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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
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主给付义务:
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行为默示形式: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
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解除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
是指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
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和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辖竞合:
指的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它特别法规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
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篇二:
汪某诉某汽车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案情介绍:
20XX年3月15日,汪某驾驶发往海南班线的客车,在经过丰城市时,与邱某驾驶的沪cx####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邱某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
后在邱某的强烈要求下,受损车辆被送往丰城市某汽车修理厂就近予以修理,汪某当时向修理厂垫付了3.5万元,汪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并包括了车辆损失险。
至20XX年3月,修理厂迟迟未对车辆进行修理,其原因是受损车辆为当地人,进行阻挠,而保险公司又迟迟不予以定损,故汪某所在的汽车公司要求起诉修理厂返还3.5万元,修理厂又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停放管理费、房租等费用,代理律师接受了汪某的委托。
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由修理厂继续予以修理,并在20XX年5月1日前修理好交保险公司定损,3.5万元多退少补。
代理律师:
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同时针对本诉和反诉,一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诉的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诉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的合同,承揽包括了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具体在本案当中,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提供车辆修理服务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承揽合同关系,而时至今日,正如本诉被告在反诉状中提到的,本诉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如此,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理由有:
1、本诉发生的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即被维修的车辆沪cx####
在事故中受到损害,本诉原告与车主邱某达成初步协议,属于双方对事故赔偿方面达成的一致意见,而与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达成的承揽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诉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2、本诉原告是向本诉被告支付修理费,并非邱某支付,如果按本诉被告所说的,是邱某与本诉被告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本诉被告在收到车辆修理费的时候,出具收条的对象就应当车主邱某,换句话说,按本诉被告的说法,本案的35000元是本诉原告支付给邱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费用,而后由邱某与本诉被告签订承揽合同,但本案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本诉被告出具的收条,是向本诉原告汪某出具,而非车主邱某,收条上的内容也无法表明车主邱某与本诉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这一点充分证明了,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车主邱某。
车主邱某与本诉原告之间是损害赔偿关系,车主邱某完全可以起诉本诉原告要求损害赔偿,但在本案当中,车主邱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向本诉原告介绍修理厂的中介作用,而非本案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3、既然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本诉被告就应当遵从本诉原告的指示进行车辆修理工作,而不能因为邱某是车主从而遵从车主的指示,否则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这就犹如甲委托乙加工产品,然后乙委托丙加工同一产品,依照法律和约定,乙接受甲的指示、丙接受乙的指示,虽然该产品的所有权归甲,但丙没有义务接受甲的指示,具体在本案中,本诉被告负责修理车辆,就应当依照本诉原告的指示将修理好的车辆的成果交付给本诉原告,而本诉被告未履行此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代理人认为,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有:
1、反诉人在反诉状上提到,本诉原告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商业信誉是否受到损害要求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主观臆想的因果关系,依照反诉人的陈述,由于本诉原告将本诉被告起诉至
法院,所以使得反诉人的商业信誉受到了损害,那么本诉原告起诉与商业信誉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是否受到了损害,受到什么样的损害,如此这些事实,反诉人缺乏相应地证据来证实,故应当予以驳回。
其次,本诉的事实是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义务而引起的诉讼,即使按本诉被告的说法,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可能受到了损害,代理人认为,也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本诉被告依约履行了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最后,本案的发生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本诉原告并没有恶意公开编造或者虚构事实损害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本诉原告向法院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与本诉原告之间无任何关联。
2、反诉人提出本诉原告应向反诉人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更是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本案事故发生在20XX年3月15日,事发之日,本诉原告就已将车辆交至反诉人处进行维修,且支付了相应地维修款,反诉人就应依约及时进行车辆维修,双方自当日起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但反诉人时至今日并未对车辆予以维修,所以,对于车辆交付维修到今天的庭审,车辆一直在反诉人处所产生的所谓的车辆保管费用,完全是由于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的义务所造成的,其所谓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
且车辆至今在反诉人处,车上已蒙上诸多灰尘,四处一片狼藉,反诉人也未尽到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故也谈不上存在损失。
其次,反诉人维修车辆正常地、合理地保管期限应当是修理车辆的附随义务,在车辆维修行业,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也没有另行收取或者包括在修理费用之中的习惯,这也是该行业习惯附随义务所容忍的正常保管期限,至于车辆滞留在反诉人处超出维修车辆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则属于反诉人怠于履行维修车辆的义务所产生的,其所谓的可能受到的损失不应当由本诉原告承担。
3、综合前述两点反诉意见,代理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本诉原告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后才允许车辆和现金交还反诉人,这
一请求也不应当支持。
基于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本诉原告要求返还35000元现金及利息,是基于反诉人违约在前,本诉原告的合法主张,是应当予以支持,而关于车辆cx####的去向,因车主无故叼难,不积极主张赔偿,还对本诉原告施加压力对车辆不予以维修,致使本诉原告也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相互扯肘,故请求合议庭在作出判决时对车辆予以提存。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判决本诉被告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返还35000元给本诉的原告,并支付相应地利息。
同时,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阳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篇三:
电大仲裁法y第2次作业成绩92分
仲裁法y过程性评测
判断题:
20道,每道2分,总分40
1.在特殊情况下,证人证言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证言必须由证人签字或盖章。
正确
错误
2.《仲裁法》规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仲裁法》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4.仲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案件处理费应当由当事人负担。
5.仲裁中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6.我国仲裁法不承认默视仲裁协议,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
7.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两类。
8.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两大类。
9.证据已提交仲裁庭,或由仲裁员依法定程序自行收集上来,但未经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认证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仅为证据材料,而非证据。
10.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的的效力。
11.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包含于合同中仲裁条款;
二为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12.《仲裁法》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13.实践中,仲裁协议以三种形态存在:
典型规范的书面的仲裁协议;
存在于函电中的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
引用型的书面仲裁协议。
14.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15.在仲裁程序中,证据是仲裁员认识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
16.仲裁期间以谁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7.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18.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大类。
19.仲裁协议的内容分两类:
一为法定内容;
二为约定内容。
20.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
单选题:
10道,每道3分,总分30
1.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
请问:
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
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
2.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上由()承担。
仲裁委员会
案件的当事人
败诉的当事人
胜诉的当事人
3.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由仲裁机构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4.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
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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