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必背考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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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
(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
(1)公司设立失败
A外部:
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
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公司设立成功
A合同责任
a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
发起人担责。
但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义,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b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
合同有效,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
但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B侵权责任
a外部: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以及代表机关。
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致人侵权,类推适用法人代表机关实施职务侵权行为。
不具有代表权限的普通工作人员履职的行为,适用雇主责任;
b内部: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非货币出资
①可依法转让: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
出资人以不动产或需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的:
A.已交付未登记的,后依法补办登记的,自其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B.已登记未交付的,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②可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除外。
③不违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六种出资禁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F5):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④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⑤公司股权出资: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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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背】商经法必背考点(第二篇)
2016-08-12独角兽司考
商经法必背考点(第二篇)
5、出资责任
(1)一般责任
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出资不实、出资迟延):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履行;
②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发起人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①公司和其股东可请求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②债权人可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该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
(3)特殊主体责任:
A.验资机构责任:
验资机构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B.替代出资责任:
由被替代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4)抽逃出资
A.抽逃出资情形: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B.抽逃出资责任:
①公司、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出资举证责任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6)出资责任形式:
未全面出资:
限制权利——未出资:
解除股东资格
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②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7)出资责任与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
6、股权代持: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1)合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
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股东名册——公司:
人合性保护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工商登记——第三人:
信赖保护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
有权处分)。
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程序上:
实际出资人可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实际出资人做原告、公司做被告、名义股东做第三人。
7、股东诉讼
(1)代表诉:
被告是害公司的人
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董监高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起诉害公司的人,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3)撤销诉与无效诉:
被告是公司
A.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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