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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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一)立案
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检查和对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移送、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据职责予以立案调查。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的同时,应当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其他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或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撤销。
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批准立案的有关负责人审批。
▲
(二)调查取证
1、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5、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6、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作证并签名或盖章。
7、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8、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
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
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按指纹予以确认。
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
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9、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或者查封、扣押的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
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10、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
当事人申辩意见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
11、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审查及告知
1、审查。
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执法人员送达被告知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四)听证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
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行政处罚决定
1、案审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会报告书》内容进行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
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六)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监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可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进行督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批准,可以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5、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以上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和清单。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七)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
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三、案件移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
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处罚行为之时,不仅需要遵守程序的规定,同时也需要遵守既定的原则,否则不仅该处罚不会产生效力,并且实施处罚规定的主体,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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