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发票管理业务需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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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1发票开具138
1.2.9.2.2发票作废140
1.2.9.2.3作废撤销141
1.2.9.2.4补录入发票142
1.2.9.2.5发票红冲143
1.2.10受票方查询145
1.2.10.1网上查询145
1.2.10.2电话语音查询147
1.2.10.3手机短信查询148
1.2.11票证中心管理149
1.2.11.1计划管理149
1.2.11.2发票印制管理152
1.2.11.3库存管理154
1.2.11.4工本费管理157
1.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的具体功能是:
模块设置、发票计划管理、发票印制管理、发票库存管理、发票发售、网络发票开具(包括实时发票开具、限时发票开具)、网上票务处理、发票缴销核销、发票担保、发票代管监开、发票稽核管理、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管理、发票查询(包括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查询、受票方查询)、票证中心管理等日常事务。
发票管理模块输出各类证、表,控制发票的类别及去向,为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提供信息,同时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收集信息,分析研究强化发票管理的措施。
1.2.2发票计划管理
发票计划管理主要是对发票计划的制定、修改、调整、审批、核准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管理。
根据具体业务和管理权限的不同,发票计划实行不同的工作流程,体现各级发票管理机关的管理功能,提高管理的灵活性。
省局负责发票计划的审批。
非具名发票计划管理
一、业务功能概述
税务分局发票管理岗、市、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发票使用量情况,填写《发票计划表》(FP001),按权限报省局批准,省局票证中心汇总统计发票计划。
二、输入信息
《发票计划表》(FP001)
三、业务前提
非具名发票印制计划按季度填报,并注明每月领用明细,用量少的发票可以按半年或年使用量上报计划。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各非具名发票的领用情况、库存数量和企业具名发票申请印制情况至少提前30日向票证管理中心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涉及岗位
发票管理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五、流程图
六、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税务分局发票计划管理
发票管理岗参照上年同期的发票发售量及当前发票库存情况,对所需发票种类、数量,在按季或年填制、录入《发票计划表》(FP001),并将《发票计划表》(FP001)报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二)市、县(市、区)局发票计划管理
1.接收税务分局报送的《发票计划表》(FP001)。
2.根据管理权限,对“省局集中印制非具名发票”,参考本级发票库存情况以及汇总后的各税务分局发票计划数,进行分析、调整、修改,生成本级的《发票计划表》(FP001),保存发票计划信息后,将《发票计划表》(FP001)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
因各种原因导致发票计划数少于实际需用量的,可及时填制《发票计划表》(FP001)上报。
(三)省局发票计划管理
1.对需要直接编制全省统一印制计划的发票,由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当前库存发票以及以往的用票记录和预测的发票用量信息,制定印制计划。
2.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发票印制计划进行汇总、整理。
对汇总的发票计划进行核准,录入并保存核准数,将核准后的《发票计划表》(FP001)返还给下级税务机关。
七、系统功能要求
(一)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发票计划表》(FP001)进行核准后,应将核准数分解到下级税务机关。
(二)省局能查询各级税务机关制订的《发票计划表》(FP001)。
(三)界面要求
税务分局制定计划时,点击‘增加’按钮,可在右边录入发票计划数并‘保存’。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各税务分局汇总后的发票计划可以进行修改。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增加税务分局未上报的发票种类。
(四)操作方便性要求
1.系统能根据上年发票使用情况及本级发票库存生成初步《发票计划表》(FP001),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分析使用。
2.各级税务机关在编制《发票计划表》(FP001),右键点击发票编码后可显示库存数。
3.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将“省局集中印制非具名发票”汇总上报省局。
上级税务机关可层层钻取下级税务机关的发票计划。
市、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增加税务分局未上报的发票种类时,可以输入编码模糊查找发票种类,以方便查找票种;
对数量有错误,不需要再上报该票类计划数的,因不能单独删除该行,故可以把该类发票数量修改成零并可以保存,省局在汇总计划数时,剔除“计划数”为零的记录。
(五)逻辑校验要求
发票计划核准数与计划数核对,核准数应少于或等于计划数。
当核准数大于计划数时,由系统进行提示。
八、输出信息
发票计划核准数传至各级相关的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和税务分局发票管理岗。
具名发票计划管理
适用纳税人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具名发票首次印制申请以及再次申请具名发票印制时使用。
《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发票样式按省局文件规定执行。
首次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的,须经过申请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税务行政许可。
发票管理岗、税务分局领导、征管科(处)相关岗位、省局票证中心
(一)受理与初审
1.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提交《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及其他附报资料,税务分局综合服务岗受理并初审,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资料齐全的,将《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录入《税友龙版》,签署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批。
2.网上远程受理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综合服务岗进行受理并初审,签署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批。
(1)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印制具名发票时,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的地税编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电话、邮编等信息。
输入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批准印制具名发票的范围内选择印制的具体发票名称。
(3)选定印制具名发票后,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批准的结果,系统自动提取该具名发票的每本份数、每份联数、是否定额发票、版别、规格、装订方式等信息。
(4)输入本次需要印制的发票数量。
(二)审核
税务分局领导对文书进行初步审批,签署意见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三)审批
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在收到文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批。
不同意印制的,应将文书退回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告知申请人,并在待办事项栏给予提示。
省局审核市、县(市、区)局《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不同意该具名发票申请的,将《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退回市、县(市、区)局,由市、县(市、区)局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并在【网上办税服务厅】里给予提示。
(四)产生印制计划
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下级机关上报的《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进行汇总,交由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一)可以从发票编码库获取该企业具名发票的发票属性信息,同时对已启用的发票号码进行提示。
(二)上级税务机关能查询下级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具名发票数量及纳税人相关情况,逐级汇总产生《发票计划和新增具名发票统计表》(CX-FP044)。
(三)纳税人未经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同意印制具名发票,不能登录“具名发票印制计划申请”。
(四)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领购使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五)单一票种年使用量累计在2万份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单一票种年使用量是指:
纳税人在领购单一具名发票后365天内,缴销的该发票数大于20000份。
小于20000份的,取消具名发票印制领购资格(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六)增加印制具名发票的票种,需要重新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七)按照印制数量及每本份数,系统自动计算起止号码。
(八)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无发票违章行为。
(九)纳税人输入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15位或者18位。
(十)首次印制具名发票,输入印制数量,起始号码为00000001,终止号码:
数量×
每本份数(号码为8位数)。
(十一)再次印制起始号码为前次终止号码+1,同一种发票由于跨年度发票代码变动的,起始号码为0000000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单》(FP041)
发票库存管理
发票库存管理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维护发票发售价格,办理发票入库、出库、退库和盘存等管理工作。
发票售价管理
发票售价管理是指省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印刷或生产成本、损耗情况,在物价部门核定范围内确定发票的发售价格。
物价部门核定的发票发售价格明细资料,发票发售价格。
省地税局和省物价局确定的发票发售指导价。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五、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批准印制的“企业具名发票”,由各市局、县(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在指导价内确定发票发售价,并录入《税友龙版》,经省局审核同意后,生成发售价格。
(二)“省局集中印制非具名发票”,由省局发票管理部门确定非具名发票工本费价格,并录入《税友龙版》。
(三)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发票发售价不能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六、系统功能要求
(一)市局、县(市、区)局录入的发票发售价,税务分局无权修改,以确保发票发售价的相对统一。
(二)为便于电脑版发票的单份核算,发票单价栏保留小数点后4位。
发票库存
发票库存主要包括发票入库、发放(出库)、退库和盘库等。
《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FP003)
《发票入库单》(FP004)
《发票盘存报告表》(FP005)
发票印制完工送达
发票管理岗、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一)入库
1.省局发票入库
对已印制完工的发票,根据定点印制企业报送的《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FP003),填制《发票入库单》(FP004),与送达的发票和印制计划核对无误,将发票名称、发票种类、发票代码、起始号码、终止号码、成本金额等信息,录入《税友龙版》。
2.市、县(市、区)局发票入库
(1)定向发票的入库
根据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开具的《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发放单》(FP038),对送达的发票进行验收,与系统发放信息核对无误后,经确认入库。
(2)不定向发票的入库
市、县(市、区)税务机关编辑发票领购信息,选择发票编码,填列“发票数量”,“发票份数”报票证中心,由票证中心确认后入市、县(市、区)局的虚拟库,票证中心开具《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发放单》(FP038)发放,同时在待办事项中提醒;
市、县(市、区)局收到发票实物后,确认入本级实际仓库。
3.税务分局发票入库
从上级税务机关领入的发票,根据《发票领据》(FP006),对送达的发票进行验收,与系统发放信息核对无误后,经确认入库。
4.下级税务机关从上级税务机关领入的发票经核对不符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经验收发现多票的,核实后,属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多付票的,由下级税务机关将多付部分发票实物退回或由上级税务机关作追加发放处理,作发放处理的,下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追加的《发票领据》(FP006)后,核对入库信息。
(2)经验收发现少票的,核实后,属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少付票的,由下级税务机关将少付部分发票作库存发票退回处理或由上级税务机关补送少付部分发票实物。
作库存发票退回处理的,填写《发票退回单》(FP007),录入信息系统,发票退回后,自动调整上级《发票分类明细账》(FP008)。
(3)经验收发现少票的,核实后,属运输途中丢失的发票转[发票核销]管理。
5.税务分局可将各类发票及内部使用票据(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工本费票据等)分发给具体工作人员。
6.发票入库后,生成《发票分类明细账》(FP008)
(二)发放(出库)
1.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发票种类填写《发票领据》(FP006),录入发票出库信息,减少本级发票库存数量。
2.将发票实物与《发票领据》(FP006)核对无误,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办理发票出库,并定期编制《发票发放情况统计表》(FP010)。
3.发票发放(出库)后,发现多发发票的,通知下级税务机关退回发票,或在出库信息中补发发票,同时减少本级发票库存数量;
发现少发发票的,通知下级税务机关补领发票或填写《发票退回单》(FP007),进行发票退库操作,增加本级发票库存数量。
(三)盘库
1.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系统自动生成当前记录的库存情况,生成《发票盘存报告表》(FP005),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2.进行实地盘点,并将发票盘存数和损溢数录入《发票盘存报告表》(FP005),将其情况与系统生成的和《发票收、发、存情况表》(FP011)进行核对比较,核对有误的保存在待处理发票差错信息中。
3.经查实属丢失、被盗发票的,转[发票核销管理];
属多票的,应查找原因,分别处理:
(1)税务机关内部购领发放环节,多(少)发放发票的,相应作发票退回(补送)处理。
(2)对外出售发票少发放发票的,通知纳税人补领发票。
(一)发票库存管理中直接将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人员及内部票据领用人员作为发票发放(出库)的“仓库”。
(二)发票发放和退回的记录条数不限。
(三)界面操作要求
1.发票入库。
发票入库时,必须要有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发票入库时,“发票类别”栏可以使用下拉菜单进行选择,也可以直接输入发票编码,输入编码时有模糊查询功能。
凭证号码从1开始,自动生成。
对上级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录入日期,按回车键显示已作入库处理的发票信息。
对下级税务机关退回的发票,录入日期,按回车键显示已作入库处理的发票信息。
在发票入库时,点击‘发票库存情况’,可查询本级发票库存。
2.发票退库。
本级将未使用空白发票退还给上级时,选择[发票退库],录入日期,选择经办人等内容,录入发票的相应数据。
发票退库后,包含退库号码的号码段自动裂变成单条或多条记录。
退库发票,上级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对,无误后,经确认增加库存数。
3.发票发放。
录入发放发票的相应数据,在做发票发放过程中,单击‘发票库存情况’,可查询本级、下级部门的发票库存情况。
(五)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批准印制的发票,办理入库后,将入库信息与《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WS035)中的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六)对采取“同城通办”方式发售发票的,减少发售发票税务分局的发票库存,税务分局之间不调库。
(七)为便于电脑版发票核算,发票入库单价保留小数点后4位数。
(八)对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及发票管理岗人员的各种发票库存设置预警值,即设置各种发票最低的库存数量,当某类发票库存量低于所设定的数量时,系统自动提醒操作员该发票已达警戒数量,应及时领取、入库,从而保证发票供应。
各类发票预警值由具体操作人员根据发票用量自行设置。
各类发票库存信息
《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发放单》(FP038)
《发票分类明细账》(FP008)
《发票分户明细账》(FP009)
《发票领据》(FP006)
《发票发放情况统计表》(FP010)
《发票退回单》(FP007)
《发票收、发、存情况表》(FP011)
《发票盘库报告表》(FP005)
发票发售管理
发票领购簿申请
发票领购簿申请是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限购数量、供票方式、验销方式等进行核准的过程。
纳税人在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必须首先进行领购簿申请。
在以后购买时,如果领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可凭企业领购发票信息申请购买发票;
如发生变化的,应先重新申请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FP012)。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FP012)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市、县(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外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进行登记,本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可以查询。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后,可以在经营地领购发票。
综合服务岗、发票管理岗
五.流程图
六.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受理
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第一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持有关资料向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
税务分局综合服务岗受理,并初步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录入申请信息。
纳税人附送需查验的证件和资料主要有:
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外来经营户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还须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办理报验登记,提供发票担保;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纳税人需要增加领购发票种类按上述程序办理。
纳税人需领购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税务分局综合服务岗受理后,按上述规定处理。
(1)纳税人登录《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时,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税编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等信息。
(2)发票名称及联次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3)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申请。
(二)核定用票
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定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将相关内容录入《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并将核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报分局领导批准。
(三)纳税人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申请通过审批或变更用票数量核定申请经发票管理岗核准后,系统自动记录核定的纳税人票种登记信息;
将相应信息打印在《发票领购簿》(FP012)上,同时记录证件发放信息。
(四)临时核定用票
短期内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申请临时增加发票领购数量,由发票管理岗填制并录入《临时用票核定表》(FP014),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临时增发票领购数量。
对临时核定的用票只在核定的有效期内生效,超过有效期,系统自动恢复到原核定的用票数量。
(五)企业发票上传认定
税务机关通过该功能完成对网上开票企业上传资格的认定。
上传时间间隔只能在0-30之间选择,0表示实时上传,即客户端每开一张发票系统自动会上传至税务局;
其他表示客户端可以保留发票不上传的天数,如1天表示企业可以在保留1天发票数据在客户端不上传。
税务机关可设置客户端开具多少金额发票必须上传,0表示没有限制。
税务机关可设置客户端开具多少张发票必须上传,0表示没有限制。
(六)开票限额管理
通过该功能核定网上开票或客户端开票企业的单张开票限额和月开票限额。
(七)用票核定注销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同时注销其用票核定,缴销企业库存发票。
并在缴销发票时缴回其《发票领购簿》(FP012)。
七.系统功能要求
(一)录入《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时,系统能自动获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提示不符信息。
购票方式和单张发票开具限额栏不能为空,否则不能保存。
(二)办理用票核定变更,录入地税编码后,系统能自动获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纳税人用票核定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提示不符信息。
自开票(货物运输、建筑业等)纳税人资格取消的,系统应自动提示,重新进行用票核定。
(三)在录入《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或录入核定用票信息后,在确认前可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确认后,只能由发票管理岗人员进行修改,系统自动记录修改人、修改日期、修改内容等。
(四)系统提供《发票领购簿》(FP012)、《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44)和《浙江省地税票证工本费专用发票》的打印功能。
八.输出信息
《发票领购簿》(FP012)
《浙江省地税票证工本费专用发票》
机打发票开票设定
税务机关可以在本功能中进行机打发票开票初始化设定。
可以单个认定和批量认定。
二、流程图
无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输入信息
1.税务机关可以对单个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
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集合,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进行批量资格认定。
2.对于其它方式取得的批量纳税人,可以提供地税编码文件(EXCEL或TXT),通过数据导入功能,进行批量资格认定。
3.在对非在线发票开具的纳税人,在首次认定时,需要进行开票企业初始化。
初始化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发票用票核定信息、发票发售信息、发票上传限制信息。
4.对在线发票开具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网络取得企业基本信息、发票用票核定信息、发票发售信息、发票上传限制信息。
5.在资格认定后,纳税人可以根据资格认定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
6.发票管理用户可以分配一个或多个开票子用户。
各个开票子用户在登录网税后,还应进行二次登录,才能进行在线发票开具。
7.税务机关在完成机打发票开票设定后,应通过网税或短信通知纳税人。
(二)数据校验规则
1.纳税人应存在有效的发票用票核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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