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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如下:
1、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对公司构成了共同控制。
①王宁、李力两人直接、间接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左右位列第一;
②两人各自分别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相同保持在20%左右并列第一,两人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
③自2001年10月起,王宁、李力两人即已形成上述对公司的持股结构,两人一直密切合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同的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有相同的表决意见。
综上,王宁、李力两人在股权关系上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一直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王宁、李力两人自报告期初至今一直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共同认可的公司发展目标,两人彼此信任,历史上合作关系良好,在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上均在事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了对公司经营上的共同控制。
3、报告期内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没有重大变化,股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因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情形导致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有小幅的波动,但两人单独、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
两人各自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20%左右,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40%左右,且历次股权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关系清晰、明确,两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报告期内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
公司自2002年6月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起即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自报告期初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在原有董事会、监事会基础上,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以及审计等专业委员会,公司治理运行良好。
王宁、李力两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未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5、王宁、李力两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王宁、李力于2009年6月10日共同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主要条款包括:
①对两人历史上的一致行动行为进行了确认;
②本协议一方拟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③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软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
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软件公司章程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④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的期间内以及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软件公司股份,也不由软件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软件公司股份;
在上述期限过后,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制的相关规定。
6、保荐人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
保荐人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均认为:
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的要求,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人的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王宁、李力两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并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
二、江海电容器: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解决措施
(一)重大风险提示:
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香港亿威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
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中方股东)股东合计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
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
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其中46名自然人已签署《委托协议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按照统一表决意见(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进行投票表决,授权期限为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
本次发行后,香港亿威持股37.5%,上述自然人股东持股37.5%,社会公众股东持股25%。
公司已经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且自2002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以来主营业务及核心经营团队稳定,但上述共同控制的状况可能在公司经营财务决策、重大人事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更过程中,外资股东继续追加投资活动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经营业绩得到较大提升;
最近三年,香港亿威作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持股50%,中方自然人股东作为一方持股50%,公司共同控制的状况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共同控制的认定依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控制人持股情况
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分别持有50%的股份。
2、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1)有限公司阶段:
①香港亿威对江海有限增资时,全体自然人股东共同授权股东陈卫东在与港方合资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签字并处理相关事宜。
②香港亿威对江海有限第一次增资后持有江海有限40%股权,中方股东持有江海有限60%股权,有关文件确认合资公司中董事人数为8人,中方、港方各自选举4名董事进入董事会;
因江海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中方和港方委派等额的董事,享有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相同的表决票数,中方、港方股东对公司共同控制。
③香港亿威第二次增资持股比例变为50%,中方持股比例变为50%,江海有限董事会、董事人选未发生变化。
虽然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但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④香港亿威第三次增资4000万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江海有限董事会、董事人选未发生变化,保持中方、港方股东对公司共同控制的局面。
⑤公司自2005年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以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未发生变化。
(2)股份公司阶段:
①2008年7月18日全体自然人股东其中45名自然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投票权、提案权等。
②2009年5月31日,为完善委托形式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与陈卫东进行了协商,各方一致同意将《授权委托书》形式上调整为《委托协议书》。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表决中中方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保持一致的表决意见,股东大会层面中方股东和港方股东因各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从而形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③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中方、港方股东在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前沟通达成共识:
股份公司阶段非独立董事中方、港方各提名三名,双方提名的董事人数相同。
董事会层面各方拥有等额的董事也证明中方、港方股东对公司共同控制。
④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未发生变化。
3、共同控制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江海有限自2005年引进港方股东香港亿威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就按照规定建立了良好的治理结构。
为了提高治理效率公司还建立了董事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董事管理工作会议由中方、港方各自选举的董事出席,就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论证。
根据公司2005年12月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管理工作会议的相关决议、会议资料、会议记录文件,中方、港方股东、董事各自发挥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促进企业发展,双方配合默契,历次决策均经过充分沟通、论证。
公司自2005年12月以来一直保持上述治理结构,近三年公司经营决策科学、高效,管理团队未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逐年提升。
公司稳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业绩表明共同控制的情况未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三)关于共同控制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1、中方一致行动的真实性、合理性:
①陈卫东担任公司领导达10年以上。
在多年的经营实践中,陈卫东以良好的经营业绩证明了其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赢得了公司职工股东的信任。
公司的职工股东充分认可其经营理念,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均与其保持一致。
②朱祥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1%,朱祥对电容器行业并没有直接管理经验,在生产经营方面倚重陈卫东为首的管理团队的判断,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与其保持一致。
2、关于香港亿威与中方共同控制的真实性、合理性:
①香港亿威是香港上市公司亿都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系按照香港商业惯例成立的持股公司。
亿都控股主营业务是生产、开发及买卖液晶体显示器,其对电容器行业无实际经营的经验。
因此,香港亿威在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方面始终与以陈卫东为首的中方股东协商、论证后方做出相关决议。
②根据亿都控股于2008年9月作出的《确认函》确认:
亿都控股在其会计报表及公开的信息披露资料中从未有控制南通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及/或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的组成;
亿’从未与其它相关股东签署任何协议以让其可委任全数或过半数的董事或将其免任;
亿都从来只视前南通江海及/或南通江海为与他方共同持有之合营企业,而从未把前南通江海及/或南通江海作为附属公司看待。
③通过对香港上市公司亿都控股的公开信息披露资料的核查,香港亿威自2005年入股公司后,香港亿威的股东亿都控股均视公司为其合营企业,从未将公司作为其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四)公司股东关于稳定治理结构的安排
1、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与陈卫东先生于2008年7月18日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2009年5月31日,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与陈卫东进行了协商,对《授权委托书》进行调整。
2、委托方和受托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规则行使上述股东权利:
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全体委托方、受托方就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进行讨论,形成统一表决意见。
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在某个委托方违反本授权委托书约定,不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当向其他委托方就每次违约行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在行使提案权、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时召集委托方、受托方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在委托方、受托方违反本委托协议书约定时,应当向守约方就每次违约行为支付共计100万元的违约金。
占全体委托方、受托方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受托方应当按照此统一意见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股东权利。
委托方、受托方同意接受统一表决意见的约束。
3、受托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方中持股比例最高且能够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代行本协议项下股东权利,也可由委托方协商更换成其他受托方:
(1)受托方不能履行或不履行上述受托事项;
(2)受托方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3)占全体委托方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同意更换的其他情形。
4、受托方或继任受托方不按本委托协议书确定的表决规则统一行使本协议项下股东权利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5、受托方必须遵守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委托方的授权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6、未经全体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委托书中列明的股东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他人行使。
7、本委托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未经全体委托方和受托方同意不得予以变更。
发行人律师认为:
朱祥等45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拥有的相关股东权利委托陈卫东先生按照约定的规则统一行使。
该等委托股东权利的行为是上述自然人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股东有权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享有的股东权利;
该等委托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和公司的合法利益。
该等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全体委托人、受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香港亿威、陈卫东等4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于2009年3月18日,出具《承诺函》: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协议书》的签订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对于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和律师均发表核查意见。
无实际控制人】
三、天源迪科: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
(一)认定理由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陈友、19.82;
吴志东、15.68;
陈鲁康、13.50;
天泽投资、12.86;
谢晓宾、10.45;
李谦益、10.45;
李堃、6.44;
王怀东、6.44;
杨文庆、4.36。
2、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
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
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的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李堃、王怀东、杨文庆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声明》:
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本公司的行为。
综上,本公司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二)解决措施
针对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本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
1、本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李堃、王怀东于2009年7月20日均签署了《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其中,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36个月;
李堃、王怀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12个月。
本公司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本公司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经营决策层的的稳定性。
2、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依法制定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选任实施累积投票制,任何股东单独均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均是由全体股东、董事、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3、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人控制以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从而避免因可能的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利益;
同时考虑到上市后公众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上市后公众股东能及时、准确的获取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公众股东有效的参与公司的治理,保障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一套包括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能有章可循。
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司出具深南专审报字(2009)第ZA197号《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证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综上所述,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避免内部人控制。
四、硅宝科技:
无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一)重大风险提示第一项:
控制权风险
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4.75%和20.25%,没有单一股东持有本公司30%以上的股权,没有一个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股权比较分散,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前三大股东已经作出承诺,在本次成功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但是由于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上市后公司控制权仍存在发生变动的风险。
(二)解释原因
由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决议及成员构成特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股权结构特点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王有治担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尽管其与股东王有华系兄弟、为股东蔡显中配偶的姐妹的配偶,三人合计持有本公司34.75%的股份,但根据三人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等三人自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来,各自均独立行使表决权,彼此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
其各自亦与其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除前述股东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均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其自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来,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即无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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