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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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
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
1、数量短缺;
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
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
JS公司据此推断CIBM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
而且据MICL称CIBM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
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
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月2日,意大利CIBMSRL公司的总经理L.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
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Calabrese谈判。
在确认了CIBM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
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
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
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
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
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
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
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
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
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
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案例分析题三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案例分析题四
1.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进口方不能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而向卖方索赔。
因为,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界线是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外包装破裂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而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从中可以看出,货物受损是在越过船舷以后,因而是买方风险。
此外,吊钩不牢有可能是船方或港口方面的责任,所以,进口方应该向船方或港口方面索赔。
案例分析题五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
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
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
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
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
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案例分析题六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
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
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
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开证行没有理由。
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
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题七
某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
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
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复电称:
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因为发盘的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并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复电:
同意将C514增至300吨,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币,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报盘也是实盘,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有期限。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复电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承诺。
4.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作出的承诺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
的。
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无论采用“发信主义”或是采用“收信主义"
原则,荷兰的承诺是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中方已经收到,荷方的承诺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
中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
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绝成交的电报后同意中方的说法,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人民币23万元,否则仲裁裁决"
的要求是正当的。
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好是由中方撤销拒绝成交的表示,双方执行已经成立的合同。
案例分析题八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1)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分析题九
某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
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
“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
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
我方对对方去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
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
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案例分析题十
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
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
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
请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哪方有理为什么
公司有理。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时。
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2)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在德国B公司所交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时,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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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十一
2.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急需的生产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进口公司向国内用户支付了lO万元延期违约金。
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出口商索赔
我公司对这10万元损失不能向国外出口商索赔。
因为根据(《2000通则》,FCA术语下,安排运输应该是买方的责任。
当买方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时,应当由买方承担运费,但租洽不到适宜的运输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仍然由买方承担。
因此,本案例中,我方某公司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出口方无法租到船。
不能按期交货,进一步导致我进口公司无法按期向国内用户交货,而支付10万元延期违约金。
这些损失应由进口商即本案中的我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题十二
1.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
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公约》规定:
接受于表示同意发盘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如果接受通知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即为无效。
但《公约》又规定: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该项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我国是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所以我方可以告诉意大利客人,发盘已经失效,需按上涨后的新价格重新发盘。
但是如果这个报价已有利润,我方不想失去意大利客人,可以按照逾期接受来操作,但我方必须立即告知意大利客户。
案例分析题十三
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
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
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
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
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
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毁约为由,要求赔偿。
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我方不应赔偿。
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
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
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
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案例分析题十四
A、公司有理。
案例分析题十五
我某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异型钢材,共计500公吨,按FOBVessel条件成交,每公吨l000美元。
我方按合同如期开出了50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要求我方加付2万美元,否则,出口时需要交纳的税费由我方另行电汇给他们。
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税费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术语解释上的差别。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V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定义》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2000通则》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别。
按照美国《定义》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而(《2000通则》对FOB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案例分析题十六
我国A公司以CIF术语进口一批汽车,共50辆,出口商将该批货物装载于舱面上。
当时在船上共装载有110辆汽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
但由于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3辆汽车被冲进海中。
事故发生后,出口方告知我国A公司,称卖给A公司的50辆汽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请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A公司是否要履行付款义务为什么
我A公司有权不付款。
因为尽管按照CIF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不是风险划分问题,而是卖方没有将交给A公司的50辆车特定化,即无法确定110辆卡车中哪50辆卡车是出售给A公司的,A公司有理由相信属于自己的50辆卡车未被冲人海里,而是已经安全运抵目的港的57辆中的一部分。
由于出口商未将出售给A公司的货物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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