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龄鉴定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证据价值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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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腕部含有多种类型的骨化中心,读片者观察手腕部各部位骨化中心的始出、形成、大小、发育以及骺干愈合等情况,与一般状态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该个体的时间年龄。
骨龄鉴定最早被用于衡量儿童的发育状况,20世纪70年代开始被用于确定参赛运动员的真实年龄,虽然司法鉴定领域应用骨龄鉴定的时间并不长,但是骨龄鉴定很快表现出各种优势,被广泛应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
二、骨龄鉴定的方法及优缺点
国内外测定骨龄的方法有十多种,目前沿用的骨龄评价方法主要有图谱法、计分法、CHN法、六大关节法四种,现分述如下。
(一)图谱法
1930年至1946年间,美国著名学者Greulich和Pyle连续观察美国中上层家庭儿童的7000多张手腕骨X线片,以此为基础于1950年发表了G-P图谱,即手腕部骨骼发育标准图谱。
把待测的X光片与发育程度相近的标准图谱进行比较,就可以判断受检者的骨龄。
G-P图谱法主观性强、精确度不够,但是简便、直观、易行,因此各国据此建立了各自的标准图谱,目前在全世界应用广泛。
1960年前后,我国上海学者顾光宁等根据上海市1800多名儿童的手腕部X线影像发布了“中国人标准骨龄及应用”,简称“顾氏图谱”,并于1993年重新修订。
该方法直观简便,至今仍用于临床医学中。
(二)计分法
1962年,7anner和Whitehouse等根据英国及西欧2600位儿童的手腕骨X线影像,提出了TW1骨龄记分法,即骨骼发育成熟度评价标准。
7W计分法是将左手腕20块骨骼的成熟度分为8-9个等级,赋予不同分值,然后计算总分数。
1975年修改为TW2法,2001年修订了成熟度得分与骨龄的对照值,修改为了W3法。
7W2法及了W3法评估骨龄准确,但是评估复杂,受时代、人群等因素影响较大,直接测定我国儿童骨龄误差较大。
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放射学专家李果珍等以TW2法为基础,在北京市采集了1200多例儿童手腕部X线影像,制定了计算骨发育成熟度的“百分计数法”,简称“李氏法”,为我国的骨龄评价研究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由于我国儿童青少年的生L发育加速,所以目前李氏法评出的骨龄明显偏大。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叶义言教授以长沙地区2122例儿童为对象,对了W2法进行了本地化改良,制定了“中国儿童骨龄评分法”,即“叶氏骨龄评分法”,被称为中国版的TW系列。
由于我国儿童与英国TW2样本儿童发育特点明显不同,因此叶氏法仍然容易引起显著的偏差。
(三)CHN法
1987年至1989年,国家体委立项并组织国内科研人员,以TW2法为基础,根据我国11个省市的30000多例样本制定了《中国人手腕部骨发育评价标准》,即CHN法,1992年该项科研成果被颁布为推荐标准。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儿童青少年的生长发育显著加速,CHN法已不适用于中国当代儿童。
为此,以张绍岩为组长的课题组对CHN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发布了《中国青少年儿童手腕骨成熟度及评价方法》,即“中华05法”,该方法于2006年被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05法”包括RUS-CHN方法、RC图谱法、骺线骨龄法三种评价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年龄的青少年。
“中华05法”适用于我国儿童青少年,但评估复杂,在国际上不通用。
(四)六人关节法
六大关节法是对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拍摄X线片,通过X线片显示的骨骼发育情况综合推断个体年龄,此类研究的样本普遍偏少,因此实际精准度受限,而且六大关节法需要拍摄10张或18张X线片,照射剂量大,对人体损害重,且费用较高。
但是该方法取样范围在13~20岁,超过手腕部骨龄,特别是在个体发育接近结束时仍具有一定的精准度,能够将骨龄与实际年龄的偏差控制在±
1岁范围之内。
目前六大关节法主要用于法律责任年龄的推断,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所采用。
总体来看,骨龄鉴定方法分为图谱法和计分法两大类,都是根据X线片的影像学特征来推断骨龄,图谱法是将受检X线片与骨龄标准片进行比较,计分法是将手腕每块骨的发育情况全过程分期评分,衍生出来的各种鉴定方法受到种族、时代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关键在于是否适用。
近年来,超声骨龄评价法、计算机辅助骨龄评估法、双能X线吸收法等开始兴起,具有自动化、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优势,显示了很好的应用前景。
三、影响骨龄鉴定准确度的因素
骨龄鉴定主要通过拍摄手腕骨X线片来测量骨成熟度,利用骨骼生长→发育→成熟→衰老的客观规律来推断个体的生物学年龄。
由于不同的人受到种族、遗传、疾病、成长环境、营养水平、饮食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骨骼发育状况不尽相同,而且鉴定方法、鉴定水平也会影响鉴定结果,骨龄与实际年龄难免会产生误差。
综合来看,骨龄鉴定的准确度大致为:
婴幼儿±
1月,青少年±
1岁,成年人±
5岁,50岁以上者±
10岁。
这是因为在不同年龄段骨骼发育速度不同,在生长发育期骨骼变化大,容易通过相关特征和指标区分年龄,而成年以后骨骼变化缓慢,判断起来自然偏差很大。
骨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种族遗传,如欧洲白种人与亚洲黄种人的骨骼发育比较,前者在青春期前略微提前,进入青春期后略微滞后。
骨龄也取决于家族遗传,父母骨龄发育早熟的,其子女也表现出早熟的趋势。
一般来说,高海拔地区比低海拔地区总体骨龄延迟,例如拉萨青少年的骨龄明显落后于日历年龄。
热带、温带、寒带地区的骨骼发育梯次延迟,骨龄推断结果甚至相差2~3岁。
据张绍岩等的研究,在青春前期,南、北方儿童的骨骼发育开始出现差异,南方儿童更快进入骨骼发育加速期。
城乡之间经济水平、营养状况不同,骨骼发育也存在着明显差异,2014年卫计委张世琨司长介绍,我国农村地区儿童生长迟缓率是城市地区的3~4倍,而贫困地区农村又是一般农村的2倍,因此农村地区的青少年骨龄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延迟。
体育专家发现,体育锻炼可促进新陈代谢,进而促进骨骼发育。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内分泌疾病、染色体异常、软骨疾病、营养吸收障碍性疾病等会影响到骨骼发育,导致骨龄异常。
另外需要清楚的是,不同骨龄鉴定方法的时代性不同,对采样量、地域性、年龄段都有不同侧重,再加上鉴定人技术水平、熟练程度不同,更容易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
四、骨龄鉴定运用于刑事诉讼的特点
骨龄鉴定作为一种技术评判活动,是在穷尽现有法律规定,多方调查未果之后使用的判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
在法庭科学实践中,骨龄鉴定因现实需要而被引入,因有效而得到发展,常常成为侦破疑难案件的突破口。
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骨龄鉴定方法,司法人员需要清楚其特点,才能充分、合理地发挥其证据价值。
(一)科学性
人体骨骼的生长发育是一种自然的过程,骨化中心出现时间、骨化速度、骨骺线闭合时间以及相关的形态变化都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这种过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对样本人群进行广泛调查取样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标准,然后把受检者骨骼的发育水平与标准样片比较,就可以判断个体的生理成熟程度,以此确定受检者的生物学年龄,因此骨龄鉴定的原理、方法、过程、结果都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这是其可以作为科学证据适用的理论基础,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
(二)局限性
人体骨骼发育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鉴定过程也受到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水平等的影响,因此鉴定结果只是一个年龄区间,无法精确到天,且误差达到±
1岁。
而刑事责任年龄关系到定罪量刑,我国对此的规定比较严格,按照一般理解,年龄判断应精确到“日”,这就给准确认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骨龄鉴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司法界广受质疑和争议。
在办案实践中,司法人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其他年龄证据,然后做出合理的判断。
五、骨龄鉴定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证据价值
鉴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价值。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发布《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拒不透露身份,年g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经过司法人员审查,如果骨龄鉴定结果能够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
否则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为了避免未成年人被误判死刑,2006年12月上海市也针对骨龄鉴定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果其他年龄证据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
可见,骨龄鉴定作为年龄证据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判案中,只不过考虑到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需要慎重使用。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设立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分界点,针对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对于犯《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八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法官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70%,此后许多地方法院在这个规范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法官根据犯罪年龄和情节考虑量刑有了明确的依据。
确定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是非常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
然而,由于制度缺失、管理混乱、人为造假等,现实中户籍证明、言词供述、证人证言等相互矛盾或者缺失,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情况客观存在,给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且不利于对青少年的人道主义保护。
特别是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大,行为人异地犯罪的案件大幅度增加,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常常因为年龄问题而陷入僵局,此时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辅以骨龄鉴定不失为一种科学而且可行的方法。
骨龄鉴定的证据价值还体现在某些极端恶劣的情况,一些嫌疑人藐视司法权威,拒不交代身份年龄,此时启动骨龄鉴定有助于体现司法的威慑力,促使犯罪主体白报年龄。
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骨龄鉴定结果的质疑实质上是对骨龄鉴定的证据价值的质疑,骨龄鉴定有其客观性、科学性、及时性、便捷性,虽然只能确定一个年龄段,但是只要能够和其他年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推导确定的年龄,骨龄鉴定就有其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价值。
六、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提高骨龄鉴定证据价值的技术路径
骨龄鉴定是判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评判活动,其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和采信取决于鉴定本身的科学客观性、合法有效性和准确权威性。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当前骨龄鉴定所具有的局限性,有针对性地完善骨龄鉴定的法律规制,完善骨龄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技术标准,持续提高鉴定的技术水平,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性,彰显骨龄鉴定在青少年犯罪年龄认定中的证据价值。
(一)严格规范骨龄鉴定程序
刑事责任年龄判断属于司法实践活动,因此骨龄鉴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定要求,才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据价值,实践中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鉴定资格。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才能接受委托进行鉴定,这是鉴定意见合法化的必备要件,也是确保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的程序要求。
当前,医科大学、刑警学院、体育科学研究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及一些社会鉴定机构都在从事骨龄鉴定的理论研究和社会服务,但普遍缺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关于司法鉴定资格的正式授权,所出具的测试类报告书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应针对骨龄鉴定设定行业准人标准,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经过统一认证,明确授予从事骨龄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资格,以确保鉴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避免鉴定主体的混乱和失范。
2.鉴定水平。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技术评判活动,鉴定意见的最终出具仍需要鉴定人进行综合评定,难以避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骨龄鉴定更是如此。
鉴定人根据骨龄评价方法的要求拍摄待测者骨骼的X线片,然后与标准样片进行比对,同时需要考虑多种影响因素,整个过程严谨、费时、复杂,鉴定人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丰富的鉴定经验和娴熟的判断技巧,然后耐心细致地进行研读,才能科学、合理、客观地得出鉴定结果。
因此,鉴定人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才能适应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要求。
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鉴定人技术能力考核评价制度,推动鉴定行业广泛沟通交流,督促鉴定人不断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3.鉴定程序。
骨龄鉴定始终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应当慎重使用。
只有在其他年龄证据确实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时候才可启动,可是对于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始终不肯透露身份年龄的犯罪嫌疑人要大胆启用。
相关办案人员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技术部门统一委托专门的骨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嫌疑人代表可参与鉴定过程。
鉴定程序应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鉴定人必须按照骨龄评价方法要求的标准、规范、流程进行操作,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全面、准确、客观地得出评定结果,同时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复核,确保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结果科学有效。
(二)统一骨龄鉴定技术标准
骨龄鉴定技术标准与骨龄评价方法密不可分,制订骨龄标准其实就是广泛收集正常儿童青少年大样本,寻找各年龄组的平均骨成熟度,然后利用合理的统计模型进行处理,得到各年龄段的骨成熟度评价标准。
具体鉴定时,把个体的骨成熟度与标准样片进行比对,就可以得到待测者的骨龄。
可见,选择某种骨龄评价方法,就意味着同时选定了评价标准。
骨龄鉴定的研究以及应用已经延续了近百年历史,不同的骨龄评价方法来自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儿童青少年样本,例如,使用百分计数法或顾氏图谱法,实际上是将待测者与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儿童青少年作比较;
选择CHN法测定骨龄,就是将待测者与80年代的中国儿童青少年相比;
选择TW3方法,就意味着与21世纪初欧美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比较。
在判定骨龄时,必须清楚说明所使用的方法和衡量的标准,才是科学和负责任的态度。
法医学骨龄鉴定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专业性技术工作,其关注的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年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涉及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直接影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因此,我国应推进骨龄鉴定标准化工作,出台统一的骨龄鉴定方法或标准,确保骨龄鉴定方法的标准化、程序化和时效性,骨龄鉴定标准的统一化、动态性和可操作性,以提高骨龄鉴定质量,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
1985~2014年,我国开展了7次《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呈现长期加速的趋势,因此需要每隔10~15年修订一次生长发育评价标准,并定期进行可靠性检验,才能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三)持续提高骨龄鉴定技术水平
骨龄鉴定是通过采集广泛的样本来确立骨龄等级判定标准,然后把个体的骨骼发育情况与标准样片进行比对,从而得出鉴定意见。
个体与样本中位值难免存在偏差,这是骨龄鉴定自身无法逾越的局限,也是影响骨龄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骨龄鉴定为人诟病之处也是准确度问题,用于青少年有着±
工岁的偏差,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性,这种偏差有时候会更大。
因此,要想提高骨龄鉴定的证据价值,就必须不断提高骨龄鉴定的准确度,让偏差尽可能地小,提高鉴定技术水平则始终是最重要的方向。
1.实现标准化拍片。
每一种骨龄鉴定方法都有自己的标准规范和流程要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操作,以保证判定结果的准确性。
例如了W2法要求,X线球管与胶片之间的距离为70~90cm,确保聚焦清晰;
球管中心垂直对准第3掌指关节间隙,拇指与食指呈30度角;
拍摄锁骨胸骨端时,被拍摄者需要扩胸配合。
采用“中华05”法时,拍摄2张手腕骨不同曝光组合的正位片,同时拍摄2张手掌倾斜30°
和45°
的斜位片,就能够多位置和多角度观察骨骼的情况。
2.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手腕部包含的生长发育信息较多,而且评判结果的标准差最小,因此目前主要通过手腕骨的发育水平测定骨龄,但是刑事责任判定对年龄的准确度要求很高,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
骨龄鉴定之前应先做个体发育状况的评估,综合身高、体重、性别特征等,以确定个体发育是否正常;
观察肩、肘、腕,髋、膝、踝等关节发育状况,以提高鉴定结果的精准性;
了解种族、地域、生长发育史、生活环境、经济状况等,使骨龄鉴定更为全面、科学、客观。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鉴定样本的广泛性、X片研读的主观性以及对骨骺的人为分级都造成鉴定的准确度受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望解决这些问题。
云计算、大数据、数字化影像技术以及计算机读片系统可以解决骨龄研究地区化、断层化、碎片化的弊端,把骨龄鉴定带人一个全新的时代。
在公用的数据平台上,不同研究者可以共享资源,使用统一的骨龄等级判断标准,把参评骨的发育等级以及其他个人信息输入电子系统,系统就可以进行自动处理和识别,轻松实现个体与同种族、同地域、同龄人的横向对比,骨龄鉴定将变得方便、快捷,且鉴定结果更加准确。
七、青少年犯罪骨龄鉴定意见证据的实践应用
骨龄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具体形式,根本目的在于为诉讼活动服务,有效解决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骨龄认定问题。
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针对骨龄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尚需注意以下问题,以提高骨龄鉴定意见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一)明确骨龄鉴定的证据地位
正因为书证资料、言词证据存在失真和虚假的情况,骨龄鉴定被引入刑事责任年龄判断。
骨龄鉴定因其科学性而具备证据价值,很多人因为骨龄鉴定不能精确到“天”,所以就否定它的价值,其实是希望骨龄鉴定适用于所有情况,这已经走人误区了。
从《刑法》第17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来看,相关条款是以是否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为判断界限,可见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关键是确定年龄区间。
从高检的批复来看,骨龄鉴定作为证据使用的关键是“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精确到“天”,因此,即使骨龄鉴定只能确定一个年龄区间,也具有证据价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如果骨龄鉴定意见经过审查之后,“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就“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可见,高检的批复并没有否定骨龄鉴定作为孤证时的证据地位。
当然,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死刑时,骨龄鉴定只能“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而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
骨龄鉴定可以确定一个年龄段,如果这个年龄段刚好位于某一个刑事年龄区间,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以印证其他年龄证据,“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
如果这个年龄段跨越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刑事年龄区间,同样可以印证其他年龄证据,但是“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如果不牵涉到死刑判断,骨龄鉴定甚至可以作为单独的证据使用,当然,这就需要特别慎重。
总之,司法人员在认真审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可以把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认证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参考或补充,与其他年龄证据相互印证,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认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骨龄鉴定是一种科学鉴定,但是至今并没有像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得到广泛认可,其证据地位明显低于其他的年龄证据。
目前,困扰骨龄鉴定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资格问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及可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可在某些情况下限制性使用,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缺少权威性和确定性。
骨龄鉴定有其科学鉴定的证据价值,而且实践证明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我国应尽早建立完整的骨龄鉴定体系,包括鉴定制度、程序、标准、方法以及采纳、采信标准等,在此基础上确定骨龄鉴定的证据地位,明确把骨龄鉴定纳入证据体系之中。
事实上,骨龄鉴定所确定的年龄越来越准确,其证据价值将越来越明显,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挥关键性作用。
(二)严格审查骨龄鉴定意见
审查骨龄鉴定意见就是审查骨龄鉴定意见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
目前人们对骨龄鉴定还有种种争论,骨龄鉴定的证据地位明显低于其他年龄证据,因此更要设定严格的审查和认定形式,实现骨龄鉴定的应有价值。
骨龄鉴定的审查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审查方法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其中,形式查的着眼点是骨龄鉴定的证据资格,实质审查的着眼点是骨龄鉴定的证据价值。
2010年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的规则体系,为司法人员审查骨龄鉴定意见提供了具体指引。
司法人员可运用鉴定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意见进行系统规制。
具体来说,如果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有误,鉴定意见与待测者没有关联,鉴定报告缺少签名、盖章等,这样的骨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审查骨龄鉴定意见的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主体具有合法的资质,具备开展骨龄鉴定的资格、设备和水平;
(2)鉴定人不存在利益冲突或职务冲突,如鉴定人与被害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鉴定人未参与刑侦事务;
(3)鉴定程序符合诉讼法规定及鉴定规范,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符合技术要求,分析过程符合骨龄检验鉴定规程;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完备,鉴定依据科学可靠,鉴定意见明确具体;
(5)鉴定意见与认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有直接关联,而且与其他年龄证据之间没有矛盾。
(三)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在我国,对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太多的询问和质疑,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这成为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现象。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司法的进步,鉴定人出庭作证逐渐成为一种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以及2010年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骨龄鉴定属于年龄证据,关乎个人的刑罚,而目前骨龄鉴定还难以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精准程度,人们对其信任度仍然不足。
因此,鉴定人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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