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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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信息;
(八)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XX省科技型企业、XX省创新型企业的信息;
(九)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记录;
(十)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的信息;
(十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信息;
(十二)获得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的信息;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我市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信息;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信息;
(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信息;
(四)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信息;
(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六)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七)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存在欠税、欠缴社保费、偷税、骗税和抗税的信息;
(八)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
(九)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信息;
(十)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十一)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被处罚的信息;
(十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的信息;
(十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
(十四)企业违法违规用地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信息;
(十五)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信息;
(十六)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信息;
(十七)走私、贩私信息;
(十八)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信息;
(十九)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
(二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信息;
(二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信息;
(二十二)恶意拖欠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
(二十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十四)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信息;
(二十五)互联网领域有诈骗、侵权等不良行为的信息;
(二十六)拖欠贷款等金融领域失信的情形;
(二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第七条中列举的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详见附件)。
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余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或良好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工作。
按照信用信息类别、条数、权重的不同,信用评分分布在0到1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
根据社会法人的信用得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
(一)A类,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一般指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二)B类,信用分值在75-90分之间,一般指无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三)C类,信用分值在65-75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一般失信信息;
(四)D类,信用分值在50-65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一般失信信息;
(五)E类,信用分值在50分以下,或者有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法人,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二)加快行政许可证照审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三)在财政资金拨付予以重点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
(四)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五)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
(六)在信贷与金融授信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七)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
(八)在“信用XX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法人,不奖不惩。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的社会法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检查频次;
(二)严格核准或审批企业新项目;
(三)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四)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财政扶持力度;
(五)在政府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扣除少量分值。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C类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限制享受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暂停审批新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核查;
(三)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
(四)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扣除较大分值;
(五)降低信贷规模,适当提高贷款利率;
(六)不得列入供电部门VIP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E类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D类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符合法律规定限制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限制相关当事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不再授予当事人严重失信行为领域的相关资质;
(三)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五)在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予以限制;
(六)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招投标等方面一票否决;
(七)在企业新增项目核准或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
(八)对融资、担保活动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九)由主税种征收单位按年进行企业纳税风险评估或税务稽查;
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不列入我市专业市场招商范围;
(十一)不得进驻我市国企物流平台;
(十二)停止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措施,停止检验检疫和签证流程时限的优惠措施;
(十三)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E类社会法人将作为社会法人“黑名单”的备选企业,具体办法参见《XX市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X政办发〔2016〕115号)。
第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前,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报告,以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八条
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信息提供者认为社会法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社会法人和信用主管部门,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认为社会法人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社会法人。
社会法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信息公示或知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信用主管部门受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在30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法人作出书面答复。
需要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核对的,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
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相关部门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社会法人对激励和惩戒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提出异议申请。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法人作出书面答复。
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信用信息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
在异议处理期间,相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不予停止。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并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建立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市社会法人严重失信信息目录
附件:
XX市社会法人严重失信信息目录
一、市场管理领域
(一)社会法人有下列工商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
3.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9.企业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的、拒绝改正其违法行为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10.企业采取预付卡消费经营方式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未进行清算而关闭逃逸。
(二)社会法人有下列检验检疫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一个监管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社会法人有下列海关监管领域失信行为:
1.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
2.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海关认定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四)社会法人有下列价格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
2.拒不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社会法人有下列旅游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处罚,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处罚;
3.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
4.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受到处罚。
(六)社会法人有下列互联网经营领域失信行为:
1.经相关部门认定,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劣商品或存在侵权盗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影响;
2.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网络诈骗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物流企业因经营问题,损害货主利益,无能力解决或失联。
(七)社会法人有下列农业领域失信行为: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2.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
3.超范围、超剂量滥用添加剂、农药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引起安全事故;
4.严重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二、安全管理领域
(一)社会法人有下列环境安全违法失信行为:
1.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2.挂牌督办、限产停产、实施关停;
3.拒不执行已生效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整治要求。
(二)社会法人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
1.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社会法人有下列质量安全违法失信行为:
1.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达到企业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标准水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
2.企业不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管理隐患,并且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或取得的证照被吊销;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或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社会法人有下列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失信行为: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4.法定代表人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5.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6.发生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7.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经营病死、毒死、染疫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0.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社会法人有道路及危化品安全违法失信行为:
1.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2.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3.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按规定运输,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4.其他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情形。
(六)社会法人有下列文化安全违法失信行为:
1.印制、出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印制、出售淫秽色情出版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侵犯他人或企业版权情节严重;
4.拒不接受文化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抗拒执法;
5.播放、刊登、演出政治性非法内容、淫秽色情内容,情节严重的。
(七)社会法人有下列公共安全违法失信行为:
1.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2.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逾期不执行决定;
3.省或市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以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承揽消防工程施工业务,或者在消防行政许可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受到检查机关查处;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
6.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报告,受到消防行政处罚;
7.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承接消防设施检测、安全评估等业务,或者在消防行政许可中获得正当利益,受到检查机关查处;
8.因违反管理规定,导致爆炸物品流失案件、或直接用于作案,或发生爆炸事故等案件;
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对爆破作业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爆炸物品流失案件、直接用于作案或发生爆炸事故等案件的重要原因;
10.旅馆未落实住宿登记制度,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达3次以上;
11.公共安全领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依照《XX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X公通字〔2015〕81号)的要求确定。
三、金融财税领域
(一)社会法人有下列金融领域失信行为:
1.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2.拒不履行担保责任;
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
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挪用银行信贷资金;
5.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
6.信贷社会法人失去联络;
7.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二)社会法人有下列财税领域失信行为:
1.财政部门认定为有伪造项目申报材料以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
2.被财政部门认定为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后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性质较严重的;
3.逃避追缴欠税100万元以上,或拖欠税款(含社保费)6个月以上且金额达50万元以上;
4.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一次性查补税款超过100万元且查补税款超过应缴税款10%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纳税人有骗税、抗税行为;
6.虚开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人社和公积金领域
(一)社会法人有下列人社领域失信行为: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在1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连续3年受到行政处罚(处理);
3.发生50人以上或者欠薪总额50万元以上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或者其它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其它严重后果;
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5.未按规定执行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
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未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6.欠薪逃匿或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2个月以上;
7.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社会法人有下列公积金领域失信行为:
单位未及时在公积金中心开户,中心发出行政处罚截止期后仍未更正。
五、司法管理及法院裁定的被执行人
(一)社会法人有以下司法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1.违背司法鉴定行业自律倡议书造成恶劣影响;
2.违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新增鉴定业务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情况获取行政许可;
4.在1年内司法鉴定机构因同一事项被处以2次行政处罚,或1年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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