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 文档编号:2053618
- 上传时间:2022-10-26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5.23KB
偃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偃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偃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偃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偃师市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联防,属地管理;提前预警,及时响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减排,社会监督”的原则。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偃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1.1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两类,主要包括以下单位:
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农办。
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气象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供电公司。
2.2.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协调除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外的市领导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做好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洛阳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政府领导、各镇(街道)通报市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
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会同市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气象局:
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市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宣传部:
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宣传应急预案中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建筑(含拆迁、市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停工停业措施,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加大道路吸尘、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禁止城市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城市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负责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公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做好城市公交运力保障,确定交通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利局:
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市水利局主管的工程)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确定水利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安局:
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实施车辆管控措施,查处违反管控规定的机动车;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城市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城市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取缔私挖滥采;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农办:
负责督导各镇(街道)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市煤炭局:
在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企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商务局:
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拆解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升级和市场供给,从源头上保证油品质量;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废品回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煤炭、油品、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承压锅炉质量检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炭、油品等质量状况。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督查公务用车落实限行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车限行执行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
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和油品的违法行为。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监督印刷行业完善废气净化设施,按照应急减排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供电公司:
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各镇(街道):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预警级别和权限
3.1预警级别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三级预警,即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达到500,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若两次重污染过程间隔时间不到36个小时,可作为一次应急响应连续实施预警,按高级别预警启动,延长应急时间,减少应急频次。
3.2预警权限
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Ⅰ级(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应急响应流程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气象局和有关专家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意见,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启动
4.2.1市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领导,当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预警应提前24小时发布,紧急情况下市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但当洛阳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必须按照洛阳市指挥部要求启动应急响应,不得单独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4.2.2区域应急联动
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以汾渭平原城市AQI均值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按照汾渭平原和省、洛阳市的统一要求,启动预警减排预案,参与汾渭平原区域联防联控。
4.3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4应急报备
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市环保局、气象局向各自的洛阳市级机关报送我市应急响应情况。
4.5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6情况反馈
自接到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偃师 污染 天气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