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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
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公司会所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准,指导员工的行为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会所”顾名思义即为“聚会的场所”,它是以康乐为主要内容,它是为顾客(社区居民)提供运动、健身、保健、休闲、娱乐、聚会的社会场所。
小区会所的经营宗旨在于使业主享受到亲和力和亲切感,让业主有做主人的感觉,成功会所应该是业主私家客厅的延伸。
第二条社区会所经营的目的在于丰富小区住户的日常文化、体育活动,加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体现小区充满生机,蓬勃向上的生活气息,成为业主们娱乐休闲、交流的中心,成为他们业余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公司下属各小区会所都是其小区业主之私家会所,旨在为全体业主提供一个健身、娱乐、休闲和交流的高尚场所,为小区酿造一种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会员消费
第三条小区会所实行以会员制为主的管理模式,会所内的所有设施只提供给本小区之为业主、住户及嘉宾使用。
第四条凡小区会所的业主、住户,可凭业主卡自动入会,成为会所的会员,优惠享受会所内各类娱乐设施(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五条经业主或相关人员推荐之嘉宾,可享受正常价格的八折优惠,也可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入会费,而后享受会员的待遇(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六条前来会所消费娱乐的会员,请向总台出示住户卡(本小区住户)或贵宾会员卡,以验明身份,并把住户卡或贵宾卡暂留总台,等消费完毕后回总台结完账时,再交还本人(若已办理了其他消费卡如月卡、次卡等,则可凭消费卡消费)。
第七条会员在会所娱乐消费时,应遵守本会所之各娱乐点之管理制度,接受会所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八条到本会所消费的会员,年龄不小于十二岁,不大于六十五岁,超越这个年龄段的须在适龄的家属陪同下,方可娱乐消费。
第九条会员前来会所消费,应穿着得体,男的不得赤膊,女的不得穿过于裸露的衣服。
第十条会员在消费期间请勿:
吸烟、大声喧嚷、打闹、追逐、随地吐痰,以免影响他人健身娱乐。
第十一条会员在会所娱乐,应爱护会所内的设施,一旦损坏公共财物,须按规定价格赔偿。
第三章人员素质与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会所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1、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会所管理人员必须正直、诚实,具有完善而高尚的人格,坚持原则,勤奋、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勇于承担责任,对工作充满信心。
2、有一定的领导才能
能有效利用和控制会所人、财、物等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营造良好的集体氛围,为顾客创造最佳最优质的服务,为地所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3、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所服务,涉及到文化、心理、运动、审美等方面,只有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修养,才能从会所的内外装修、装饰、设施到全体服务人员身上反映出服务意识,营造出理想的会所氛围,给客人提供视觉、听觉上的良好享受。
同时,会所管理人员在与顾客交往中彬彬有礼、谈吐高雅、思维敏捷,以自己广博的见识来吸引,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会所管理人员应了解会所各项目的活动规则、要求、原理,并在进行中保持良好运转。
4、具有经营意识
会所管理人员应有经济头脑,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公关意识,建立良好的客际关系,知法懂法。
第十三条会所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敬业勤奋,精力充沛、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供服务;
2、会所工作时间长,工作较为枯燥乏味,因此会所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
3、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价服务;
会所服务人员应具备开朗的性格(性格外向),热爱自己的工作,提高对专业的兴趣。
4、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有利于准确的理解和快速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运行原理、使用、维护、保养知识及各项目的活动规则,也有利于与顾客的交流。
5、有一定的应变能力
在意外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善于用各种形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1、道德培训包括:
员工的职业荣誉感、职业态度、敬业精神、道德规范、团结协作精神、行为规范。
2、专业技能培训包括:
专业知识、技术、服务技能等。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值班:
若碰到特殊情况需早晨提前上班(顾客预定打网球),或晚上拖后延时,部长应及时安排人员值班(以轮流方式安排)。
第十七条保洁:
员工上班后的首要工作为清洁卫生(时间30分钟),服务员在营业时间应确保本清洁责任区内的地面、台面、玻璃门窗、设施设备等无尘光洁、摆入整齐、空气清新。
在一天的营业时间里及时整理、及时清洁。
第十八条到岗:
清洁完毕,各岗位服务员必须在本服务岗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精神饱满、训练有素地等待营业的开始。
第十九条在岗:
在规定上班的时间内,各岗服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为顾客提供周到服务。
不得擅自离岗或串岗,除有特殊情况,在部长的旨意下,可到别的岗位协作服务。
第二十条职责: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器材和设备的完好率负责,在服务中及时发现器材损坏并当面向顾客指出,向会所负责人报告,便于索赔,若服务员不能及时发现器材或设备的人为损坏或遗失,则视为严重失责,损坏或遗失的器材须由此服务员按原器材成本价加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会所员工须严格遵守《会所员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会所员工须严格遵守:
1、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提前或拖后打扫卫生,工作时间外不得在会所滞留(值班员除外)。
2、除保洁时间外,各岗位员工必须保证各娱乐点全天候整洁卫生。
3、不得在开单后就置顾客于不顾,必须确保顾客在娱乐的全过程得到完善的服务。
4、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若有特殊情况不得不暂时离岗,需提前跟主管请示,得到允许后,方可走开。
5、上班时间不得随便接打私人电话,即使有意外情况,通话时间不能超过三分钟。
会所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xx商会大酒店休闲会所所有员工。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
修改权属会所最高管理。
3、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休闲行业规章而定制。
4、本制度秉着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勤
3、每月上班时间满30天的员工,每月拥有两天工休。
提前五天向管理申请。
每天限休一人。
每月10号前不考虑给同一员工批准休两天。
5、员工因病假或因病辞职,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历证明和收费证明。
否则作旷工或不予以批准。
特殊情况酌情予以辞职。
6、员工当月请事假;
病假;
超过三天,发放工资延迟相应的天数。
7、管理因生意原因合理要求技师加班不加班着。
罚款20元每次。
加班上点着,予以点钟相同的提成予以奖励。
8、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情况属实)。
请假两小时以上,算半天工资。
扣除工资20元/半天。
5小时以上算一天。
按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9、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做私事而影响工作的。
按20元/次予以惩罚。
动态牌挂尾牌。
10、请假须提前一天交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零时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电话请假。
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1、员工要讲仪容仪表;
仪态和礼貌;
礼仪。
上班必须穿工衣戴工牌。
不能留指甲,涂指甲油;
戴戒指;
手链等饰品。
男员工不得留胡须,头发不得染色。
女员工上班不得披头散发,不准染怪色。
女员工上班化谈妆,保持清雅得体,不可用浓味香水。
走路姿势自然大方,违者罚款10元/例,给予惩罚。
2、员工必须服从上级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调动。
准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或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
视情况严重给予20-100元予以惩罚。
3、礼貌待客,不准粗言秽语讥讽他人。
不准有对客人不理睬的行为;
不准与客人争辩;
遵纪守法,服从部门管理的工作指挥和临时调配。
4、遇到客人要停止让道,并问候客人或点头以示礼貌。
5、员工不能与客人串通,让客人出面干扰部门正常工作,影响工作制度执行的行为。
违者罚款50元/次。
6、员工因疏忽而损坏公司财务,应根据该物价要求员工做相应的赔偿。
如因有意或违纪而导致损坏公司财务,则按该物价的10倍惩罚。
并给与纪律处分。
8、上班时间内严禁在营业区接打私人电话,吃东西,与同事吵闹喧哗。
否则罚款10元/次。
9、严禁在营业区域打架斗殴。
否则罚款50元/次。
情节严重开除处理。
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不得私自挪用;
动用公司物品。
否则赔偿物品并处以10元/次罚款。
12、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在营业范围内吃零食;
抽烟;
非工作原因技师不得聚在走廊过道上闲聊。
违者罚款10元/例。
13、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打架骂人;
造谣生事;
如有发现罚款100元。
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与开除。
14、员工如下班后不在宿舍住,必须请示管理。
如出任何意外,员工自负后果。
15、员工按责任制来打扫分配的卫生区域。
管理不定期的检查,不合格者罚款10元/例。
16、何员工不得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怠工,罢工,拉帮结派,搞小团伙。
违反国家法律。
轻者书面检讨予以50元的罚款。
重者立即开除送公安机关。
17、严禁外来人员来公司留宿。
特殊情况需经店长批准。
第四章技师上钟规程
1、技师接到调派指令,无特殊情况,必须在4分钟内到达包厢,否则做过牌处理。
罚款10元/次。
2、技师之间不得互相推点。
任何技师不可挑客;
退客;
不可擅自串房;
不可拒点;
公司通知加班不加班者;
推迟上钟等。
处以10元每次的罚款。
3、上点时间内不得吃东西;
看电视;
接打电话;
看信息;
玩手机。
手机模式应为震动或静音。
否则罚款15元/次。
4、上点时间必须满时;
不得漏部位。
少时达到5分钟以上者(无特殊情况)罚款20/元每次。
5、为客人服务必须热情周到,不得顶撞客人,否则50元/次。
情节严重者,查清情况属实。
做自动离职处理、
6、上点时;
出勤不出力。
必须站立服务。
不得与客人抱成一团及陪坐。
7、技师上钟有义务积极;
主动及时向服务员反馈房间信息。
如茶水,饮品是否到位。
8、技师上钟倒水泡脚不能将大量的水弄到地板上。
被退钟应视为正常现象,不能有不满的情绪行为。
否则罚款50元/次
9、技师进包厢后不得无故进出。
上点时间必须在包厢内。
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0、若有客人损坏房间物品。
不得瞒而不报。
不得主动提出帮客人打折。
否则罚款被损物品之估价。
第五章劳动条例
1、公司用员工实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2、员工在公司出现严重过失或其他不称职举动,公司有权给予辞退。
3、公司因经营策略调动,有权决定裁减人员,被裁定人员不得提出无理条件。
公司裁员提前通知。
4、员工有权辞职,提前一月提交申请。
需店长或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各项手续。
员工自通知之日起只限留3天。
结算工资后需搬离宿舍。
5、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依制度被解雇的,无任何工资。
自离扣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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