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承诺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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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当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
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相关的权利主张,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赔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损失。
1.4.3限制:
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2.任职期间及之后的发明和作品
2.1职务发明
2.1.1职务发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由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进、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以及
(5)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3)中所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2.2职务作品
2.2.1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2.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乙方,其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前句所述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2.3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特别规定
2.3.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3.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甲方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2.4非职务发明/作品
2.4.1非职务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乙方单独或联合他人构思、开发或实践所得的,不属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规定的发明和作品,并且不论该等发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请专利或是否可依着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获得注册登记等。
2.5通知和披露
2.5.1乙方应当自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内通知甲方。
2.5.2乙方同意自非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有关该非职务发明/作品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
2.6记录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并维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所有有关乙方独自或与他人合作获得的所有发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书面记录资料。
3.专利及着作权登记
3.2如果因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签字去申请、或进行有关转让给甲方的发明或原创性着作在任何中国或外国的专利或着作权登记的申请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代表乙方签署并提交任何该等申请,从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许的行为以促成专利证书的核发或着作权的成功登记,并确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亲自执行。
二、归还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离开甲方时,应向甲方归还(并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者其它属于甲方或其承继人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三、对新雇主的通知
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承诺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
义务;
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四、陈述与保证
为执行本协议,乙方同意签署任何适当的协议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乙方承诺未曾签订且将不签订任何与本协议利益相悖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五、违约救济
5.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5)万元。
5.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5.3乙方承认前述5.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尚不能构成对其违约行为的足够救济,甲方可以通过获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济方式修正、弥补或预防乙方的违约行为。
该等救济方式不应被视为对违约行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济方式,而应作为对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充。
六、法律适用
6.1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以及双方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七、其它条款
7.1可分割性:
不管任何原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时,除非该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在实质上已影响整个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无效性并不影响于任何其它的条款和规定,并且该无效条款和规定应被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删除。
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7.2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7.3标题:
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能以任何形式作为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影响本协议的含意。
7.4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通过签署本协议,乙方宣称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协议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双方特此于文首记载日期签署本协议。
盖章:
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
五、违反本承诺,接受主办方的处理。
承诺方代表人:
承诺方(盖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三、由河北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河北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研究生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研究生为完成河北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河北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有权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河北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河北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元元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六、研究生因毕业、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河北农业大学,必须向其导师所在实验室彻底移交实验记录本、实验数据(及相关分析结果)、各类实验材料等。
确需带走有关资料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协议。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
如系在导师指导下的作品,导师亦为作者。
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河北农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
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河北农业大学已毕业研究生发表文章时,如该文章系用河北农业大学物质技术条件与经费获得的,均应以河北农业大学的名义署名,不得以河北农业大学以外的任何单位的名义发表。
如该文章系在其它单位合作进行的研究结果基础上获得的,毕业研究生发表文章署名应以该单位和河北农业大学为作者单位,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同为该作品的作者;
毕业研究生无权以河北农业大学以外的其它单位名义申报涉及该研究内容的成果。
研究进行前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河北农业大学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河北农业大学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保证书
研究生导师(签字):
研究生(签字):
第一章总则
(一)专利权:
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
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
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三章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第十一条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制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外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
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
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
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在校期间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科研成果,尤其是其中的应用研究成果、开发研究成果,这些成果的成果权归清华大学所有或持有,任何个人(包括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员)无权擅自作出生产、使用、销售、转让、转移、赠与、扩散等处理,如有上述行为则视为侵权。
2.离校后三年内,所作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仍为清华大学的成果。
3.已离校的成果完成人员未经清华大学同意不得将其在校期间的成果另行发表论文、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专利,并必须承担技术保密义务。
4.离校人员本人或其所到单位拟使用离校人员在校期间单独完成及参加完成的清华大学成果,应按实际情况,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清华大学签定相应正式合同,保护各方应得的权益,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本人保证遵守上述规定。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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