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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站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高度重视,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平台、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在申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时可予以优先。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认定与命名
由建站单位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请,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评审认定,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命名,报省院士专家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备案。
四、组织管理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
1.市委组织部和市科协会同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评审认定、考核评价等。
2.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具体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联系、协调、服务、考核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3.建站单位设立专门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制定《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与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与认定工作;
3.负责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
4.负责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期限的动态管理,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与撤销命名的建议。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市企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需求,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与院士专家开展科技对接活动;
2.负责受理建站单位的申请,积极协助建站单位完成建站前期准备和院士专家联系服务工作;
3.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认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4.负责各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与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5.组织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成果宣传推广。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合作计划,组织推进项目实施;
3.协助落实工作站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
4.落实专门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团队驻站的科研和生活保障。
五、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给予以下支持:
1.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院士专家资源,对我市认定的建站单位由财政分批补助资金20万元,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条件建设经费。
该项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承担。
市本级的建站单位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2.我市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给予重点倾斜,特别是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联合申报,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要求,对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价值,涉及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在立项审批和经费扶持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3.在同等条件下,各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项目应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重点科技或产业支持项目。
六、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与考核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建站一年以上的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绩效评价与考核的要素主要包括:
1.建站单位基本规模;
2.建站单位在本行业或本区域主导产业中的地位;
3.工作站引进院士专家和创新人才数量;
4.工作站引进成果转化项目或合作开发项目的等级和合作研发项目推进情况(参照科技部门各类项目等级确定);
5.上述项目的预期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和产业引导作用);
6.建站单位的研发实力(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
7.建站单位对工作站的研发投入;
8.建站单位的工作站管理体系的完善情况。
考核结果在适当围予以公布。
对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工作站,分批给予建站单位补助资金;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作站限期整改,整改达到合格后,再给予建站单位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期限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
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建站单位申请,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协调小组核准后予以延续。
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或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
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
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
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政策指导等,并在设站时予以重点考虑。
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或者因设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
第三章
专家工作站考核及专家服务基地设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
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青组〔2014〕5号)文件要求,每年对已经批准建立并运行满一年的专家工作站及其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工作站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
对考评“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将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设站资格。
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成果奖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授予“市专家服务基地”称号,纳入省、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推荐选拔梯队培养围。
第四章
设站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站设立后,设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设站后两个月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部管理制度,做好与专家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
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后,继续执行设站单位制定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尽快开展研究,尽早取得效益。
对创新性较强、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项目,鼓励申报科技立项。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作项目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或项目终结时,设站单位要逐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年度(或本项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入站专家的职责及权利
第十九条
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
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的,由设站单位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随时入站。
第二十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首席专家由负责项目的专家或入站专家中有较高学术权威、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带头作用的知名专家担任。
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吸纳同行专家组成梯次配备合理、专业互补的专家团队。
第二十一条
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专家平时可以通过、电子等形式与设站单位保持联系,根据项目需要,本人或委派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工作。
在双方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以安排所带学生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习、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可以技术入股、带资入股等,并签订相关合同,使专家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联心、联责、联利。
设站单位要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冠名、联合开发、风险投资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入站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活动,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时间:
2014-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推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工作,完善管理体系,根据《关于推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作站服务容
1、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
2、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
3、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
4、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科委和市国资委成立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
指导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科协科技创新服务部。
第五条
指导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2、审议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3、负责制定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
4、负责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和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1、承担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建议。
2、负责与国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的需求对接及进站工作。
3、负责建站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
4、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及宣传总结工作。
第七条
区县应将工作站项目纳入区委、区政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
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应把工作站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
第八条
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
区县科协和市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秘书处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秘书处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
建站管理
第九条
申报类型
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其中,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企业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申请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具有面向特定区域或产业链的辐射服务功能。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或为重大民生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能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3、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与合作院士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可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研发设施和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其中,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主要包括组织配备、科研经费支撑、办公场所、后勤服务等。
6、申报单位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以及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或《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
2、指导办公室全年受理建站申报。
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原则上当年不接受重复申报。
3、申报单位原则上需经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科协推荐申报;
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经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推荐申报;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可经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申报;
在沪央企也可直接向秘书处申报。
第十二条
受理程序
1、区县科协、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秘书处。
2、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评审合格的递交指导办公室审批。
指导办公室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建站审批工作。
4、凡被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工作站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规
1、命名格式。
依据审批机构的批复文件统一工作站的命名格式为“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或“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落款为审批机构。
建站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名的,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更名并备案。
2、服务方式。
建站单位必须配备工作站服务机构,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服务工作,负责确定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3、聘任方式。
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专家,由建站单位聘任。
建站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增聘、调整有关院士专家,须报秘书处备案。
4、协作方式。
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专家应当签订工作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以自愿、平等、诚信、互利为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工作站采用绩效评估考核方式,遵循“实事、注重实绩”原则,综合定性和定量因素,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估等级。
第十五条
评估方式、容和程序:
采用数据采集、书面汇报、现场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容和程序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建立满一年(批复下发日计)的工作站参加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
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建站单位予以示表彰,不合格的予以辅导整改。
不参加评估的视作不合格。
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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