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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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建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园区),养殖规模300头以上的,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合作组织每个一次性补助24万元;
养殖规模500头以上的,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29万元,合作组织每个一次性补助36万元;
养殖规模800头以上的,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44万元,合作组织每个一次性补助55万元;
养殖规模1000头以上的,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合作组织每个一次性补助65万元。
(三)奶产业
1.引进国内高产奶牛冻精37.8万支,每支补助15元,纳入国家奶牛良补项目。
2.开展生鲜乳监测1000样次,每样次补助600元。
3.建设单产9000公斤以上的高产奶牛种子母牛核心群3000头,每头补助100元,开展线性鉴定、选种选配、电子识别、在线管理。
4.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2.45万头,其中农业部奶牛生产性能测定1.45万头,每头补助70元;
自治区奶牛生产性能测定1万头,每头补助50元。
5.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支持新建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园区),养殖规模500—799头,企业(个人)每个一次性补助65万元,合作组织每个一次性补助78万元;
养殖规模800—999头,企业(个人)每个一次性补助81万元,合作组织每个一次性补助99万元;
养殖规模1000—1499头,企业(个人)每个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合作组织每个一次性补助125万元;
养殖规模1500—1999头,每个一次性补助140万元;
养殖规模头以上,每个一次性补助160万元。
6.开展奶牛政策性保险,纳入国家奶牛保险试点项目。
(四)马铃薯产业
1.实施马铃薯脱毒种薯三级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引进核心种苗100万株,补助50万元;
支持脱毒种薯繁育中心繁育原原种1亿粒,每粒补助0.25元;
按照“一村一品、一乡一代”的要求,适宜地区建立马铃薯原种繁育基地2万亩,每亩补助100元;
一级种薯繁育基地20万亩,每亩补助100元。
2.开展马铃薯高产创立示范活动,创立国家级马铃薯万亩高产示范片10个,每个补助20万元。
3.实施马铃薯脱毒一级种薯推广计划,建设200个种薯示范推广村,其中整村推进50个村,每村5000亩以上,每村补助5万元;
种植示范150个村,每村200亩以上,每村补助2万元。
4.实施中央马铃薯脱毒种薯良种繁育基地及快繁中心建设项目,在中南部地区和自治区农垦局重点开展马铃薯脱毒种薯组培室、温网室、贮藏库等建设,提高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能力。
(五)园艺产业
1.实施设施农业效益倍增计划。
新建日光温室每亩补助5000元、新建大中拱棚每亩补助元;
日光温室改造每亩补助元;
供港露地蔬菜基地1000亩以上(配套喷灌、滴灌设施),在商检部门备案的,每亩补助100元。
2.蔬菜标准园创立。
建设蔬菜标准园33个,其中设施标准园25个、露地供港蔬菜标准园5个,露地脱水蔬菜标准园2个,沙地西瓜标准园1个。
创立农业部蔬菜标准园14个,每个补助50万元,未列入农业部蔬菜标准园的,每个补助10—15万元。
3.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10个,每个补助10万元。
4.实施预冷库建设以奖代补政策,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种植大户在农产品产地或设施农业园区建设标准预冷库,实行以奖代补。
(六)优质粮食产业
1.实施良种补贴。
小麦、水稻、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纳入国家良种补贴政策。
2.开展粮食高产创立示范活动,对纳入国家万亩粮食高产创立示范片的,每个补助20万元;
对未纳入国家万亩粮食高产创立示范片的兴庆区、惠农区、金凤区、西夏区,共计补助40万元。
3.建设有机水稻示范基地4个,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每个补助20万元;
有机水稻产业技术体系集成与创新30万元,主要用于集成创新地力培肥、除草、病虫害防治、商品有机肥施用等配套技术。
4.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水稻大棚工厂化集中育秧,计划推广集中育秧插秧10万亩以上,对育秧大棚、微灌系统、育秧基质等给予补助。
(七)适水产业
1.建设“稻蟹生态种养”基地40个,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每个补助10万元。
2.新建适水产业示范基地20个,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每个补助5万元。
3.水产良种繁育。
支持建设年繁育能力万尾以上的水产良种繁育场,繁育鲤、草、鲢、鳙等常规苗种4亿尾,每万尾补助10元;
培育泥鳅、斑点叉尾鮰等名优水产苗种万尾,每万尾补助50元;
培育黄河鲶大规格苗种200万尾,每万尾补助500元。
4.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体环境监测25万亩,年内监测4次,补助40万元。
(八)葡萄产业
1.新增种植基地7.45万亩,每亩种苗补助300元。
2.建设葡萄育繁推一体化基地2个,对繁育500亩以上的育苗基地、200亩以上的穗圃基地,给予补助。
3.对在国内外展会上、产品质量评比中获得金奖的葡萄酒产品,每个补助5万元。
(九)红枣产业
1.新增种植基地8.7万亩,每亩种苗补助200元,其中国家重点造林工程每亩补助100元,自治区财政每亩补助100元。
2.建设规模化苗木基地2个,连片500亩以上,年产优质种苗200万株以上,每个补助30万元。
3.对在国内外展会上、产品质量评比中获得金奖的红枣产品,每个补助5万元。
(十)优质牧草产业
1.新建饲草料配送中心20个,每个补助15万元。
2.更新复种多年生优质牧草114万亩,纳入中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3.建设牧草种子基地4000亩,每亩补助200元。
4.示范推广苜蓿青贮2万吨,每吨补助40元;
开展南部山区苜蓿适时收割区域示范3000亩,每亩补助50元;
推广优质添加剂青贮饲料和复合秸秆颗粒饲料4万吨,每吨补助20元。
5.人工草地生产力监测与评估,全区监测样地105个,样方315个,每年测定3次,补助50万元。
(十一)农作物制种产业
1.稻麦原原种扩繁。
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对已经审定并推广的自主选育品种加大扩繁力度,水稻、小麦原原种扩繁亩,每亩补助500元。
2.建设繁制种基地20个,“宁粳43号”、“宁粳27号”等优质水稻及常规蔬菜制种集中连片5000亩以上,杂交蔬菜制种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每个补助10万元。
(十二)苹果产业
1.新增种植基地3.72万亩,每亩种苗补助200元,其中国家重点造林工程每亩补助100元,自治区财政每亩补助100元。
2.三低(低产、低质、低效)果园改造提升4万亩,每亩补助50元。
3.建设规模化苗木基地2个,连片500亩以上,年产优质种苗200万株以上,每个补助30万元。
4.对在国内外展会上、产品质量评比中获得金奖的苹果产品,每个补助5万元。
(十三)道地中药材产业
1.种子种苗繁育基地。
新建甘草、黄芪、秦艽、柴胡等道地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1万亩,推广育苗新技术,每亩补助100元。
2.规范化种植基地。
新建甘草、黄芩、板蓝根等道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2万亩,每亩补助100元。
(十四)地方特色产品及休闲农业
1.中南部山区地方特色产品。
建设中南部山区小茴香、西芹、红葱、胡萝卜、蚕豆等地方性特色产品基地10个,每个补助10万元。
2.生态养鸡。
引进示范生态鸡新品种10万只,每只补助4元;
改扩建标准化规模生态养鸡场10个,出栏达到5万只以上,每个补助10万元。
3.生态养猪。
改扩建标准化规模生态养猪场6个,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每个补助10万元。
4.休闲农业。
规范命名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特色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自治区休闲农业示范点,对命名的示范点实行以奖代补;
休闲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30万元,主要用于制定休闲农业规划、休闲农业场点评星评级标准等;
建设经济林采摘观光示范园20个,每个补助10万元。
5.新增花卉基地0.66万亩,每亩种苗补助200元;
建设花卉种苗繁育基地1个,年产优质种苗及种球100万株以上,补助30万元。
6.新增温棚果树0.07万亩,每亩种苗补助200元。
7.改造杏基地2.2万亩,每亩接穗补助60元。
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一)创立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挂牌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动植物优新品种示范、关键技术推广、农产品安全生产与质量防控、市场开拓等。
(二)构建自治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专家服务团队工作保障体系。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自治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科技支撑方案的通知》精神,每个示范基地安排以奖代补专家工作费,由自治区农牧厅根据30个专家指导服务团队指导服务示范基地的数量和年度考核结果分配安排。
(三)经济林科技示范园区。
新建经济林科技示范园区20个,其中枸杞5个,每个补助30万元;
葡萄5个,每个补助50万元;
红枣5个,每个补助30万元;
苹果5个,每个补助30万元。
对确立的经济林科技示范园区每个继续补助5万元。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支持龙头企业改造升级。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龙头企业以及成长性好的自治区级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给予以奖代补。
(二)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基地。
开展农业经营机制创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探索产业发展新模式。
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农户参与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开展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对于当年土地流转30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以奖代补。
(三)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
龙头企业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创造专利,并发挥效益的,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龙头企业创立自治区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经过省部级认证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
对龙头企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推介我区特色农产品贡献较大的,给予以奖代补;
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及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纳入自治区名牌创立奖励政策。
(五)开展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管理人员培训。
建立区、市、县三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体系,调查、统计、监测龙头企业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情况;
面向国家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选择50名企业经理,集中参加国内外企业管理专题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
(六)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支持粮油加工流通企业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粮食加工流通园区,创立粮油知名品牌,建设粮油批发市场,加大粮油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公共扶持政策
(一)现代农业机械装备建设
1.农机购置补助范围涵盖全区所有县(市、区)及农垦系统。
补助对象为符合补助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助机具主要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12个大类36个小类124个品目机具。
3.补助数量和补助额度
(1)继续执行国家补助不超过机具价格30%的补助比例,且单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助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助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自治区确定的农机作业公司所需机具,经农牧厅审核确认后,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再累加补助20%,但不得突破单机限额补助标准。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再累加补助20%。
(4)购买玉米收获机械,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再累加补助10%。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1.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立。
建设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同一种作物不少于10万亩(蔬菜不小于3万亩),每个补助20万元。
2.安全优质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20个,每个补助1万元;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50个,每个补助3000元;
绿色食品认证30个,每个补助1万元;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15个,每个补助1万元。
3.质量安全标识推广及质量安全追溯条码推广。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在包装上加贴,进入超市、商场、商店销售的给予补助;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超市、商场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的条码给予补助。
共补助1000万枚,每枚补助0.04元。
4.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及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建设。
在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扩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发布系统,补助15万元。
5.农残速测设备配套。
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推行农产品检验检测及监测制度,支持购买农残检测设备60套,每套补助1万元。
6.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推进。
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推进行动,对按照“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生产,并组织整体认证的农场(公司)给予补助。
(三)生态移民产业发展示范村建设
1.设施种养示范。
支持20-25个生态移民村特色种养业发展,主要开展特色种养业优良品种引进、种养技术示范推广等。
2.产业化经营。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移民村产业经营,对于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或奶牛托管500头以上,开展特色种养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3.特色经济林。
对人均枸杞、苹果、红枣0.5亩以上,规模3000亩以上的经济林专业移民村,补助50万元;
对人均葡萄0.5亩以上,规模亩以上的经济林专业移民村,补助50万元。
(四)市场开拓与品牌推介
对自治区和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大型招商引资、产品推介、产销对接、品牌宣传等农产品市场开拓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五)招商引资
对在我区投资建厂的外地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五、奖励政策
为了进一步强化激励引导机制,充分调动各地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设以下奖励。
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次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
(一)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先进县
按照提质、增效、扩量的要求,加快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年终对各县(市、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模、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分层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一等奖以奖代补100万元,二等奖以奖代补50万元,三等奖以奖代补30万元。
(二)粮食生产先进县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稳步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围绕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对播种面积、良种覆盖率、单产水平、人均占有量等指标和耕作制度改革、高产创立活动等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分层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一等奖以奖代补100万元,二等奖以奖代补50万元,三等奖以奖代补30万元。
(三)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奖励
按照坚持规模、质量和效益并重,对全区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全区增量快、带动强、发展好的龙头企业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和调动各地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升级。
六、政策落实
(一)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部门为主体,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县(区)农牧、林业、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附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扶持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筛选,经当地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区直部门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申报枸杞、葡萄、红枣、苹果等项目的,由各市、县(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各市、县(区)申报的项目必须本着“部门协作、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发展”的原则,要与当地整体产业布局、产业规划紧密结合,基础建设项目必须要与产业发展计划任务相匹配。
(二)项目确认
项目审批实行报备制,即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市、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登记,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确认批复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实施。
(三)项目监督
各级农牧、财政、林业、科技、发改、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本着“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组织实施公开、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四)检查验收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本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和检查验收办法,并按照实施细则和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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