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推荐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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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价推荐时限) 评价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时限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命名时限一致,即每两年集中进行一次,逢双数年份实施,平时(单数年份)酌情进行。
对申报并被认定命名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评价有效时限为2年;
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价或者此前因违法失信被撤消荣誉称号的,自动失效。
第八条(行政监督) 企业信用团体评价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规则,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信用标准
第九条(基本条件) 评价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信用理念与合同意识强;
(二)以合同订立履行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
(三)以履约率为主要标志的商务信誉优良;
(四)申报期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无经营性亏损;
(六)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为A级。
第十条(信用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分为三等九级,各等级区分及其含义如下:
(一)A等
1.AAA级,优秀
2.AA级,良好
3.A级,较好
(二)B等
1.BBB,尚可
2.BB,一般
3.B,欠佳
(三)C等
1.CCC,较差
2.CC,差
3.C,极差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与分值)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考核评价按百分制计算,依分值从高到低依次划定。
各等级分值如下:
(一)A等:
76—100分
1.AAA级(优秀):
96—100分
2.AA级(良好):
86—95分
3.A级(较好):
76—85分
(二)B等:
60—75分
1.BBB(尚可):
71—75分
2.BB(一般):
66—70分
3.B(欠佳):
60—65分
(三)C等:
59分以下
1.CCC(较差):
55—59分
2.CC(差):
50—54分
3.C(极差):
49分以下
以上分值均以整数为单位计算。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本规则第九条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考核评价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突出合同信用事项,辅以其它信用事项,主要内容为:
(一)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的事项。
包括:
领导对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落实;
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合同条款的规范状况;
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和规范应用合同格式条款如何;
合同签约率。
(二)体现企业履约(偿债)能力事项。
注册资本及其到位状况,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资产负债率;
速动比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销售(营业)增长率等。
(三)表明企业合同信用即实际履约状况的事项。
合同履约率;
合同变更率;
逾期账款比率;
逾期借款比率;
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等。
(四)证明企业商务信誉良莠的社会记录事项。
包括企业获得信用认证、达标、褒扬的优良信誉记录和因违法失信受到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败诉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表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事项。
包括纳税、盈利、社会公益事业或扶贫济困的捐赠等。
(六)其他有关信用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价事项,涉及定量考核类经营性数据的,概以企业上年度年终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应依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重庆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项目、权重、分值,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评估,切实贯彻客观量化指标为主,主观定性指标为辅的评价原则,使评价事项有据可考,评价程序规范透明,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评价工具)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考核评价,应主要采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客观生成,在此基础上辅以必要的人工据实调整修正,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公信度。
市、区县(自治县、市)企业信用团体应配置适应评价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并实现联网应用。
第十五条(推荐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考核评价达到A等标准的,可以对应推荐下列级别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命名:
(一)A级,推荐认定命名为区县(自治县、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AA级及其以上(即含AAA级,下同),推荐认定命名为重庆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AAA级,推荐公示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企业合同信用考核评价为B等级及其以下的,不予推荐认定命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申报)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应向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企业信用团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信用团体会员证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企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时限)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限为命名年度的1月至3月底前。
第十八条(受理) 企业信用团体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及时受理。
第十九条(审核) 企业信用团体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采取下列办法予以考核:
(一)书式审核。
核验《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报的信用指标项目及数据,做到全面、准确。
(二)信用查询。
由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授权、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实申报企业的优良信誉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推荐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查询工作,由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核实申报企业的优良信誉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并提交重庆市企业信用促进会。
(三)实地考察。
派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其信用状况。
经过以上考核,由考核组及时逐个企业填写《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考核评价表》,并签名以示负责。
第二十条(评价)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应采取下列办法得出:
(一)信息录入:
将每个申报企业的《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考核评价表》记录的信息(数据)录入《重庆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系统》;
(二)计算机评价:
通过计算机程序操作计算得出申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分值及等级;
(三)复核修正:
检查计算机自然生成的评价结果,对疑问情形进行复核确认,对计算失误予以改正,对偏颇情形予以据实调整;
(四)确定评价:
正式确认所有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考核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录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系统保存。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的计算机自动生成结果需人工调整的,应经考核评价小组研究决定。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考核评价小组由企业信用团体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推荐) 根据对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A级以上合同信用等级企业,提出推荐本级或升级认定命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连同考核评价情况总结一并报送同级工商局。
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应经企业信用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升级推荐) 区县(自治县、市)企业信用团体按同级工商局授权,承办上报本级工商局决定推荐升格市级及其以上(下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命名的有关事务。
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事务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升级推荐材料) 区县(自治县、市)推荐上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材料:
1.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局的书面推荐报告;
2.推荐企业的《重庆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推荐手续:
1.工商局对信用团体承办报送事务授权委托书;
2.书面报告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交接记录签名。
第二十四条(升级推荐受理) 由重庆市企业信用促进会统一受理区县(自治县、市)推荐上报事务,并按下述办法向市工商局提出市级或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建议名单:
(一)对推荐材料进行书式审查;
(二)对推荐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予以复核;
(三)根据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核对;
(四)会同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适量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实地考察;
(五)拟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建议名单,连同受理评价情况总结一并报送市工商局。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 企业信用团体评价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建立书式和电子档案。
有关企业合同信用档案信息应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链接,以利实观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可以对外公开查询。
第二十六条(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信用团体考核评价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和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及提供企业合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工作纪律) 评价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照章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查处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社团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命名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九条(费用) 企业信用团体评价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授权制作证书、牌匾等所需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原则,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
第三十条(解释) 本规则由重庆市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正式行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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