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幼儿前期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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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目标。
建立科学的早期教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体制、标准和管理规范,努力建成理念先进、设施安全、队伍优良、管理规范、水平领先的现代早期教养服务体系。
努力提高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普及率。
到201X年,全市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8%以上,012个月的婴幼儿接受上门服务与指导率达95%以上,1336个月婴幼儿接受早期教养机构服务率达80%以上。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
4.重视监护人教养辅导。
做好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的教养辅导是婴幼儿早期教养的重要内容,镇(街道)要做好03岁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早期教养指导的组织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婴幼儿家长及其看护人员都能接受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提高科学育儿水平。
5.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主要依托市、镇(街道)、村(社区)人口学校、家长学校等,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传授科学育儿知识。
同时,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早期教养宣传,努力实现科学育儿指导的全覆盖。
6.落实入户指导服务。
由妇保人员和计生专干结合产后访视和随访服务,对012个月的婴幼儿和父母以及看护人员开展一年两次以上的上门入户科学育儿服务与指导,并开展科学育儿袋袋传行动,发放各类早期教养宣传资料。
7.提供普惠性体验式教养服务。
优先利用市、镇(街道)和村(社区)世代服务阵地和指定机构开展普惠性体验式教养服务,为辖区内1336个月的婴幼儿,提供一年6次以上、有质量的体验性计时制教养服务。
鼓励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发挥人才、资源、管理、课程等方面的优势,对社区家长开展的教育咨询、科普宣传、家教讲座等多种形式早期教养服务。
四、完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建设
8.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儿所。
遵循就近就便原则,按照每
2.5万人口区域建有1个托儿所的目标,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儿所。
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儿所重点对1336个月的婴幼儿提供教养服务,实行家园共育,形成科学育儿的合力,共同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对符合规定质量标准,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托儿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在建设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水、电、气等方面按中小学、幼儿园标准收缴。
对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规范监管营利性早教服务机构。
营利性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在卫生、消防等方面要参照托儿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早期教养理念和收费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管理。
五、明确相关部门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职责
10.建立领导组织机构。
建立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协调解决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实行相关部门联络员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1.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协调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促进本地区早期教养工作健康发展;
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普惠性早期教养服务,推动社会力量举办托儿所。
村(社区)配合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宣传发动、阵地建设等工作,努力实现早期教养服务社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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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口计生部门认真履行主管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指导推动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发展;
拟订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目标和政策;
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有关工作;
负责早期教养工作的业务指导;
负责组织对托儿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核查和在职培训;
负责建立考核督导评估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03岁婴幼儿和父母及看护人员接受早期教养服务和指导的信息整合管理工作。
13.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能。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按照上级设置要求,合理确定相关机构具体承担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托儿所的建设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并负责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营利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咨询)机构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妇联负责发挥各级妇女组织作用,积极参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宣传以及婴幼儿父母及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托儿所卫生保健、饮食卫生工作,督促做好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工作,负责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对其它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管参照托儿所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早期教养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负责将托儿所纳入具备配置条件的新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中。
综治、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加强早期教养机构周边的安全保卫和环境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育婴师、保育员定点培训机构,抓好有关师资的资格考试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经费和政府引导性、奖励性资金保障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早期教养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全面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4.托儿所要按标准配备专业人员。
参照《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和《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托儿所应配置园长、保教人员和后勤人员。
托儿所教职工与婴幼儿人数保持合理比例。
15.实行托儿所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和备案管理制度。
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实行每学年备案管理。
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托儿所园长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取得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托儿所从教人员要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
卫生保健人员以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为主,应当定期接受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儿童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所(园)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
保育员应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和卫生保健专业培训。
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6.加强婴幼儿早期教养从业人员的培训。
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早期教养队伍建设情况,科学制订早期教养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岗前入职培训,有计划地搞好专业人员培训,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园长和早期教养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促进早期教养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
从业人员参加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工作,其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参加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育婴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评。
七、严格规范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行为
17.落实机构审核。
凡拟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或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建设、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后,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的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试办一年。
非营利性早期教养机构到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
涉及残疾婴幼儿康复教养的,须经残疾人管理机构同意。
中外合作或华侨或港、澳、台人士合作举办早期教养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8.坚持科学教养。
参照省、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编写《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和《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手册》,各类托儿所均要遵循03岁婴幼儿成长规律,坚持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服务。
19.规范收费行为。
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儿所必须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办园成本,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20.严格安全管理。
加强风险预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人防、技防、物防设施建设,注重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婴幼儿人身安全。
加大对无证托儿所及其它早期教养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未获得举办许可和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规定,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缔。
21.强化监督管理。
认真执行年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监管责任。
每年35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托儿所集中进行年审。
全面取缔未获得举办许可和法人登记的托儿所。
加快建立托儿所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工商部门组织对营利性早期教养机构进行审验,对超范围经营的,会同人口计生等部门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八、建立健全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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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创优活动。
大力开展创建优质托儿所活动,重点在阵地建设、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全市统一标识的市03岁早期教养示范点(基地)牌子。
同时,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名师、名所(园长)评选活动,推动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和师资队伍的整体优化。
23.加强检查考核。
根据《意见》精神,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地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送:
关于做好春节前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春节前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X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镇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健康的节日。
经镇食安委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春节前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活动,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各村、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节日期间的食品消费特点,以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酒类、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糕点、饮料、火锅食品、儿童食品及保健食品等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
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超市及集贸市场等为重点监控对象;
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畜禽屠宰、临时食品加工点等场所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展销、促销等活动的执法检查。
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不留死角,确保监管工作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节日期间药械市场的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要加强对药品的监督检查,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中药材等行为为检查监测重点,着力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主渠道的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重点加强对以体验方式未经许可擅自销售
二、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打击虚假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疗效的广告。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加强与卫计委的沟通联系,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
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自查阶段(201X年1月25日至1月27日)。
各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制定完善的检查方案,安排足够的检查力量,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第二阶段:
隐患整改与督查阶段(201X年1月25日至1月29日)。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集中整改,无法整改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责令停业。
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镇食安委办。
镇领导将带队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和督查,镇食安委办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
复查与再督查阶段(201X年1月30日至2月6日)。
各单位再次进行全面检查,突出两个重点:
一是突出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是突出对第一次自查中的死角进行彻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镇成立全镇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吴洪高同志担任,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各村、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责任体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村、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企业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力度,扶持好企业、好产品,依法打击食品药品生产和经营违法行为。
继续巩固食品药品安全放心行动成果,树立一批食品药品经营诚信典型,促进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各村、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督促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村、各单位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管。
要进一步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消费意识。
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药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信息畅通,做好应急处理各村、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坚决杜绝空岗、脱岗现象。
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要迅速、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拒受,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要提前做好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立即按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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