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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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支配方式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
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的不同点
①财产份额上: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
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②对外债务上: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
产;
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不同:
1、两者性质不同:
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
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
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
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
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
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
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5、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
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其伴随的往往都是有偿的。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6、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
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
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
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
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
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交付
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
交付方式主要有四种:
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赁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流质契约(FluidityContract)又称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而受到罗马法以来的多数国家立法例的禁止,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也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
即使担保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仍为无效。
物:
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能力所控制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
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为定限物
2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3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4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的占有为前提5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
6其设定移转通常都需要登记7设定有的为有偿有的为无偿,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设定的目的而定
8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1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2不可分割性3补充性
4物上代物权: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而得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即为担保物权的物的代替物,从而担保权人可就它们使用权利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前a者是从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称为实体物权,后者以取得标的物蕴涵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价值权
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4占用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5就与债权相结合而言,担保物权系为担保债务的清偿而存在,用益物权无须与债权有结合关系6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权,而用益物权没有
所以权:
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又称完全物权
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又称及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登记自己名下的不动产的他人的物转让给了第三人
构成要件:
动产:
1标的物须为动产2出让人需为动产的占有人3出让人须为无处分人4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5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
6受让人须为善意7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不动产:
1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4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遗失物的拾得:
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遗失物:
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
先占:
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要件:
1须先占人占你有的物为无主物
2须占有的物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性:
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同共有:
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对同一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所有,共有人依其各自的份额的享有权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形成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
2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4分割的限制上不同5共有物管理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邻权:
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
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
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
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的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
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收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从属性
2不可分割性
3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4物尽其用的原则5合法合德原则6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同一标的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权3:
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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