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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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将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查、通过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申报新增学位授权点和自主设置的学科。
(七)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八)审批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对新调入我校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确认。
(九)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十)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一)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工作及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二)审议通过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
负责推荐广东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
(十三)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事项。
(十四)主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仪式。
(其中第六条中的2、6、7、12项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七条 全校按学科门类成立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各由7~17人组成,其成员应是该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
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另设秘书1~2人。
分委会任期2~3年。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有关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二)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三)审核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以及启动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专业,审核自主设置的新学科。
(六)对新增列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初审、对新调入我校的导师进行资格审核。
(七)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
(八)组织学科组的换届工作。
(其中第八条中的2、3项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有效性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不少于委员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并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条 学科组。
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需要,在各学科门类中设定若干学科组,协助分委会工作。
第三章 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学分及各科成绩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完成了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港澳和台湾学生、外籍华人学生改为修读通识教育课)。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写出论文的外文摘要。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到的见解,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五)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必须是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含1.80)以上的毕业生,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体育特招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30(含1.30)以上。
(二)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课程要求,除按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课程要求外,其他它方面还应参照广东省学位办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三)准予结业的学生在1年内返校重新修读,若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因总平均分绩点不够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一年内返校重新修读相应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必须不低于75分。
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参照《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及《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可采取单科考试或综合考试的方法。
第五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本科生培养单位应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分委会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即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含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授权学校教务处、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一)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生、非学历教育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想品德、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要求,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此外,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必须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的篇数和刊物的级别按《暨南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手续,按《暨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必修课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思想品德、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此外,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发表论文的篇数和刊物的级别按《暨南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履行以下程序而获得学位
(一)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填写《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或申请学位审核表)等相关材料(详见附录1),申请表(或审核表)中课程学习成绩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填写,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表由导师、学科组签署意见,送分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备案。
(二)硕士、博士毕业生在申请相应学位时,必须提交导师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位申请后,由各学科、专业填写好《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表》,经有关方面审核后,送交学位办,由学位办转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四)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申请表(或审核表)及《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表》审批通过后,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到学位办领取有关学位论文答辩材料。
(五)各学科、专业组织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六)各分委会对学位申请者有关条件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学校于每年1月和6月(或7月)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在理论和实际上对社会建设或专业发展应当有一定的意义。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其内容一般包括目录、中外文摘要、前言、主要内容、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
要求词句精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
引用别人的论点、数据资料、原著的内容,或利用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在论文后面附参考文献目录。
具体见《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编写格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工作所用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二分之一。
(二)论文内容应体现学位申请者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四)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学术上或应用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工作所用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
(二)论文应体现学位申请者确已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四)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在学术或应用上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进行撰写、编辑、印制。
具体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导师和学科组评阅。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先由导师审阅,提出意见并做出是否推荐参加答辩的决定。
(二)聘请专家评阅。
对获导师审核通过,同意参加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须由论文作者所在院系(所、中心)聘请学科的有关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同行专家担任,要求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和1位研究生导师。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
(三)论文的评阅人应写出对论文的详细评语,并填写在《论文评阅书》内。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和可否答辩提出意见。
评阅结果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不同意参加答辩”或“同意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参加答辩”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的,均视为该份论文评阅未获通过。
论文评阅人中有1人的评语为否定意见,则不能立即举行论文答辩,应增聘一名专家评阅论文。
如两位评阅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则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可由申请人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再申请答辩。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须在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会。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通讯评议
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或摘要应于答辩前3个月送校外的专家进行同行通讯评议,广泛征求同行意见,至少得到3份评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导师和博士生指导小组评阅。
申请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先由导师审阅,提出评语,并做出是否推荐参加答辩的决定,如获通过再送博士生指导小组征求意见。
经导师审阅通过的博士论文,须由论文作者所在学科组的单位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位同行专家担任,他们均应为这一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深厚、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至少有2位校外专家和1位博士生导师。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和可否答辩提出意见。
评阅结果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不同意参加答辩”或“同意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参加答辩”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的,均视为该份论文评阅未获通过。
论文评审人中有1人的评语为否定意见,则不能立即举行论文答辩,应增聘1名专家评阅论文。
如2位评阅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则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可由申请人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再申请答辩。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须在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五)对于评阅结果为“修改后再答辩”的,答辩人须向答辩委员会报告修改的情况或就评阅专家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位为非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指定具有正高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研究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
答辩委员会委员和论文评阅人最多重复1人。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位为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中,半数以上应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指定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委员和论文评阅人最多重复1或2人。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人。
第三十条 论文的答辩。
(一)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由导师、学科组协商提名,并填好《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表》,分别送学科组负责人和分委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送交学位办审核通过后再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不得先行将学位论文送出评阅。
论文只能由研究生工作秘书或答辩秘书送审,不得由申请人本人送审,或寄送给个人。
(二)论文答辩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
一切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答辩工作接受纪检、职能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答辩人的配偶、答辩人指导教师的配偶、与答辩人或答辩人指导教师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配偶关系的,不能同时成为某一场答辩会的答辩委员。
(三)答辩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
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作好提问准备。
答辩委员必须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肃认真,态度公正。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答辩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作出决定,经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
获准修改论文者,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半年后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已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需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三十二条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出答辩申请后半年内进行。
在答辩委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不能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
答辩表决票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照《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执行。
第八章学位的审核和授予
第三十五条 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各学科分委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对答辩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分别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填入申请人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决议书》中,经分委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科分委会审核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意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填入申请人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决议书》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重新申请学位
(一)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未能符合有关规定的研究生,可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不列入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名单。
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最长学期年限前重新提出申请。
(二)学位申请未获学位评定分委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前重新提出申请一次。
(三)因特殊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前重新提出申请一次。
申请时须填写《暨南大学重新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审核表》。
因第一种情况而重新申请学位的,还需同时提交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见附录1)。
重新申请学位的截止时间,春季为10月25日前,夏季为4月25日前。
第三十九条已批准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由学校公布。
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
第四十条 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由暨南大学颁发,在名单公布后由学位办办理。
博士学位证书在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无异议者,可到直接到学位办领取。
发出证书的同时,也将《暨南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通知书》寄送研究生人事档案所在处存档。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学位错授,一经确认,可以撤销学位或做出更正。
撤销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直接审定。
第九章复议
第四十二条复议条件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分委会通过的,一般不进行复议。
但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或按法律程序需要复议时,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诉,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复议。
分委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申请复议程序
(一)答辩未获通过的复议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
答辩未获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分委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分委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
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
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分委会组织答辩,并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学位办。
3、分委会认为有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并将结果邮寄或送达复议申请人(或代理人)。
(二)分委会审议未获通过的复议程序
对答辩已获通过,分委会未建议授予学位者,分委会应对否决的原因向申请学位者作出说明。
申请学位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办理。
2、学位办审查。
学位办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分委员会主席及成员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可直接回复申请人。
学位办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则移交分委会进行复议或将有关材料及书面意见直接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申诉答辩
以上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情形,经分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复议的,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文的申诉答辩。
申诉答辩通过者(经不少于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同意),按正常程序提交分委会讨论;
申诉答辩未通过者,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
申诉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章 学位材料的申报和归档
第四十五条学位档案是学校永久保存的历史资料,要求材料齐全、完整、准确,文件材料均应是原件。
研究生学位论文打印原稿,必须是研究生及其导师亲笔签名的正本。
答辩会议记录打印稿必须由答辩委员和记录人亲笔签名。
第四十六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以后,各答辩委员会应向各学科分委会送交附录2所列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各学科分委会在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后,应向学位办公室报送上述条款中所列的每个学位申请人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非学历教育学位申请者,院系还需将《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原件1份及学习成绩表原件1份密封后交研究生主管部门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四十九条答辩未通过人员的档案暂由系(所、中心)保管;
答辩已获通过,但分委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档案,暂由分委员会保管。
第五十条 获得学位的申请人的全部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由学位办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学位办还应将每个已授予博士学位论文送北京图书馆。
第五十一条 学位办负责汇总上报每年度授予学位人员的信息库。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对下列国内外卓越人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上造诣高深,曾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
或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者;
(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方面做出特殊贡献、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三)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友好的往来和全面合作,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
、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第五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暨南大学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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