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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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考生的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一种多元化评价方式。
(二)助学方式:
包括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
课堂面授:
助学机构集中组织考生在固定地点,由授课教师在课堂讲授。
网络助学:
助学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和课件资源,在网络学习平台上,组织考生集中或分散地学习、练习、测评、互动答疑等。
(三)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评价方式含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以下简称“技能考核”)、面试等。
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根据课程内容及助学形式确定。
第四条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
具体组成办法按照全国考办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责任人担任,成员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学业综合评价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自考办。
自考办在学校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的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制订我校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督促助学机构执行;
(二)负责我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等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安排、制订我校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组织社会助学专业课程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课程的课堂面授或网络助学;
(四)负责对我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等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
(五)对我校社会助学专业不同考核评价方式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六)对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八条社会助学是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要补充。
社会助学机构在学校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助我校完成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助学机构的实际情况,协助我校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二)配合我校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三)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和我校具体实施细则,协助我校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具体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四)在我校的指导下,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和我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五)协助我校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成绩评定,接受我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检查。
第三章课程范围、助学方式及学习资源
第九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是指通过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方式开展了社会助学活动,并在助学过程中实施了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考核评价方式的自学考试课程。
第十条我校自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的自考生均开展课堂面授助学或网络助学。
第十一条开展网络助学的考生,必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认可和我校确认的统一网络学习平台学习,否则,网络学习成绩不予上报。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方式含技能考核、面试等其他考核方式的,其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按照全国考办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过程评价
第十三条过程评价分两大类:
参加课堂面授学习的考生进行课堂面授过程评价;
参加网络助学的考生进行网络助学过程评价。
同时参加以上两类学习考生的过程评价成绩以两者中最高成绩上报。
第十四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
课程学习40%;
平时作业30%;
综合测验30%。
第十五条课堂面授的过程评价:
(一)课程学习(40%),根据学生参加课程学习的课堂表现、到课率两部分进行评定。
1.课堂表现(20%),其计分方法如下:
.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能完成课堂作业;
.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主动发言,能提出自己见解,具有独特的思辨能力。
评为优秀等次记20-18分;
良好等次记17-15分;
合格等次记14-12分;
不合格等次0分。
2.到课率(20%),其计分方法如下:
①.到课率*20分;
.到课率不足50%记0分。
(二)平时作业(30%),根据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定。
1.按授课教师要求自主完成作业;
2.作业书写工整,字体清晰。
任课老师依据作业完成次数和质量评阅学生作业,评为优秀等次记30-24分;
良好等次记23-17分;
合格等次记16-10分,不合格等次记0分。
(三)综合测验(占30%),根据集中综合测验成绩结果进行评定。
1.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集中综合测验,测验时间为150分钟;
2.综合测验试卷按百分制计算;
3.未参加测验的学生,综合测验成绩记0分。
第十六条网络助学的过程评价:
(一)课程学习(40%),根据网上学习要求时长进行评定。
1.网上学习要求时长的百分比*40分;
2.网上学习要求时长的百分比不足50%记0分。
(二)平时作业(30%),根据网上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定。
1.学生在线完成阶段性作业;
2.最终成绩为阶段性作业的平均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三)综合测验(30%),根据在线平台综合测验进行评定。
1.每门课程综合测验在网上进行,测验时间为150分钟;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学方式为课堂面授的档案包括:
1.课程学习情况记载(由助学机构存档);
2.综合测验试卷(学校自考办存档);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见附表1)(学校自考办与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四)《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见附表2)(学校自考办存档)。
(二)助学方式为网络助学的档案包括:
1.在线学习、练习、测评等记录(助学机构存档);
2.综合测验记录(助学机构存档);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见附表2)(学校自考办存档)。
第十八条考生学习期满,学校和助学机构应继续保存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
原则上学生离校三年后,学校和助学机构方可销毁学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并做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见附表3)。
第十九条学校将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学业综合评价工作质量。
第六章成绩报送及使用
第二十条过程评价成绩报送办法:
(1)开展社会助学的自学考试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由我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
(2)学校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过程评价成绩导入系统,经系统基本校验后,打印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由我校存档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确认;
(3)学校根据考生当次报考自学考试课程情况,在自学考试统考结束前报送过程评价成绩,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过程评价成绩低于统考卷面成绩的,不并入课程成绩,课程成绩采用国家统考卷面成绩。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接受过程评价成绩:
(一)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三)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成绩未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报送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
(六)助学机构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助学机构在学业综合评价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我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学业综合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
2.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汇总表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
附表1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
(此表用A3幅面纸打印)
助学方式:
序号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准考证号
姓名
课程
课程名称
课程学习
(40分)
平时作业(30分)
综合测验
(30分)
过程评价
成绩
班级公示意见(由班委会人员签署):
助学机构自考办负责人签名盖章:
主考学校自考办审核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
成绩汇总表
(此表由湖北省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导出打印)
助学方式:
考期代码:
专业代码
课程代码
申报人数
我校郑重承诺:
过程评价成绩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我校过程评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定和管理。
本次成绩数据报送无任何遗漏和错误,如有任何问题,由我校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解决。
主考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报表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3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
是否达到
销毁时间
备注
监销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年月日
助学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主考学校自考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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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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