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硕辅导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守则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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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这就确立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四)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年龄必须满16周岁,法律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同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也应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方义务的履行是对方权利的实现。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有:
①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⑦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劳动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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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首先,企业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其次,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
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再次,破产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
而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最后,破产和解协议虽经法院认可,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
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
债权人不能以法院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破产和解提出可以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之中的任何时间提出.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产法体系中,企业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
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有时候是很不容易区分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破产的规定很是凌乱,因为对待不同的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比如国企和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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