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一章学习笔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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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主席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地方人大主席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布;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署长签署令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制定,省长、市长签署令公布。
23、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24、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5、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6、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27、行政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统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合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适合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8、建设法由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
29、法人是单位。
30、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一条是区分法人及非法人最根本的依据)
31、法人是以它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2、法人分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33、非企业法人包括:
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34、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3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6、在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建设单位可以没有法人资格;
供货商可以没有法人资格。
37、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8、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39、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及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40、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1、代理包括: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2、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45、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46、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7、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48、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9、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0、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之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及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1、下列人可以作为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2、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53、物权的法律特性: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4、所有权包括: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55、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6、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7、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带“地”的一般是用益物权)
58、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9、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60、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
61、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权能,而使用权并不包括收益权。
62、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
63、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64、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65、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
66、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67、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68、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69、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0、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及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一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极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房地一体,不可分离)
7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72役权是指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73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7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国有资源可以不做所有权登记。
75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76、需地役以及需地役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地役以及供地役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78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79、物权变动的基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0、不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81、不动产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82、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81、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无关,合同效力自成立是生效;
物权效力自登记时生效。
8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8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碍物权或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损失,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84、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5、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是相对性的。
86、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87、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主要是合同。
88、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如:
施工现场的噪音、筑物、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有可能发生侵权之债。
89、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做好事)
9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或合同上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做坏事)
9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2、建设工程债常见的种类有: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93、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9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年的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95、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权的客体。
96、发明创造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97、授权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的条件是: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授权外观设计的条件是: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98、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99、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权后,除《专利法》规定和专利人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为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100、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人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为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
10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102、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103、专利权不得续期。
104、我国只是产权的主体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105商标的主体有: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外资企业。
106、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的商标。
10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08、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理论上有效期是无限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
109、建设活动中的著作权包括: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110、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111、著作权的主体包括:
作者、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1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13、建设活动中,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如: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114、建设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用,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15、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
1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由法人给及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例如: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享有的职务作品。
117、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是首次发表后50年。
118、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9、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120、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及一定数额的赔偿。
以上4中赔偿方式都应该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打官司的费用)
121、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赔偿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赔偿50万元以下;
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赔偿300万元以下。
12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23、担保的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24、保证由第三人提供;
抵押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动产或不动产;
质押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转移占有动产或权利;
留置由本人提供,转移占有动产;
定金由本人提供。
125、保证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12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27、可以作为保证人的:
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128、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
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成为保证书。
129、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书面合同。
130、保证的方式有: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3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13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及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3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34、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13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及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136、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37、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38、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39、债权人及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40、建设工程常见的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
141、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预付款担保是保证发包人权益;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保证承包人权益。
145、投标保证金有: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14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147、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48、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通常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
14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15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5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15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及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53、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5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55、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156、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57、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158、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会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159、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一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60、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6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16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63、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64、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165、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166、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167、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68、欠A扣A是留置,欠A扣B是质押。
169、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体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7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71、合同内的定金双倍返还,超出合同的定金原数返还。
(例如:
合同价款是100万元,甲支付乙50万定金,由于支付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合同内的定金就是20万,30万是合同外定金,最后乙违约应返还甲70万:
20*2+3=70万。
)
171、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单的形式订立的。
172、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173、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74、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都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17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此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176、建筑工程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177、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程之时开始。
178、保险索赔: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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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第一章 学习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