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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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2017年年7月月1日日提纲提纲o条例条例突出的亮点突出的亮点o条例条例具有的特点具有的特点o条例条例存在的缺点存在的缺点o条例条例实施的要点实施的要点对当前医疗纠纷形势的判断和把握对当前医疗纠纷形势的判断和把握1、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将、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将-成为常态成为常态,并且还有,并且还有-不断增长不断增长的趁势。
的趁势。
2、“正常正常”的医疗纠纷增多反应的不是社会倒退,而恰是的医疗纠纷增多反应的不是社会倒退,而恰是-社会进步、文明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
的体现。
3、要正确判断医疗纠纷中、要正确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医”和和“患患”的矛盾,的矛盾,“医医”永远是永远是-矛盾的主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方面;4、应对当下医疗纠纷日趋频发的态势,除医疗系统、应对当下医疗纠纷日趋频发的态势,除医疗系统“永远永远”不断强化医疗风不断强化医疗风险的防范之外,关键措施险的防范之外,关键措施-建立有序的建立有序的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
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
5、医疗纠纷中、医疗纠纷中医疗与护理医疗与护理的主要与次要。
的主要与次要。
6、医疗安全和开展新技术医疗安全和开展新技术的辩证关系。
的辩证关系。
-人类在不断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给人类带来幸福的同时,是在千方人类在不断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给人类带来幸福的同时,是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克服其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因其有风险而放弃!
(百计采取措施,克服其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因其有风险而放弃!
(汽车与汽车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医学领域实施的每一项新技术也应该同样如此,而不是盲目实施或干脆放医学领域实施的每一项新技术也应该同样如此,而不是盲目实施或干脆放弃弃-你说呢?
你说呢?
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出台的背景o条例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共六章,六十五条9000多字。
多字。
o自自2017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o其中:
其中: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第四章;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附则。
o时间时间:
立法进行了立法进行了7年才出台年才出台o名称名称:
预防与处理预防与处理o内容(内容(预防,处理预防,处理-处理机制,鉴定机制,保险机制,处理机制,鉴定机制,保险机制,医疗鉴定医疗鉴定-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医和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职,医和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职责等责等)o目的: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目的: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法规来解决问题。
问题。
使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使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医疗纠纷之乱进行医疗纠纷之乱进行“医闹医闹”。
一、一、条例条例突出的突出的2个个亮点:
亮点:
1、第一个亮点第一个亮点-规定了规定了2万元以下,万元以下,2万元万元-10万元和万元和10万元以上三个段万元以上三个段o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二万元以上的,公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o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o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2、第二个亮点第二个亮点-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必须是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必须是专家鉴定。
专家鉴定。
o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结合在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结合在一起这是全国再一次创新。
一起这是全国再一次创新。
o对接对接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
o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行政处理过程中,对,对需要进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的,应当交由医学会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组织鉴定。
o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o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应当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
听证会应当有述。
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参加,邀请的专家应当出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
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
o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
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
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之间产生的纠纷。
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
纷等等)。
o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为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
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
o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事故。
的事故。
o医疗侵权医疗侵权:
指医疗者:
指医疗者违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缺,对患者所造成的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
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
o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所界定的医疗事故与所界定的医疗事故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最主要的区别应当是最主要的区别应当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o民法上民法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私法领域的,遵循的是私法领域的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以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以“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认定因果关系成立;o行政法上行政法上-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公法领域的,遵循的是公法领域的绝对因果关绝对因果关系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存在“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排除了其他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排除了其他原因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原因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o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的一种认识手段。
o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职能是的职能是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新新条例条例的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一般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一般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据。
o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职能是的职能是调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调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医疗损害”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一般不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一般不作为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
医务人员的依据。
关于关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和和“医疗损害医疗损害”刑事、行政、民事刑事、行政、民事3种诉讼种诉讼o刑事诉讼刑事诉讼-针对医疗事故针对医疗事故犯罪犯罪行为(行为(不包括不包括“伤伤害罪害罪”、“杀人罪杀人罪”)o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刑法第刑法第335条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针对医疗针对医疗违法违法行为行为o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针对医疗针对医疗侵权侵权行为行为o医疗侵权、医疗违法和医疗犯罪行为医疗侵权、医疗违法和医疗犯罪行为-责任责任救济程序救济程序不同。
不同。
医疗侵权:
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法医疗侵权:
当事人协商,民事诉讼法o医疗违法:
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医疗违法:
行政处罚法,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o医疗犯罪:
刑事诉讼法医疗犯罪:
刑事诉讼法-承担承担责任方式责任方式不同。
不同。
o医疗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o医疗行政责任:
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资格、许可证、罚医疗行政责任:
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资格、许可证、罚款等款等o医疗刑事责任: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医疗刑事责任: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徒刑、财产刑罚金-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同。
不同。
o医疗侵权:
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医疗侵权:
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个人;o医疗违法:
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机构或者医疗违法:
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个人;o医疗刑事:
是实施相关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
医疗刑事:
是实施相关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
-行为表现行为表现不同。
不同。
o医疗侵权:
诊疗活动中由于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医疗侵权:
诊疗活动中由于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o医疗违法:
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医疗违法:
违反卫生医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o医疗犯罪:
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罪名,需要追究刑医疗犯罪:
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罪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事责任的行为。
-三者的区别三者的区别:
医疗侵权: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疗侵权: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o医疗违法: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双方医疗违法: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双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o医疗犯罪:
国家与触犯刑律的主体之间,双方是指控与医疗犯罪:
国家与触犯刑律的主体之间,双方是指控与被指控的关系。
被指控的关系。
-三者的联系:
三者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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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医疗纠纷 预防 处理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