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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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制度汇编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单位长足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五条及相关条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做到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从法人代表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如何才能提高职业病危害防范能力。
凡本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冶管理工作,成立职业病危害防冶领导小组,在法人代表的领导下,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冶管理工作。
五、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监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责任人、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单位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正常使用。
4、直接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台帐。
5、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单位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相关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深入科室、车间听取各部门、车间、职业健康专(兼)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本单位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当地监管行政部门,并积极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生技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辅材料、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并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在分管责任人的领导下,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并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2、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期限妥善保存。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按期限妥善保存。
5、组织和协助技术部门制订相关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职业卫生制度有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并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台帐,负责登录、存档保存。
负责向所在地安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等工作。
8、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车间主任、班(组)长职责
1、在分管领导和职业卫生领小组的领导下,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照岗位卫生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及时向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和生技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企业名称
2013年月日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十五、三十四条,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
1、岗前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现场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职业健康检查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告知,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在作业场所现场以公告栏及警示标志的形式告知,车间及班组负责人对员工口头告知。
四、考核
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专(兼)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并制定奖惩制度。
企业名称
2013年月日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二、目的
为了规范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内容
1、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进行维修、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3、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部门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情况。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上述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索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6、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企业名称
2013年月日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为了搞好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保养、维护,职业病危害的自救、互救等知识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等知识进行培训,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
3.1、培训计划:
由职业病防冶领导小组,依据本单位各车间岗位特点,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3、培训内容:
根据各车间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安全健康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对象
(1)第一、二负责人、职业病防冶领导小组成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特殊岗位和工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5、培训形式: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时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单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警示标识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时由现所在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等知识竞赛活动。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第一、二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公司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再次考核后上岗,再次评定不合格者和下岗学习期间按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第四条第2款实施。
五、培训师资力量及经费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了达到培训的目的,授课人员由内部参加市安监部门培训,并取得资的人员或者聘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授课,培训费用由正常费用中列支。
财务部门要保障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
六、记录
部门应建立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公司名称
2013年月日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公司全体人员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随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达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排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详细情况见下表。
表1防护设施情况表
序号
防护设施名称
所在车间
所在部位
维护检修周期
维护检修人员
1、部门具体负责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1.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1.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1.5、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2、部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由单位XXXX部门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应向劳动者讲明接触时的注意事项并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确因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安监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企业名称
2013年月日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公司所有人员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目的
当劳动条件尚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时,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最基本措施;职业病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减轻和免遭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事故伤害个人防护装备,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劳动者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内容
1、发放计划
公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
本公司所需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主要是以下几种。
表1防护用品情况表
序号
防护用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发放范围
使用期限
数量
2、发放原则
2.1、防护用品的发放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直接伤害的一种辅助措施。
是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防护品,不是发给个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职工应当爱护,节约使用。
2.2、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防尘和防毒口罩、面罩和护目镜、防酸碱用品、各类呼吸器等。
2.3、劳动防护用品需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的防护用品。
还需具备劳动防护安全标志。
2.4、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有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资格的厂家进行采购,以保证其护品质量与防护性能。
3、职责
3.1、部门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改、下发以及监督执行。
3.2、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回收和建帐。
3.3、人员负责提供全厂职工工种明细(包括兼职)。
部门根据工种及时、合理发放防护用品。
3.4、车间(作业区)工人由本人领用和管理。
3.5、职工在工作中正确使用、保管和爱护个人防护用品。
4、工作程序
4.1、部门根据国家、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将制度发到各相关科室、车间。
各科室、车间接到后予以执行本制度。
4.2、岗位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配备的防护用品。
对需要回收的防护用品旧品,必须严格、妥善收存。
.烧综合02-2004
4.3、职工因工种变更需改变防护用品时,需要变动的品种应按新工种标准立即予以发放,不需变动的品种则按新工种领用周期发放。
4.4、集体或个人因特殊任务需要领用防护用品时,需部门审批发放。
4.5、岗位职工因意外原因(包括特体)领用时,需由部门核实、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
4.6、对于发放标准与实际使用不相符的情况,各车间负责人应及时向部门反映,部门核实后,进行标准修改。
4.7、公司每一位职工有权向工会组织反映各级人员在防护用品管理中的不合理现象。
5、管理原则
5.1、新进公司职工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凭公司部分配通知单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领用防护用品。
5.2、职工因岗位变动,防护用品,台帐也作相应调整,原工种防护用品原则上要使用到期方能调换。
5.3、凡因工作或生产需要临时增加领用防护用品的由车间安全员出具证明,车间主任审核,经部门核准发放。
5.4、遇抢险救灾,检修设备等特殊情况,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及时予以增发相应的防护用品。
5.5、必须建立防护器具和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5.6、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并铅封,主管人应定期检查。
6、领用办法
6.1、职工的防护用品到期,由仓库保管员开据领单,经安全科按工种、年限审核后厂长签字,由库房发放。
6.2、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由本人亲自按时间领用,不得托人代领或过多延迟领用时间。
6.3、防护用品发出后,发放人员要做好记录。
6.4、发放记录必须认真严格,妥善保管,记录内容要齐全,真实。
有车间、工种、姓名、领用品、数量、时间等。
6.5、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归个人支配,不属于个人的防护用品或可再利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由上级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报废或翻新处理。
7、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
任何防护用品的使用效率都可能随时间和重复使用而减少,为了保证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正确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
7.1、各车间指定专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进行检查指导,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
7.2、开展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知识培训,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
7.3、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
7.4、为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更换附件,使职工在必要时随时更换。
8、防护用品的报废
8.1、防护用品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并由专人监督销毁。
8.2、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8.3、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
8.4、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
公司名称
2013年月日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为职业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确保职业者身心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二十一、二十七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拟定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计划,在控制质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按期限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每年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所在地安监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制定年度监测与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经费的落实。
公司名称:
2013年月日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二、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三、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四、职责
公司部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五、工作程序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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