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执法研究细则复习题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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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和报警、求助、投诉的行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接警记录中注明。
17、出警指令的容包括:
报警人、联系方式、案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
18、处置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事故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并报告分管负责人。
19、出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有条件的,应当对处警全过程录音、录像。
20、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表明身份。
21、现场情况可以初步认定为林业行政案件时的,严禁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治安强制措施。
22、先期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对现场情况和处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23、醉酒人行为失控,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4、
25、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
26、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民警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27、在必要情况下,执法民警可以根据需要经森林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划定警戒区域,使用警戒带进行隔离。
28、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者照明灯。
29、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技术部门派员到场。
30、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处警民警应当在24小时依法向森林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1、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32、巡逻主要采取徒步巡逻、骑自行车巡逻和驾驶机动车巡逻的方式进行。
33、驾驶机动车巡逻时,每车不得少于2人。
34、警车非处警时车速一般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地点下车进行巡查。
35、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36、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
37、盘查可疑人员时,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38、对有一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行盘问。
39、进行人身检查时,有效控制被检查人,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40、当被检查人有异常举动时,公安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
41、对于需要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42、确认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可以依法对其传唤、口头传唤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3、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44、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
45、。
46、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4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8、
49、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据。
50、被调取人拒绝提供证据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51、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2、以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53、没有事实或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经森林公安机关或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54、通知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应当立即进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
55、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与其他被侵害人、证人、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56、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被询问人在询问期间的人身安全。
57、对于行为案发现场,应当进行现场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8、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被勘验、检查对象的具体地点、方位、现场位置、周围环境和现场状况。
59、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6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应当在7日提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行解除。
61、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取证的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在场。
62、对于需要评估的事项,应当委托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
63.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6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6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66.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
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日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67.公安机关询问嫌疑人,可以到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
68.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69.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7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7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3.74.国家赔偿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判断
1、森林公安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
(×
)
2、森林公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3、森林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围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履行职责。
4、工作时间非因工外出的,不穿着制式服装。
(√)
5、森林公安民警执法,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6、
7、送达刑事法律文书,应当交给收件人家属。
8、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9、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
10、对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让其自行翻拿。
11、进行讯问、询问时,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另一位民警可以继续进行讯问或者询问(×
12、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对)
13、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14、值班民警不用填写值班日志,只要做好交接班。
15、不在值班岗位的民警接到群众的报警、求助和投诉的,可以不接受。
16、报警人来单位报警的,值班民警应当警容整洁,行为规,态度热情,语气平和。
17、下达处警指令应当准确、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18、巡逻民警接到报警、求助,警务督察部门接到投诉,应当立即处警。
19、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不用再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
20、出警民警在处警现场遇有险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等待指令。
21、处警过程中发现的物品、文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甄别。
22、劝说投诉人和被投诉民警保持冷静,避免过激行为,防止激化矛盾。
23、对醉酒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24、公安民警遇到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25、在未确认危险消除前,可以解除持枪戒备。
26、27、设置警戒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
28、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形消失时,可以逐步解除警戒。
29、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当场盘问、检查。
30、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出警民警应当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单位口头报告。
31、处警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单位书面报告。
33、骑自行车巡逻以2人为一组,采取并行,不得一前一后,保持一定距离。
34、在正常情况下,民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区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频率(紧急出警除外)。
35、36、在接到处警指令或者公民紧急报警、求助后,巡逻民警应迅速赶扑现场。
37、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带防弹头盔。
38、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时,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39、对物品进行检查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拿取物品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40、经盘查排除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让被盘查人直接离开。
41、42、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可以适用继续盘问。
43、继续盘问过程中,不能让被盘问人述和错申辩。
44、侯问室可以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4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业行政案件。
46、森林公安机关以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报请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解决。
47、严禁以暴力、体罚、虐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48、刑事案件转为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可以作为林业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49、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由两人进行。
5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12小时报所属的机关备案。
51、询问查证期间被询问人的饮食自行解决。
52、询问同案的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可以共同进行。
53、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向被询问人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54、询问嫌疑人应当采取与其心理、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方式进行。
55、勘验、检查行为案发现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执法人员应当在1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56、辨认、指认应当在一名以上执法人员主持下进行。
57、对嫌疑人进行辨认、指认,可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58、同一辨认人对不同种类的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可以同时进行。
59、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附卷。
6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物品,并有原物品持有人签名确认。
61、人民警察在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过程中,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并可以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62、对行政案件的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6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64、对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不能使用其他证件。
65、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作出罚款、警告处罚的,不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66、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移送有管辖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67、传唤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
68、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林业行政案件,案件事实调查结束后,应当以口头方式告知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69、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林业行政案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的,应当查明行为人的身份,查实并指明其事实;
写明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70、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林业行政案件,如果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终止简易处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调查。
71、以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一人进行,并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72、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传唤措施。
73、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
自行书写的书面材料,应当有本人的签名。
执法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
74、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措施。
75、森林公安机关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6、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77、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对自行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十日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78、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可以直接查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盖森林公安机关的印章。
79、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20日作出处理决定。
80.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8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前一行为的追诉期重新计算。
8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及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4小时。
83.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
84.“五条禁令”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8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86.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加重处罚。
87.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88.刑事强制工作,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告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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