出《大戴礼记本命篇》:
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
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
[1]“四德”语出《周礼天宫》:
“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2]汉代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
从此本于“三从四德”和“三纲五常”而教育约束妇女的妇教典藉不断问世。
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女学者班昭的《女诫》,唐代宋若莘与宋若昭姐妹所作的《女论语》、郑氏作的《女孝经》,清代陆圻的《新妇谱》等等,都是专门论说妇女伦理道德和礼仪教育的,内容详尽具体,几乎涉及到妇女立身处世、待人接物,言行举止等人生的一切方面。
然而,这些论著主要灌输的是“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仪”等封建礼仪和伦理道德观念。
三从者,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它是关于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卑下,从属地位的定位性道德原则,依据“三从”之道,妇女在自幼至老的人生各个阶段和扮演的各种家庭角色时都应毫无例外地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
幼从父兄,即女子年幼至出嫁以前必须绝对服从父亲和兄长。
嫁而从夫,体现在这样五个方面:
一是女子从属丈夫的姓,“已嫁则以夫氏称之,在室则以次第称之,言礼成他族,不得云家也”[3];
二是女子从属于自己丈夫的社会地位,“妇人无爵,坐以夫之齿。
”[4]四是生育上的从夫族,“不孝有三,为后为大”[5]不能生育,少生育尤其是无男性后代,不仅要遭受歧视冷遇,甚至还将因此被夫家遗弃;
五是从一而终,即须尽心服待丈夫,对丈夫百依百顺,做贤惠的妻子。
《女诫》强调在家“事人”,主要是事夫:
“故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
”[6];
又须“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7]夫死从子:
则是对女性最后归宿的界定。
一方面女性必须恪守贞节,不再改嫁,另一方面要“母以子贵”,在“三从”中,从父是基点,从夫是核心,从子是归宿。
不过,由于传统道德中孝敬父母的基本德性的作用,最后一条“夫死从子”往往会转化为对母亲的敬从,这尤其是在丈夫早逝的家庭中是如此。
但“三从”的总的精神,体现的是传统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基本道德观念。
对于女子的“三从”要求,表明了在传统封建社会中女子对于男子的屈从地位,体现了夫权至上的观念。
在班昭的《女诫》中,对于夫权至上的观念,有着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女诫*专心》篇中,班昭发挥儒家关于男子可以再娶,女人不能再嫁的双重道德标准。
在班昭以前,《礼记*郊特牲》曾说过:
“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8]《白虎通义*嫁娶》则进一步扩充为“终身不改”的内含,指出妻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离开丈夫,说:
“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
夫虽有恶,不得去也”[9]。
故《礼记*郊特牲》说‘壹与之齐,终身不改’。
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
”《白虎通义》把夫妻关系比作天地关系,夫为妻之天,而妻则为地。
这样也就规定了夫妻之间绝对的不平等性。
而且,对于这种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如果丈夫十分恶劣也断然不可离去,所谓“终身不改”就不仅限于“夫死不嫁”,还包括夫虽未死,但有恶劣行径,妻亦不得去。
妻离夫而去,只有一个条件,那就是丈夫杀妻父母,悖逆人伦这样的大罪,这叫做“义绝”,妻才可离开这样恶毒的丈夫。
“四德”是“三从”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要求,“四德“的提法,最初见于《周礼*天官*九嫔》,郑玄的解释是,“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容,谓婉娩;
妇功,谓丝枲。
”[10]所谓“婉娩”,是说能善于取媚于人。
所谓“丝枲”,即手工纺织。
郑玄的解释过于简单,其影响对于“四德”作了较为系统阐述的是东汉写出中国女性道德观史上第一部女德书《女诫》的作者班昭。
班昭在《女诫》中说:
“女有四行:
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
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
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
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
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
”[11]这是说,“四德”的要求并不很高,而是一般女子都能做到的。
而经她的提倡,“四德”也就成了衡量普遍妇女德行的道德标准。
以下是班昭对“四德”的进一步阐述:
“幽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已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
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
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
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斋酒食,以供宾客,是谓妇功。
此四者,女人之大节,而不可乏之者也。
然为之甚易,唯在存心耳。
”[12]根据她的解释,“妇德”主要指的是女性的行为要合乎礼法,“妇言”就是说话不该让人讨厌,“妇容”主要是指要注意整洁,“妇功”就是要勤于纺织及其家务。
四德涉及到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从言词行为上注意自己与周围人的关系,同时也对女子所分工的劳动作了明确的要求。
班昭认为,以上四点是“女人之大德”,表面上做到甚为容易,但实际上要做到并不容易,或者说,只有用心去努力,用心去做,才能做好。
“三从四德”即有对女子的服从性地位的道德要求,同时又有对女子的居家时的品行要求。
总之,几千年来的传统女性道德观都在强调这种使女性屈从男性的三从四德的道德。
二、传统女性道德观形成的经济根源
中国传统女性道德观是在传统封建社会中形成和发展的。
那么,这样一种使得女子处于屈从地位以及产生这种不平等道德观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答案是:
传统的自然经济以及封建宗法制度。
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经济以及封建宗法制度对于女性的社会地位有着决定性的制约作用。
自然经济决定了妇女的经济地位,而宗法制是决定家长以及家族权力的社会基本制度,同时也是决定妇女的地位和妇女的命运的社会制度。
妇女在自然农业经济以及宗法制下的地位与命运,是传统的社会女性道德观生产和形成的社会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人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正是妇女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和被支配的地位。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的劳动在农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逐渐占居了主导地位,妇女则以从事家务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
同时,男子在军事行动中的主导地位,也使得男子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这些因素使得原始社会后期的母系社会逐渐向父系社会过渡转变,而所谓父系社会也就是父权制社会。
随着父权制的确立:
“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性质。
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
妻子成为了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之外。
”[13]在此后,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男子一直保持着这种优势,在社会生产中起主导作用,居于支配地位,妇女则始终处于从属性和被支配性的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经济单位,男耕女织成为家庭内部最基本的劳动分工,这种家庭内部的分工协作形式一直在清末还存在并遍布全国。
尽管妇女的劳动在家庭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尽管妇女从事的纺织业对于家庭,以及封建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但女性仍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究其原因,其一,女性从事的纺织业属于家庭手工业,仅供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和纳赋,而她们纺织所需要的原料仍然倚重于男耕。
况且土地的开垦、种植由于所需劳力量大,主要是由男子来承担。
在家庭中,男性家长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生产原料和生活资料的提供者。
而女性所从事的家庭纺织业当然不受重视。
在经济生活中,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依性别进行的自然分工,从而出现的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经济活动方式,同时由于家务劳动并非具有社会劳动的意义,因而妇女在经济地位上得不到独立,妇女的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
正如恩格斯所说:
“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
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14]恰恰相反,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个体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因而妇女也就没有社会地位可言。
其二,在物质供应比较贫穷的古代社会,民以食为天,人们对衣着的追求远少于对粮食的需求,俗话说,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
而粮食的消耗则是每日不可少的。
因此,粮食的生产更受到人们和社会的重视。
而作为粮食生产的主力军,中国农村中的男子劳动力者的经济地位自然高于从事纺织加工业的女性。
正是由于男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的差异,男子居于主导和支配性的地位,而妇女则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
三、宗法制度下的女性地位
封建的宗法制度是形成传统女性道德观的社会根源。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不仅是一个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同时在社会基本制度上,也是一个宗法制的社会。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家长制演变而来。
所谓宗法制度,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等次,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
中国的宗法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一直保存到解放前,在社会上存在四五千年之久。
其留存时间之长,对社会生活影响之大,表现形态之复杂多样,可以说是世界上各国中最为突出的。
虽然从先秦至明清,宗法制度在形式上有不同表现,但其实质是一个:
男性家长的绝对统治。
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女子的从属性和被支配的地位,同时,封建宗法制度进一步剥夺了女子的政治地位和在家庭中的独立地位。
古代的宗法制度是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妇女地位低下的社会根源。
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制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古代社会在进入以男权为中心的阶级社会之后,宗法制度也就逐渐形成,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最为最典型,其主要特点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在两性关系方面,规定了妻必须服从于夫,在多妻情况下,又区分了作为法定的配偶的正妻所生的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在与宗法制度有关的丧服制度中,不仅嫡庶有别,而且男女有别。
一般而言,族权、父权、夫权和女性的受奴役,是公认的宗法制的主要特征。
自周代宗法制度的宗法制度,既是确立宗子权力的家族制度,同时也是基本的政治制度。
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规定由嫡长子继承父亲在政治、家族、财产方面的一切权力,次子及诸庶兄弟则受分封,或别子为宗。
土地分封制是按宗法上的嫡长子系统来进行的。
这样,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得国家各级政权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扩大了的宗族组织。
在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中,使得族权与政权紧密结合起来,从上到下组成一张严密的统治网。
在这个统治网中,同样有着血亲关系的女子被排斥在政权之外,完全剥夺了受封建和爵位的继承权。
因而也就剥夺了财产继承权和在社会中的地位。
虽然自秦汉以来,官吏世袭的局面由于科举而打破,但女子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政治上的权利。
科举取士从来都是男士而不是女士。
在财产继承权上方面,自两汉以来,也由于原来的嫡长继承制演变成“诸子均分”。
但仍然把女子排除在继承权之外。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作为女儿,在法律上没有财产继承权。
例如,从唐代开始,法律对财产的继承作了明确规定,在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性便没有财产继承人的资格。
这样有兄弟的在家女儿便被剥夺了继承权[15]。
到了清代,对于女子的财产继承权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更为严格的限定。
清代法律要求无子嗣的家庭立宗子侄为继子,只有到了“户绝财产果无同宗继承人”,才有“所有亲女承受”[16]。
而有女无子又无同宗子侄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这实际上就剥夺了无兄弟的在家女儿的继承权。
女性作为女儿没有继承权,同样,作为妻子的女子也没有财产继承权。
如唐代的法律规定,凡寡妾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才可以代承夫份,但是,寡妻妾在代承夫份财产后,如果改嫁了,则必须归还夫家财产[17]。
到明清两朝代,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更为苛刻。
法律规定,夫死后无子而不改嫁者,可以继承其亡夫的财产,但须凭族长择辈份相当的人继嗣。
如果改嫁,夫家财产以及原有陪嫁财产都得听任前夫之家来作主[18]。
从亡夫那里继承来的财产又立即转移给了继子,寡妻妾充其量不过是丈夫财产的临时监护人。
这样法律不仅剥夺了女性作为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同时也剥夺了女性作为妻子的财产继承权。
就连妇女作为原来丈夫没有无子的寡妇或父母双亡又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在家女儿所拥有的财产继承权也被剥夺殆尽。
因此,传统封建社会中的妇女,无论出身富有还是贫穷,或嫁于何等富贵的家庭,在法律上她们都是一无所有。
女子没有财产继承权的传统封建观念至今仍然有影响,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
事实上的财产继承关系仍然是“诸子均分”这一传统观念。
因此,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完全剥夺了女子的政治权利和独立的经济地位,这是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女子地位低下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传统妇女道德观的主要社会根源。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建设,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经济状况,也从社会生活中消除了宗法制度,从而使得我国妇女真正得到了解放,从而使得男女平等的新女性道德观得以确立。
但要看到,思想道德观念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封建的女性道德观的批判是我们的长期任务。
注释
[1]大戴礼记本命篇
[2]周礼天宫
[3]颜氏家训
[4]新妇谱
[5]孟子离娄上
[6][11][12]班昭:
《女诫》
[7][10]周礼天官九嫔
[8]礼记郊特牲
[9]白虎通义嫁娶
[13][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4卷,第52页,70页
[15][17]唐律义户婚
[16][18]《大清现行刑律案语》卷六,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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