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工资津贴和院内津贴分配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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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津贴分为三类:
出勤津贴、职务津贴、课时津贴
党政人员、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出勤津贴、职务津贴。
教学人员实行出勤津贴、课时津贴。
四、各项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其一:
出勤津贴
1、经费来源
此项津贴经费来源为工资中30%的部分,按同职级每一档工资津贴的最低额扣除,剩余部分保留在工资津贴项中。
2、发放范围
在职党政人员、教学人员、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承包部门除外)。
3、发放标准
党政人员
教学人员和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
正局
329元
正高职
336元
技师
182元
副局
305元
副高职
247元
高级工
162元
正处
231元
中级职称
188元
中级工
145元
副处
213元
初级职称
156元
初级工
135元
正科
180元
技术员
139元
普工
130元
副科
168元
科员
150元
办事员
138元
4、考勤规则
(1)各系、各部门要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考勤员每天要认真检查和记载出勤情况,教职工上班后必须到考勤员处签到,凡不签到者按当天缺勤处理,签到后擅离岗位者亦按缺勤处理;
对不坐班教师可按教学、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及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出勤情况予以考勤;
考勤员的出勤情况由部门领导直接考勤。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考勤员每月一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汇总,由系、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连同请假手续一并报送人事处备案。
(2)凡因各种原由需请事假者,本人须事前提交申请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系、处领导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由所在系、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请假二周以上由人事处报请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各部门负责人因事请假者,向主管院长请假,经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五天以内(含五天)由所在系、处领导批准。
五天以上二周以内,由所在系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4)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出勤审核,并对各系、处的考勤进行检查监督,凡检查考勤不实的系、处将对考勤员和部门领导进行必要处理。
5、发放办法
(1)迟到、早退累计每达三次者,扣发一天出勤津贴。
党政人员、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有课教师事假按实际发生天数扣发出勤津贴;
不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请一天事假按二天扣发出勤津贴。
(2)因病休养人员的出勤津贴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A、病假两个月以内出勤津贴照发。
B、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发1/3的出勤津贴;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出勤津贴照发。
C、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停发出勤津贴;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扣发2/3的出勤津贴。
(3)旷职一天扣发半个月出勤津贴,一个月内旷职累计二天扣发一个月出勤津贴,一个月内累计旷职三天扣发二个月出勤津贴,一个月内累计旷职四天扣发三个月出勤津贴,依次类推。
根据人事部[1992]18号文件规定:
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学院予以辞退。
(4)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待岗择业人员或未聘人员,待分配期间不享受出勤津贴。
(5)国家规定的产假、节育假、婚丧假期间的出勤津贴照发;
超过规定假期的按本发放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6)因工作需要由学院选派离岗进修的,进修期间出勤津贴照发。
其二:
职务津贴
此项津贴为院内津贴,由学院事业收入解决。
在职党政人员、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承包部门除外)。
党政人员的职务津贴标准由行政职务津贴和管理津贴组成。
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津贴标准按本人技术职务区分。
工勤人员的职务津贴和其技术等级有关。
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一、管理津贴见附表二。
(1)对于担任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职时按现岗对应标准分,岗位有变动时按新岗位重新确定。
(2)由学院党委任命的各部门现职领导,有正、副处级或正副科级职务的可直接对应相应标准分。
(3)在各部门任正处级员、副处级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同志,其行政职务标准分按现职级对应,管理津贴标准分按下沿一档兑现。
(4)对于部分党政人员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行政职务津贴标准(含职务津贴和管理津贴)低于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者,可按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取职务津贴。
(5)承包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将执行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附表一:
职
务
津
贴
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职务
标准分
技术职务
正院
55
副院
50
正高
47
40
副高
37
33
中级
30
27
初级
24
技术员级
25
见习人员
见习助教
附表二:
管
理
45
21
15
10
7
4
(1)无明确岗位的人员,停发职务津贴。
(2)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事假一天,扣发一天职务津贴。
(3)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相应职务津贴。
(4)病假当月累计五天以内(含五天)院内职务津贴照发,病假当月累计超过五天的部分按日扣发职务津贴。
(5)旷职一天扣发一个月职务津贴,一个月内旷职累计二天扣发二个月职务津贴,一个月内累计旷职三天扣发三个月职务津贴,依次类推。
(6)因个人原因出国人员,自离岗之日起停发院内职务津贴;
因个人原因批准外出脱产进修、访学的人员,在求学期间停发院内职务津贴;
因工作需要公派外出脱产进修、访学的人员,在求学期间院内职务津贴减半;
半脱产人员按每月累计天数的1/3扣发院内职务津贴。
(7)因工作需要,批准抽、借调到有关部门帮助工作的,院内职务津贴照发。
(8)教职工在岗期间不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者,经查实后扣发当月职务津贴。
(9)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以及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者,自事发之日起停发院内津贴,待组织做出处理结果后,根据组织结论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10)受党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停发一年职务津贴;
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捕立案审查人员,自拘捕立案之日起停发职务津贴。
(11)在工作期间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赌博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和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学院教学、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停发一至三个月职务津贴。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停发三年职务津贴。
(13)离退休人员从离退休下月起,停发院内职务津贴。
(14)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依决定执行。
其三:
课时津贴
课时津贴由学院事业收入解决。
学院在职的教学人员及其他兼课人员。
3、课时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如下:
(1)按照有利于鼓励做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原则,课时津贴中教师的平均数要高于职务津贴中各类人员的平均数7%。
(2)凡我院在职教师,受聘从事计划内教学班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工作,均折合成“学时”。
折合后的“学时”中,包含教师备课、上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考试(考查)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3)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量办法
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为计划学时,1计划学时以50分钟计。
其一,单班课工作量计算办法:
A、首次课学时=计划学时x1
B、重复课学时=计划学时x0.8
其二、合班课(指同一教师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级学生上课)工作量计算办法:
A、双班课学时=计划学时x1.4
B、三班课学时=计划学时x1.8
注:
其它各种情况的合班课工作量参照双班课、三班课标准依次类推执行。
其三、分班课(指一个班的课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师同时担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级的课由两个、两个以上的教师同时担任)工作量计算办法:
A、两位教师同时上一个班的课或一次课分为两次讲授,则每人学时=计划学时x0.60
B、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担任一个班的课,或者一次课分三次及三次以上讲授,则每人学时=计划学时x0.5
以上课程如为专业课,则除按上述计划办法执行外,再乘以1.2的权重系数;
如为共同课,则再乘以1的权重系数。
此系数仅供计算课时津贴时有效,不计入超课时时数及计划教学工作量。
其四、考试、考查工作量计算办法:
A、单班课,每门考试课程,在计划学时之外加5学时;
考查课程,在计划学时之外加3学时;
B、合班课(50人以上),除按上述办法执行外,批阅试卷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51?
100人(含100人)阅卷学时=3(或5)学时x1.4
101?
150人(含150人)阅卷学时=3(或5)学时x1.8
151?
200人(含200人)阅卷学时=3(或5)学时x2.0
200人以上阅卷学时=3(或5)学时x2.2
C、监考、巡考工作量按讲师学时的50%补贴。
所加学时数仅在计算课时津贴时有效,不计入超课时时数。
其五、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教育见习、课程设计指导等工作量计算办法在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中,教师每指导1名学生,在市区内按每周1.2学时计算;
在外地按每周1.5学时计算,如遇周六、周日则按正常工作日计算;
教师指导教育见习、生产见习、社会调查,每班每天市区内按2学时计算,外地按2.5学时计算;
指导课程设计按每生每周0.6学时计算。
如上述教学活动安排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进行,则除按上述办法执行外,再乘以1.5的权重系数。
其六、毕业论文指导和答辩工作量计算办法
在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过程中,按计划学时教师每指导1名学生一周按1.2学时计算,一位教师一次指导学生数原则不超过8名。
答辩委员会原则上为3人,每人按16元/生标准给予补助。
其七、选修课工作量计算办法
20?
50人(含50人)班课学时=计划学时x1.0
100人(含100人)班课学时=计划学时x1.4
150人(含150人)班课学时=计划学时x1.8
200人(含200人)班课学时=计划学时x2.0
200人以上班课学时=计划学时x2.2
上课人数是指长期坚持上选修课的人数。
(4)超学时数的计算办法
系或直属教研室人均周学时数(计划内纯教学时数按有关规定折合后)超过14学时,视为超学时。
所超学时部分按1.5倍计算课时津贴。
寒暑假和8小时之外授课在计算超工作量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5)寒暑假、双休日及规定工作8小时以外授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教师在寒暑假、双休日、工作日8小时以外承担教学计划内课程,其工作量按上述标准1.5倍计算。
此系数仅供计算课时津贴时有效,超标准部分不计入超学时时数。
(6)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在确保做好正常管理工作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各教学单位的行职人员(包括领取管理津贴各类人员)若参与一线教学工作,必须经教务部门审查资格、督导部门试讲考核,认定具备教学能力和能够保证教学质量的,可兼任教学工作,但最多授课不得超过6学时。
其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在课时津贴值计算上每学时按0.8折算。
上述人员担任选修课的不受限制,其课时津贴计算按专任教师执行。
非教学单位人员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务部门审查资格、督导部门试讲考核,认定具备教学能力和能够保证教学质量的,须本人申请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长和教学院长批准后,可适当承担教学任务,每周最多授课不得超过4课时,在课时津贴值计算上每学时按0.8折算。
其承担选修课的不受限制,课时津贴计算可按专任教师执行。
(7)外聘教师课时费支付办法
外聘教师的课时费,参照我院教师课时津贴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支付。
(8)课时津贴系数
课时津贴按如下系数计算发放:
专业技术职称
课时津贴系数
教
授
1.40
副教授
1.20
讲
师
1.00
助
教
0.80
0.60
(9)各系(部)要按上述计算办法认真如实上报教师课时数,不得随意改变各门课程的计划课时数。
否则,教务处有权对所增加的课时不予承认。
(10)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具体专业特点在本单位经费允许的条件下,制订或调整本部门的分配方案。
(11)课时津贴,按学期发放。
教务处每学期开学初根据教学计划和各系(部)的开课情况统计、预算全院教学工作量情况,并将数据报学院有关部门。
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负责统计本部门实际教学工作量,经教务处核实后再由学院统一发放一学期的课时津贴。
五、其他规定
1、出勤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其中2月和8月按每人工资对应的津贴部分发给本人;
职务津贴、课时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党政人员、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放假期间确需上班者,经批准按学院规定的实际工作天数可发给相应的职务津贴。
2、有下列情况者其津贴由学院扣除:
(1)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人员,同时停发全部津贴。
(2)不服从组织分配人员和因个人原因待岗、未聘人员停发全部津贴。
(3)值班值宿漏岗一次人员停发半个月的出勤津贴(其中50%由保卫部门负责支配)。
3、党政人员、教学人员、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津贴发放,采取由部门考核和学院职能处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其中课时津贴由教务处审批,其它津贴由部门审核,人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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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学院 工资 津贴 院内 分配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