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评标办法判断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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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一类疫苗采购活动的惩戒措施。
7.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租赁的惩戒措施。
8.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惩戒措施。
9.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的惩戒措施。
10.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的惩戒措施。
11.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的惩戒措施。
12.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的惩戒措施。
13.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两种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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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的惩戒措施。
15.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惩戒措施。
16.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的惩戒措施。
17.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的惩戒措施。
18.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私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惩戒措施。
19.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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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企业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的惩戒措施。
21.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对申请获得国有债券不予受理的惩戒措施。
22.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的惩戒措施。
23.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基金核准的参考的惩戒措施。
24.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的
惩戒措施。
25.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的惩戒措施。
26.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将失信行为作为境内国有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前事后监管的参考的惩戒措施。
27.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的惩戒措施。
28.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在国有企业收购的事前事后监管中,依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的惩戒措施。
29.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的惩戒措施。
30.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的惩戒措施。
31.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的惩戒措施。
32.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依法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的惩戒措施。
33.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的惩戒措施。
34.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的惩戒措施。
35.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惩戒措施。
36.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的惩戒措施。
37.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的惩戒措施。
38.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措施。
39.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40.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1.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招标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的激励措施。
42.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的激励措施。
43.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投标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的激励措施。
44.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的激励措施。
45.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的激励措施。
46.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的激励措施。
47.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媒
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的激励措施。
48.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49.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在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的激励措施。
50.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守信典型企业一定便利措施。
51.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国务院采取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其口头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的支持措施。
52.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国务院采取在企业发行债券备案登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53.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国务院采取在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融资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54.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55.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56.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57.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58.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59.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支持措施。
60.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的支持措施。
61.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的支持措施。
62.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的支持措施。
63.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在企业投资项目投标中,将守信状况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的支持措施。
64.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65.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财务部门采取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的支持措施。
66.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金融部门采取在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典型企业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的支持措施。
67.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金融部门采取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的支持措施。
68.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金融部门采取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的支持措施。
69.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金融部门采取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支持措施。
70.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1.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72.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社会保障领域,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73.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社会保障领域,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4.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政府投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5.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76.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房地产建设管理中,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必要的便利和优惠。
77.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给予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可以适度减少常规检查的支持。
78.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的支持。
79.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税收管理方面,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80.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检验检疫管理方面,优先给予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二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81.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检验检疫管理方面,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优先作为检验检疫优惠措施试点企业。
82.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83.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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