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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论采用当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还是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均应在年度终了,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的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方法
期末对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
(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
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本月“主营业务收入”×
差价率
分摊的进销差价科目贷方发生额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月度终了,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可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小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并应于年度终了,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商品进销差价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 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贷记本科目。
商品进销差价-案例
例1
某小企业月末“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为248788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为566500元,本月商品销售额(不含税)为588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如下:
差价率=248788÷
(566500+588000)×
100%=21.54%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588000×
21.54%=126655(元)
①平时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的企业,月终将计算出的本月应分摊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冲减多转销售成本和已实现差价,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
商品进销差价 126655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26655
②平时不随商品销售结转成本企业,月终应同时核销已销商品进销差价和结转成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 461345
商品进销差价 126655
库存商品 588000
例2
某商场2005年5月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为110000元,售价总额为120000元,本月购进该商品的进价成本为70000元,售价总额为80000元,本月销售收入为130000元。
有关计算如下:
进销差价率=(10000+10000)/(120000+80000)×
100%=10%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130000×
10%=13000(元)
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130000-13000=117000(元)
期末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110000+70000-117000=6300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入商品时
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银行存款 83600
商品进销差价 10000
②发出存货时
A.收到销售收入
银行存款 152100
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
B.结转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130000
库存商品 130000
商品进销差价 13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3000
商品进销差价-商业企业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结转
已销商品进销差价计算出来以后,要在有关账户中进行调整,以正确核算财务成果。
其结转方法有蓝字转销法和红字冲减法两种:
1.蓝字转销法,即用蓝字转销“商品进销差价”和冲减“商品销售成本”账户。
其会计分录如下:
商品进销差价×
×
商品销售成本×
2.红字冲减法,即用红字冲减“商品进销差价”和“商品销售成本”账户。
商品销售成本×
(红字)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和
结转已销商品进销差价,都必须在月末财会部门计算毛利率时,将当期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调整为不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
其计算公式为:
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当期应交的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
1261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
代销单位”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记“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代销单位”科目。
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或进价)。
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三、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商品清单(载明售出商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271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
企业代销国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
委托代销单位”科目;
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接收价(或售价),贷记本科目,按接收价与售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应付账款——×
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应付账款——×
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
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代销单位”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分摊已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或售价
委托代销商品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
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
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
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
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
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
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一、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
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例1:
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
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
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应收账款——B企业23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0000×
17%)
主营业务成本12000
库存商品12000
2.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
银行存款23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库存商品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应付账款——A企业234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银行存款2808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24000×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20000
3.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4.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2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00(4000×
5%)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2:
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
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发出商品12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应收账款——B企业23400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销售费用2000
应收账款——B企业2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
银行存款21400
应收账款——B企业21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代理业务资产20000
代理业务负债20000
2.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
银行存款23400
应付账款——A企业20000
3.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应付账款——A企业3400
代销商品款20000
委托代销商品20000
4.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应付账款——A企业234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
5.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1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2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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