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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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重要文献。
改革30多年,中国由低收入国家步入到了中等收入国家,在未来20~30年能否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由中等收入国家顺利跻身高收入国家,是当前中国面临的艰难任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清除中国未来20~30年发展所面临体制机制障碍,以走出中等收入陷阱,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能否走出中等收入陷阱,如何走出中等收入陷阱,是重大战略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前30年和改革开放后30年应是“两个不能否定”,即不以改革开放后30年否定前30年,也不以前30年否定后30年。
习总书记的讲话非常重要,因为正是改革开放前30年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基础,没有改革开放前30年打下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等各方面基础,没有改革开放前建立的完整国民经济体系和初步实现的工业化基础,改革开放将既无基础,也无对象。
改革开放是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利用改革开放前30年的基础,顺势而上,用短短30年实现了中国经济的跨越式成长,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奇迹。
未来30年中国能否走出中等收入陷阱,跻身发达国家行列,将是考验中华民族智慧的重大命题。
走出中等收入陷阱,中国必须实行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没有产业升级,没有高新技术的全面发育,中国不可能成为发达国家。
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非一日之功,期间,当前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国制造业须继续保持其在世界上的优势位置,从而为中国发展提供持续的资源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正是农村廉价劳动力和农村社会保持了稳定,而使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工厂”,可以保持发展中的稳定。
城乡二元结构有效缓解和消化了城市内的二元结构,小农经济构成了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
未来20~30年,中国农业GDP占比将继续下降,但农村人口将仍保持在一个相当庞大数量。
农村是否可以保持稳定,农村能否继续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从而为中国发展提供战略纵深,将事关中国现代化的成败。
中国式小农经济将在未来20~30年仍然构成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
未来30年,小农经济、中国制造、产业升级将构成驱动中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三轮,“三轮驱动”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也是中国可以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有力保证。
从这个意义上看,新中国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三个30年,前30年是打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基础、人的素质基础、基本制度基础,后30年是以前30年的三大基础实现强势经济发展,并保持了发展中的稳定。
未来30年则要继续以前面两个30年所积累下来的基本制度基础和经济发展基础,继续顺势而上,实现超越。
我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面出台的。
以三轮驱动的中国现代化道路来看决议中涉农部分,就可以有一些有趣的看法。
以下分别对决议中涉农部分进行讨论。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I、文件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第20条: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有以下四条:
a、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b、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c、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d、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解读:
第一条: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
此条的第一句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是说,在农业中,家庭经营具有基础性地位,全世界成功的农业大都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何况目前中国还有2.1亿农户,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不容质疑。
第二句: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此句共提出了四种农业经营方式,家庭经营我们都很熟悉,但要注意,家庭经营并不仅指当前2.1亿户小农的经营,而是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内的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所有农业经营方式。
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也很熟悉,但总体来讲,当前农业中仍然保留集体经营方式的已极为罕见,总体来讲,改革开放以来,农业集体经营占比快速下降,将来也很难成为农业经营方式中有地位的方式。
合作经营是过去几年国家大力鼓励推进的经营方式,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农业合作经营数量已经极大,但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数量极少,绝大多数农业合作社是资本或个人打着合作社的幌子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企业经营”也是一种我们熟悉的农业经营方式,过去政策文件中提“公司+农户”,提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的核心都是企业经营。
不过,过去“公司+农户”、农业龙头企业一般都只是涉及产前、产后环节,比较少涉及产中环节。
现在讲企业经营,是指企业直接到农村经营种养业,工商资本在农业中的位置被强化了。
此句中最重要的是“推进”一词。
“推进”四种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显然是对当前以2.1亿户农户为主体的小农经营状况不满意,尤其担心将来谁来种田,如何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及小农户与大生产对接难题而生。
“推进”的含义就是要通过国家政策乃至资金支持,改变当前小农经营占绝对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
以笔者的判断,即使国家“推进”,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发展空间也不大,经营形式的占比不会太大。
企业经营可能会有很大积极性,但面对汪洋大海般小农,企业经营的空间也不会太大,不过,企业可能反过来借此要求国家更多政策、资金扶持。
家庭经营中,小农经营仍然将占主导,在国家支持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可能有较大发展。
第二条: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此条有两句,第一句又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能”,这是对过去中央政策的重申,第二部分是“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是《决定》中新增内容。
是否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一直是学界和政策部门争议的一个要点,一派认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就可能导致农民失地,因此不应赋予;
另一派认为,只有放开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才能获得更多资金的支持,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获得进行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所急需的资金。
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后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从经营者来讲,经营失败怎么办?
应该说,经营失败就是失去承包地的经营权。
第二是从抵押担保方来讲,若不能按时收回资金,就要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收回。
但问题是,无论是经营者失地,还是抵押担保方收回承包地经营权,都会带来严重问题。
农民失地,农民怎么办?
若经营者是通过流转农民土地经营权而形成的农业经营者(家庭农场、集体经营、合作社、企业),这些经营者最有通过经营权抵押、担保获得资金的需求,但如果经营失败,他们的经营权流失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因为这些经营者一般是按年度支付农民租金,而获得的是多年经营权。
换句话说,流入土地的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资格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拿去抵押、担保。
实际上,过去地方一直出台有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地方性政策,却极少有银行愿意以农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担保而放款,其中原因是,农地收益太少,地块零碎,难以经营,这样的抵押、担保风险太大。
这个意义上讲,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实行。
若在政策鼓励下得以实行,其后果也可能相当糟糕。
此外,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是一种对农地的新的产权安排,这样一种产权安排还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反公地悲剧”,导致农地难以有效率地经营。
具体地,当前中国农地经营的重要特点是面积狭小,地块分散,农民“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分散为七、八上十块的农地,经营起来极不方便。
在这样一个面积狭小、地块分散的耕地格局中,进一步地进行土地产权创新,包括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使农地产权安排更加复杂,就可能导致农地难以有效耕种的严重问题,即所谓“反公地悲剧”。
在当前具体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的格局下面,在承包者与经营者越来越发生分离的格局下面,这样一种“反公地悲剧”已经相当严重,相当不利于农地有效率经营了。
现在让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必进一步复杂化农地产权安排,必有更多农地产权主体介入到农地利益分享中来,从而必进一步使农地难以有效率耕种:
整合如此破碎、分散且复杂的农地产权将变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实际上,解决“反公地悲剧”的办法是有的,即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是生产资料而非农民财产,农民作为劳动力,在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上进行劳动,获得劳动收入。
如果农民要进城打工,他们不再依靠在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来获得收入,他们就不应该再占有土地(当然,他们可以从集体经营的土地收益中分享土地利益),或者说,当农民离开农业进城务工经商,留下来的土地就应当由仍然在村务农农民经营,一旦进城农民返回农村,他又可以有获得土地进行生产的权利。
这样,农村集体土地就总是由仍然留村的集体成员来经营,并因此可以按照最方便最有效率的方式经营,这样就不会出现当前全国农村普遍出现的农地上越来越严重的“反公地悲剧”。
在当前面积狭小、地块分散的农地上,给承包户越大的土地权能,土地经营者就越是难以有效整合破碎分散的产权,就越是无法有效地经营农业。
当前中国农地制度似已走入死胡同。
此事要引起决策层高度重视。
此条第二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里的入股是指作为股份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而作为股份的含义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农业产业比经营失败,就要由包括农民入股的承包经营权来分担风险与损失。
就是说,农民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可能不仅无法分享到利益,反而还要赔钱。
从当前全国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例来看,产业化经营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风险极大,但若要由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农来赔钱,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从现实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失败案例极多,让作为基本保障的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到风险极大的产业化经营,要慎重啊。
第三条:
这一条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两句,第一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其目标是第二句: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先来看第一句: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流入方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要注意的是“鼓励”和“在公开市场上”两个关键词,“鼓励”的意思是国家要给予土地流转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公开市场上”的意思是,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不在鼓励之列,只有公开的、规范的、签定了正式土地流转合同的、有固定土地流转年限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被鼓励,即才能得到政策和资金支持。
再来看第二句:
“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这一句是前一句的目标,即国家支持通过正规土地流转形成的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此句中不再是适度规模经营,而是未设上限,即凡是规模经营都受到国家的支持。
两句联系起来,这一条款显然是对单家独户小规模的小农经营不满意,对农民自发进行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满意,而要通过国家支持形成规模经营。
有了规模经营才有可能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
进一步说,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国家要下定决心通过支持规模经营来消灭小农,瓦解中农?
具体地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都不是当前2.1亿户小农,小农是不受鼓励的,是不被扶持的,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才是被鼓励和扶持的。
当前农村已经出现比较严重的人地分离,即很多承包土地的农户进城务工经商,已经不再耕种土地,他们将土地流转出来,有关部门调查所获数据,当前中国承包地的21%已发生流转。
不过,农民承包地流转大多是非正规的,既无固定流转年限,又无正式流转合同,往往是口头协议。
农村土地流转也绝大多数是在村庄范围内发生的,是亲朋好友、兄弟姐妹之间的土地流转。
村庄是熟人社会,虽然是口头协议,协议却极有效力,很少因为是口头协议而引发土地流转冲突。
因为是自发、小范围、非正规协议且无固定年限的土地流转,土地租金一般都比较低,甚至不付土地租金也占到相当比例。
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因为进城,无法经营土地,流转土地给邻里亲朋,邻里亲朋正好帮助照顾仍在家留守的年老父母,有无租金就不重要,且一旦自己进城失败,返回农村可随时要回承包地耕种。
因此,进城农民宁愿低租金将土地非正规地流转给邻里亲朋,也不愿高租金正规地流转给外来大户。
流入土地的农户,因为只支付较低租金,又有适度规模经营,而可能每年有3~5万农业收入,从而有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他们的经济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在村庄,他们因此成为农村“中坚农民”(简称“中农”)。
“中坚农民+留守老人”就形成了当前农村稳定的社会经济结构。
外来大户通过公开市场上正规地流入土地进行规模经营,这种规模经营必须连片,连片经营的耕地中一定会有仍然不愿或不能进城而需要留村务农的农户,这些留村农户与进城农户不一样,他们对土地经营收入很看重,若要流入他们的土地,土地租金必须很高,甚至要高到不低于自己务农的土地纯收入(比如种粮一年1,000元),一户索要高租金,必定所有土地高租金,高租金的结果是,规模经营者从事农业的经营风险极大。
高租金流入土地从而经营风险极大的规模经营者,必然要求国家更多更高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家因此背上沉重财政负担。
规模经营又使之前农民自发土地流转消失,从而消灭了“中坚农民”,又使之前以中老年农民为主的老人农业消失,在城市并无任何就业优势的中老年农民失去土地,无事可干。
之前老人农业不仅是收入,而且是就业,现在这些老人的余生就只能是打打麻将和在村头晒晒太阳了。
且问题是,中农+老人农业,种粮食的单产一定高于规模经营。
且问题是,国家为什么要支持规模经营者打败小农。
且问题是,即使有国家支持,以高租金租入土地的规模经营者经营风险极大,一旦失败,他们不再有能力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租金,破产,之前签定的固定期正规合同就变成政府负担,成千上万农民来找一心一意推动规模经营政府,政府究竟是何苦?
小结一下,本条款的政策含义大概是,要通过国家支持来形成规模经营,以代替当前中国2.1亿户小农分散经营,以解决小农与大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具体办法则是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这样就可能形成与当前中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不规范的、自发的、口头协议的流转所不同的流转形式及其结果。
这样一种认识当然也是建立在当前农地自发流转无效率的判断上的。
但是,当前正在发生且占据主导的农民自发进行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可能并非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无效率。
具体来讲,当前农民进城后,其承包耕地要么由留守在家中老年父母耕种,这样形成了一个农民家庭通过代际分工来获得“务工收入+务农收入”的结构,缺乏在城市务工机会的中老年农民(50岁~65岁甚至70岁)因为务农而有农业收入,也因为务农而可以随季节展开自己的生命意义、生活过程与节奏。
中老年人务农,精心耕作,农业生产率极高,而农村消费又低,又有村庄熟人社会的互助合作,这就使一个农民家庭可以收入最大化而消费较低,农民家庭每年都有节余,生活充实富足。
若农民可以全家进城,他们的土地低价、非正规地流转给仍然留村务农的农户,这些仍然留村务农农户若可以流入30~50亩耕地,他们每年就可以有3~5万元农业纯收入,再加上副业收入,他们就可以获得不低于进城务工的收入,这些经济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也在村庄的“中农”就成为村庄中坚力量。
“中农+老人农业”构成了当前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秩序的基本结构。
在这个基本结构中,无论是老人农业,还是中农种田,都是精耕细作,粮食亩产一定是高于规模农业的,这也是今年中国粮食“十连增”的基础。
对农村缺少进城务工机会的中老年农民来说,从事农业生产不仅是获取农业收入的需要,而且是就业,是劳动创造尊严的需要。
他们的人生不能只在麻将桌上度过。
没有劳动,人生就很空虚生命就没有意义。
农村中总有一些年轻人因为父母太老或子女太小而无法进城务工经商,他们通过流入土地而有适度经营规模,从而获得在农村体面生活的经济收入,这些人因此成为农村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乡村治理积极分子、骨干力量。
进城失败的农民,包括因为经济和金融危机而失去就业机会的农民,他们随时可以返回村庄要回承包地,自己种地以度时艰。
总之,当前以农民自发流转土地所形成的农业经营格局,不说完美无缺,却大体是不错的,不仅保持了农民家庭的收入,给了农村中老年人就业机会,让不能离开村庄的中青年人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机会,让进城失败农民顺利返乡,提供了粮食“十连增”,而且真正让农村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
现在好了,政府要花钱来推动土地正规地向规模经营流转,因为“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土地租金大幅度提高,因为“规模经营”,农业风险大幅度提高,因为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之前可以容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耕地就不再能容纳之前的老人农业和中农,这样一来,在农村中将出现以下格局:
在城市无就业优势的中老年农民将也不再有农业就业机会。
一旦离开了农业,这些中老年农民就成为吃进城务工经商子女白食的消费者。
他们就不再有可以通过自己劳动来获得尊严的机会,他们人生意义因此丧失。
中农将因为土地高租金而不再可能低价租入土地,他们因此无法再在农村呆下去,而被迫到城市谋取机会。
进城失败农民将不再可以随时返回家乡种田,出现经济金融危机,农村的蓄水池作用也无法发挥。
以高租金租入土地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经营者,因为租金高、规模大,而相应地利润薄、风险高,政府为了让规模经营者不破产,就不得不为规模经营者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就要为规模经营提供政策性保险,总之是要在之前的农业财政支出以外再背上沉重财政负担。
因为农村人口不可能都转入到城市,留守在村、无事可做的农村老弱病残将仍然居住在村庄,他们的土地却在政府支持下流转给规模经营者,这样,在村庄中就形成了庞大的“老弱病残+经营大户”的结构,这个结构与之前“老人农业+中农”的结构完全不同,这种结构是脱节且对立的结构,经营大户赚了钱,农民眼红不满,经营大户是一定希望只要农民的地而不要农民的人的。
这样一种冲突的结构将带来巨大治理成本。
更大的问题是,规模经营者很可能亏本,甚至破产。
一旦破产,经营大户一走了之,之前按年支付的土地租金无人再付,农民就群体去找支持大户下乡的政府。
地方政府之前为了便利大户经营而安排农民进城进镇,使农民不再能回到过去“老人农业+中农”的结构中去,政府就将面对极为棘手的局面。
也就是说,在当前中国还有大量农民仍然没有转移进城,且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大部分也并未能在城市安居的情况下,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规模经营流转的政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结果是政府出了钱,规模经营亏了本,农民不满意,粮食又减产。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化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这一条有相互关联的两句,其中第一句有两个要点,一是“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二是“鼓励和引导”。
这里面要注意,“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如何界定,“鼓励和引导”如何进行。
“鼓励”一般要有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这样来说,就可能是政府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来鼓励工商资本进入种养业中,典型是过去几年出台的政府支持工商资本建万头养猪场的政策。
“鼓励和引导”不同于“允许”,如果是“允许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现代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则可以说这是市场在起决定作用,“鼓励和引导”则是说,除市场以外,政府也在起重要作用。
在农业GDP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是要分享农业GDP的,比如,政府支持工商资本建万头养猪场,经过若干年,工商资本终于打败农户养猪,之前构成一般农户重要收入来源的养猪收入因此就不再有。
如果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比小农更有效率,那也只应该是“允许”,现代的问题是“鼓励”,是政府支持资本打败小农来分享本来不多的农业GDP。
再看第二句,“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通过政府支持的工商资本下乡,即使形成了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与9亿农民又有何干?
在当前中国农产品总体供给过剩背景下面,在农产品存在高度替代性的背景下面,在农产品外贸依存度极低主要是内销的背景下面,政府支持工商资本从事农业,实质上是在支持资本分享本来就不多而农民人数却极多的农业GDP。
这没有道理。
II、政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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