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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文件出售时间:
2013年月日至月日,每天上午9:
00-11:
00,下午13:
30-17:
00出售(节假日除外);
8.招标文件索取地点:
有兴趣的投标人可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商还需提供制造商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到。
9.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为1000元,售后不退,资料费另计。
资料如需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另加邮费每份100元。
1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3年月日上午9:
00至9:
30(北京时间);
1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月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投递投标文件地点:
13.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3年月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14.发布公告的媒介: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2
招标范围
3
项目完成时间、地点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实施地点:
云南省开远市智源南路凤凰山综合开发区
4
质量要求
一次性安装验收合格
5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6、投标人资格要求”。
6
联合体投标
□接受√不接受
7
投标人提出问题异议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
8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
9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答疑澄清的截止时间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份(U盘或光盘形式)
11
构成商务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人最近三年(2009年-2011年)同类货物销售的实际业绩证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4.投标人最近三年(2009-201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报告(复印件);
5.制造商授权函(代理商投标);
6.制造商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的承诺;
其他内容详见商务部分文件的其他要求。
12
构成技术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货物有效检测和鉴定证明;
2.进口产品合法手续有效证明;
3.有关热水供给系统的技术方案、图纸和一切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有关的资料;
4.业绩要求:
应具有曾经成功地完成过类似项目的供货和服务经历,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由使用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和验收报告(格式自理);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国家对投标产品的相关生产许可或认证证书(如有要求);
7.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内容。
13
出厂价中包括投标货物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专用工具费用
√要求并单独列报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不要求单独列报。
14
备品备件
√要求提供确保货物验收后10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清
单,并单独列报费用,不计入投标报价。
□不要求
15
保险费
√要求投标人办理货物运抵交货现场的保险,投标人承担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一切损失风险。
16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1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伍万元整。
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地点:
投标保证金需要于开标前(节假日除外)提交到。
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不晚于开标前一天(节假日除外)递交到,或通过银行电汇至以下账户: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银行及帐号:
(1)单位名称:
(2)开户银行:
(3)帐号:
(4)财务联系电话:
18
银行保函
19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
30(北京时间)。
地点
20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2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投标价法
22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形式:
银行保函或转帐支票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额的10%
23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货物标准计算并下浮40%,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招标代理服务费接受以下形式:
现金、同城支票、银行电汇或汇票。
24
备选方案
25
踏勘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投标人根据需要经招标人同意后自行前往。
踏勘费用投标人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6
分包
不允许分包
27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密封,否则可能导致废标。
2)本次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投标文件中需要盖单位公章的部位,如以其他印鉴的(如投标专用章)代替,必须出具有效授权,否则视其投标无效;
需要签字的部位,不得以打印的签名或签字章代替,否则视其投标无效。
4)招标文件中指出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在实质上应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同时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
28
投标人在提交招标文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核验:
1、营业执照(原件);
2、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原件);
4、资质证证书(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6、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请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
8、投标保证金递交凭据(复印件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原件)。
以上证件不全投标被拒绝责任自负。
一、总则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招标人”系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货物”系指招标人拟采购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原材料、燃料、办公和生活家具、工具、器具、仪表等有形产品。
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需中标人承担的如运输、保险及其它服务,或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及其它义务。
2.6“单位公章”系指刻有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并登记的法人名称全称的公章,简称“公章”。
2.7“法人”系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2.8“企业法人”系指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9“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资金来源
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项目资金,用于采购“材料设备清单”所列货物的合格支付。
4.招标范围
4.1本项目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本项目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5.合格投标人
5.1投标人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5.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如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则不允许制造商的下属单位、公司参与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5.3招标文件规定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投标人应出具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5.1~5.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否则作废标处理。
5.5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7.1要求提供的货物、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材料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
第六章评标办法
7.2招标文件中打★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属于技术部分的允许投标人存在技术偏离,如存在技术偏离的投标人必须对偏离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配置及要求等所有内容,如有疑问,投标人必须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加盖公章)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8.2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澄清,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
该答复、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2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为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一份正本,及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量的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
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以及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等内容。
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招标的内容、技术性能要求和商务条件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投标文件或者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作为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该投标被拒绝。
10.3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标明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货物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数量、售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及其它要求等内容做出满足或者优于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11.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11.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构成
1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内容,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12.1.1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唱标一览表;
(3)投标产品分项报价表。
12.1.2商务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参加投标则不需提供);
(3)资格及评标审查资料;
(4)商务条款偏离表:
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格式及要求,并根据投标人投标承诺的商务条件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的差异填写;
(5)产品配置清单(含备配件);
(6)其他资料证明材料格式(满足评标要求)。
12.1.3技术文件:
(1)技术方案和图纸;
(2)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的详细说明、图片等技术资料;
(3)技术规格偏离表:
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格式及要求,根据投标人投标货物与“材料设备清单”及相关技术规格要求填写;
(4)承诺的产品寿命保证;
(5)售后服务承诺;
(6)施工组织设计;
(7)其他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
投标人提供的各项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废标。
13.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13.1投标人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
14.投标报价
14.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4.2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14.3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货物的竞争性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
设备费(含采保费)、运输费(含安装期间)、装卸费、吊装、设备就位固定安装(以及为固定而制作焊接的支架等等)、配套管网安装、检测调试费、保险费(含工伤意外保险)、备品备件费、竣工交付前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质保期间的维护及维修费、技术指导费、技术服务费、税金、为安装而产生的水电费以及为使该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业主安全使用而产生的等等一切费用。
该报价应符合市场行情并能保证投标人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
合同一旦签订,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等的变化而调整。
14.4货物的设备出厂价指制造厂生产的,满足招标要求及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货物的价格。
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的设计费、投标人为取得生产制造投标货物所需的图纸或为招标人提供所生产货物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费用、生产所需的材料费、加工费、辅助材料费、专用工具费、废品损失费、外购配套件费、包装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
还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报价)。
14.5项目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规定年份内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和报价。
14.6进口组部件、元器件或全进口产品的全部费用须折合成人民币报价,并注明进口件的原产地,交货时需提供商检证明。
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7运杂费用:
即投标货物到指定交货地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铁路或公路运费、提货及转运费用、短途运费、包装费、装卸费用、加固费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特别要求的保险费等。
14.8技术服务费用包括:
技术联络费用、现场服务和人员培训的费用以及技术咨询协调费用等。
14.9配套管网安装、检测调试费包括为完成热水系统设备安装施工人工费、检测费、调试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和市场风险的全部费用,为总包干价,一旦招标不再调整。
14.10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相应报价表格填写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14.11招标人不承诺最低报价一定中标。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19.1条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5.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含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6.投标文件的书写要求
16.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
16.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16.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造成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
16.4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名处逐一签名,要求盖公章处应盖单位的公章。
17.投标担保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和招标代理机构所能接受的其他形式。
17.3招标文件规定接受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营业的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
17.4投标人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换取收款凭据(银行电汇或网银不必换取收据)。
该收款凭据(原件)在投标时供查验。
17.5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7.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含本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利息计算方式:
从投标保证金到帐之日起计息,止息日为退还保证金当日,利率为退还投标保证金当日银行的活期利率)。
17.6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期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于内层密封袋中,并在内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全套投标文件密封于外层密封袋内,并在封贴处盖密封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2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的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2013年月日9:
30时(北京时间)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3投标文件内层密封袋的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18.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9.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9.1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授权代理人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19.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如投标人未出席开标会,视为其默认现场唱标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0.2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或公证人员将启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交货时间等内容。
20.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宣读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0.4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1.评标
2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1.3评标工作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六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六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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