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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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树立用地运用权。
第五条单位和团体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注销央求,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注销造册,核发«
国有土地运用证»
,确认运用权。
其中,省级国度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注销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则。
第六条依法改动土地的一切权、运用权或许土地用途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外向原土地注销机关央求操持变卦注销。
依法抵押土地运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原土地注销机关央求操持土地运用权抵押注销。
土地的一切者、运用者变卦称号、住址的,应当自变卦之日起三十日外向原土地注销机关央求操持变卦注销。
第七条依照本方法开垦的耕地,原土地一切权不变,土地运用权依照耕地开垦合同的商定取得。
改动土地运用权或许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操持变卦注销。
第八条土地的一切权、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置;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有土地注销权的人民政府央求处置;
乡村宅基地运用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央求调停,也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央求处置。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的一切权、运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置。
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应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决议不服的,可以自接四处置决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曾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一切权或许土地运用权的,应领先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央求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林地、草原的一切权、运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运用权,农民的土地承包运营权,区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
陕西省乡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则操持。
第三章土地应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疆土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环境维护的要求,土地供应才干以及各项树立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应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超越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的,应当停止修订。
第十三条土地应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西安市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赞同后,报国务院同意;
其他设区的市〔地域〕土地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县〔市〕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地域〕人民政府审查赞同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乡〔镇〕土地应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域〕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经同意后,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土地应用总体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土地应用和管理的依据。
制定土地应用年度方案、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树立用地规模、预审树立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树立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维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规划,必需契合土地应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应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树立用地总量和农用地转用目的、耕地保有量目的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目的,实行年度方案控制。
土地应用年度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照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则,逐级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应用状况进举静态监测。
无密级的土地资料应当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效劳。
第四章耕地维护
第十七条各级土地应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应用年度方案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期目的,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视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应用总体规划和国度有关规则划定基本农田维护区。
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曾经划入的,应当停止调整。
依照土地应用年度方案,退耕还林还草增加的耕空中积,不计入本级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有量目的,曾经退耕还林还草的,不再征收农业税。
第十九条非农业树立经依法同意占用耕地的,必需依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那么,由占用者依照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耕地不契合要求的,应当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耕地开垦费,由收缴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市〕,由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贮存,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或许挪作他用。
耕地开垦管理方法及耕地开垦费收缴规范由省人民政府规则。
第二十条鼓舞单位和团体在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垦未应用地,用于农业消费。
依法取得的未应用地的运用权受法律维护,在合同商定的运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承袭,但不得改动原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添加耕空中积,提高耕地质量。
土地整理所添加的耕地,依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那么,依照土地整理合同商定取得土地运用权。
第二十二条应用新开垦的耕地和土地整理新添加的耕地,从事农业消费的,依照国度有关规则,从有支出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土地整理新添加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土地整理单位树立占用耕地的补偿目的,也可以将补偿目的有偿转让给其他需求实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制止任何单位和团体闲置、荒芜耕地。
树立占用的耕地自同意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的,树立单位应当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开工树立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规范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
延续二年未运用的,经原同意机关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
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藏,在未确定为新的树立项目用地前,应当组织耕种;
该幅土地为农民团体一切的,不予确认树立用地运用权,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闲置土地,依照«
陕西省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方法»
的规则操持。
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消费的,依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五十公顷〔七百五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地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五十公顷以上二百公顷〔三千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域〕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二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九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
第二十五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形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许团体应当依照国度规则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许复垦不契合要求的,依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规范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单位或许团体形成土地破坏使他人遭到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树立用地
第二十六条树立项目停止可行性研讨或许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树立单位应当向树立项目同意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树立用地预央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应用总体规划、土地应用年度方案目的和国度土地供应政策,对树立用地的有关事项停止审查,向树立用地单位出具树立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树立项目的可行性研讨报告或许项目建议书同意后,树立单位持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央求,受理央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和权限审查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树立用地的审批顺序、规范、依据和审批结果。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树立用地应当编制树立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并依照以下规则拟订方案:
〔一〕运用国有树立用地或许国有未应用地的,拟订供中央案;
〔二〕运用国有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中央案、供中央案;
〔三〕征用农民团体一切的树立用地或许未应用地的,拟订征用土中央案、供中央案;
〔四〕征用农民团体一切的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中央案、征用土中央案、供中央案;
〔五〕兴办乡镇企业、乡村村民住宅树立运用本团体经济组织农民团体一切的土地,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树立运用农民团体一切的土地的,拟订供中央案,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中央案。
跨设区的市〔地域〕的铁路、公路、水利和其他国度重点树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一致征地。
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排补助费,依照«
第四十七条规则的规范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排补助费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以下规范补偿:
〔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
〔二〕已应用的其他土地的安排补助费依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排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
〔三〕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据用途、结构、运用年限等要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地域〕人民政府规则详细计价规范。
依照前款规则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排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排的乡村村民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添加安排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排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三十条农民团体一切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核减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在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树立用地范围内,树立项目需求运用国有未应用地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央求操持,并依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公顷〔十五亩〕以下;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十二公顷〔一百八十亩〕以下,其他设区的市〔地域〕人民政府审批八公顷〔一百二十亩〕以下;
〔三〕超越设区的市〔地域〕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树立用地范围外,树立项目需求运用国有未应用地的,应领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正土地应用总体规划,报原同意机关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二条乡镇企业运用本团体经济组织农民团体一切的土地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树立运用农民团体一切的土地的,须经村民会议赞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央求,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限审批;
触及农用地转用的,应领先依法操持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运营规模用地规范、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用地规范,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乡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越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越二百平方米〔三分〕;
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越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乡村村民住宅树立运用本团体经济组织农民团体一切的土地,按以下规则操持:
〔一〕在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树立用地范围内央求用地的,宅基地运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赞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触及农用地转用的,应领先依法操持转用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运用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派出机构向该村村民发布并监视实施;
〔三〕经同意运用宅基地的乡村村民应当依法央求操持团体土地树立用地运用权注销;
〔四〕乡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旧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则的期限内撤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一切者。
第三十四条已建成的不契合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修建物、构筑物,制止同意重建、扩建。
第三十五条树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求暂时运用土地的,由运用者持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派出机构央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运用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树立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运用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树立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地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运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无偿收回国有土地运用权:
〔一〕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商定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央求续期或许央求续期未获同意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中止运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中止运用原划拨土地的;
〔四〕依法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后,闲置、荒芜国有土地超越法活期限的;
〔五〕土地运用权人死亡且无合法承袭人的。
因公共利益或许实施城市规划停止旧城改造收回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给予补偿:
〔一〕原土地运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可以互换土地运用权或许作价补偿;
〔二〕原土地运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依照土地有偿运用合同的商定补偿。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收回团体土地运用权的,依照«
第六十五条规则操持。
第六章监视反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土地应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执行状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维护状况;
〔三〕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执行状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状况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运用状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停止树立的,应当收回停工通知,责令中止施工;
对继续违法树立的,可以就地封存修建资料,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而不收回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收回,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藏。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而不收缴的耕地开垦费或许自耕地开垦费收缴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组织耕地开垦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直接纳缴或许上收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监察机构,装备土地监察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土地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执法人员一致考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树立揭发制度,设立揭发点,发布揭发,受理对违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诉,并将处置结果告知揭发人。
第四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在实行监视反省职责时,有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犯本方法规则,不操持土地注销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操持;
逾期不操持的,对团体每幅地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幅地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犯本方法规则,拒不交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央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犯本方法规则,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由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犯本方法规则,建成新住宅后在规则期限内拒不撤除旧房交恢复宅基地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除旧房,限期交恢复宅基地。
第四十六条违犯本方法规则,同意重建、扩建已建成的不契合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修建物、构筑物的,其同意文件有效;
对当事人形成损失的,同意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犯本方法规则的其他行为,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方法实施的行政处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规则的顺序执行。
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团体罚款六百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对拒不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迫执行或许央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度机关及其任务人员在土地管理任务中,索贿行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的«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方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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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