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标准学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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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标准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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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标准
1、山东省地方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
2、国家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标准要求
1、相关术语
(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2)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4)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5)V0C物料:
指VOC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
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
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密闭空间的要求。
(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
(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物料投加和卸放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化学反应
VOCs废气收集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
处理系统
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3分离精制
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
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清洗和消毒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消毒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动物房、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菌渣、药渣、污泥、废活性炭等)处理或存放设施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设有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排放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8实验室若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含VOC$产品的使用过程
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其它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6)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1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2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
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
3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予泄漏检测:
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b)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圭寸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c)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d)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
e)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
f)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h)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i)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7)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废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i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ii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
>100mol/mol,应符合下
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2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
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8)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1基本要求
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本章要求。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
气进行分类收集。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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