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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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度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一年
2003
-300
150
100
*
第二年
2004
-100
第三年
2005
-80
80
第四年
2006
-
第五年
2007
-30
-130
130
本年
2008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310
此表主要体现的是:
第一年(2003年)到本年(2008年)弥补后,还有50万元亏损额不能体现在“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中。
2、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由一张主表24张附表构成。
附表一至附表六和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一级附表;
附表七至附表十一和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二级附表。
申报表填写顺序原则上应为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
附表十二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填写完成主表和附表一至十一后,根据对话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选择来判定是否填写附表十二。
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均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和扣除类、永久性和时间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
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照“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式设计的,即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不同会计标准,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不同的要求。
如第13行“利润总额”的计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申报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申报表要求进行填报,但调整后申报的“利润总额”应与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一致。
新
一、申报主表
一、报表结构介绍
该表为单栏式结构。
从结构上看分为三大部分:
表头、表体及附列项目。
其中:
表头项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申报税款所属期。
表体项目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附列项目反映纳税申报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声明签章、中介机构代理签章及税务机关核受理签章三个部分。
二、与其他表的关系
除个别行次需通过手工填写外,其他行次是通过附表数据带入或根据表内逻辑关系计算。
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所得税额等重要行次填报时,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内相应数据保持一致,否则,申报将无法通过。
三、填报注意事项
1、“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根据本申报表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后填报,但要保证最终的利润总额一致。
如《利润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应拆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填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支出)填入“营业成本”;
又如资产减值损失,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填表时应分析填入“资产减值损失”。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这里注意三个主要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
老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弥补亏损”后减除,即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将不能享受税基式减免优惠。
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应税所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为负数时,企业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但是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进行弥补。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中的境外应税所得应为企业实际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应包括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
四、具体项目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
取自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第2行,即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不再此行反映,而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中体现,属于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内容。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仍是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之和,取自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2、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律不填。
3、20行“加计扣除”
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案例:
某企业08年度有三项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当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10万元;
B项目为与另一企业合作研发,按照合作研发协议需要承担50%的研发费用200万元;
C项目为受托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
假设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当年度企业会计利润为:
(1)会计利润=2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0-(210+200)×
50%=45万元
(2)会计利润=1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50-(210+200)×
50%=-55万元
(3)会计利润=-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210+200)×
50%=-255万元
4、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亏损不能抵扣,以应纳税所得税额抵扣到0为限,与加计扣除不同。
5、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相关政策规定:
注意点:
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弥补顺序上可以考虑先用境内所得弥补,后用境外所得弥补;
用境外所得弥补时可先用来源于低税率地区的境外所得弥补。
6、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
0,继续计算应纳税额
=0,为零申报
<
0,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7、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8、25行“应纳税所得额”≥0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指标之一
9、第29行:
“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当年只能抵到0)
金额=当年减免税审批信息+“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台帐”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
10、第41行:
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1、第42行:
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二、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本表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本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第11行,附表三第2行。
1、本表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数据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
2、企业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在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反映,并填报附表三第2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四栏,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对照具体项目填报。
4、对营业税按差额收入收取的广告业、旅游业等,其主营业务收入按全额填列。
1、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财税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
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
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
“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
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
4545元=5000×
(5000/5500);
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
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帐,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
为简化起见,该类业务可从会计核算。
2、第13行:
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有关税收规定:
(1)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28号)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会计制度》规定:
(1)概念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判断标准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
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
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3)入账价值的确认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如果不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收益。
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补价
税法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公允价值是指照同期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市场销售价格)。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如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如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如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有差异的,还需在附表三中作纳税调整。
A公司2008年以存货500件换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
A公司的存货成本价450元/台,同期销售价500元/台。
B公司的机器设备原价55000元,帐面净值为40000元,市场价50000元。
(A公司与B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双方不支付补价。
如B公司执行会计制度,账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清理40000
累计折旧15000
贷:
固定资产55000
存货40000
税务处理:
B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此项交易不支付补价不确认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相关税费。
税收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益10000元,因此必须进行调整:
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即5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此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填入附表二
(1)13行。
4、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在填报本行时应特别注意,会计核算中已作为销售处理的事项,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已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且已按制度规定记作销售的,本行也不再填报。
万元。
5、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案例1:
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2008年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产品成本为50,000.00元,同期售价为100,000.00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67,000.00
贷:
库存商品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税收处理:
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处理。
一是视同销售处理;
二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税务处理。
在视同销售方面,视同销售收入为100,000.00元,销售成本为50,000.00元,应做纳税调增50,000.00元。
因此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000.00元,50000元填入附表二
(1)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企业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应为117,000.00元(100,000.00+17,000.00)。
应按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列支。
案例2:
某公司通过民政部门捐赠一批棉衣给灾区A企业,成本价为80万元,市场价为100万元;
捐赠方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棉衣为自产
(1)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80
库存商品80
(2)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确认了20万元的利润。
(3)捐赠的调整:
①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如捐赠限额为15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附表三40行其他调减20万元。
会计上只扣除了80万元的成本,税收上因为视同销售了,可确认100万的扣除且未超限额。
②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如捐赠限额为9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附表三40行其他调减10万元。
如捐赠限额为7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会计上扣除了80万元的成本,超支了80-70=1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调增10万元。
6、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帐分析填报。
这里应注意:
纳税人作为商品销售的固定资产不在本行填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填报。
7、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与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所反映的内容不同。
8、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9、第25行“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税收规定:
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受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必须在附表三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三、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
本表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
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支出”,主要填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等内容;
第三部分为期间费用,主要填报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据以本表填报主表第2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12行和附表三第21行。
1、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2、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填报本表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时,其数据来源于会计科目中的“销售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和销售成本核算财税存在的差异性,纳税人应注意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
3、纳税人在本表中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应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1、第3行至第6行:
“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成本”。
第3行至第6行由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注意事项:
(1)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营业外支出”,不在本行反映。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如果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提供劳务成本与本规定有差异,应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2、第8行至第11行:
“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其他”。
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第8行-第11行除特殊情况外,数据应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第9行-第12行“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第11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1)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如果代销企业采用的是买断式代销,则商品销售成本在本表第3行填列。
企业如果已将代购代销活动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办公费用、日常经营费用等计入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则不在本行中单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19条、20条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按照对方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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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 填写 企业所得税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