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约G1 11081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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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56,832.50元/月。
3.2
租金以一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应于前一期结束前十五天内缴付,首期租金应于起租日期即2012年1月16日前缴付。
第四条物业管理费、杂费及其它
4.1
4.2
物业管理费:
单位建筑面积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40.89元/平方米/月,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30,667.50元/月。
承租人负责支付所租办公室自用的电费、水费、空调加时费(参阅19.1条)、电话费、传真费以及与承租人使用所租办公室有关的其它各种专项服务费用。
4.3
4.1条所述费用每月缴交一次,承租人于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准时按照缴费通知书的金额及期限缴付费用。
第五条保证金
5.1
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在签署租约的同时,应向出租人缴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470,497.50元的保证金。
物业管理保证金:
承租人应另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相当于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保证金,即人民币92,002.50元的保证金。
两项保证金之和作为承租人忠实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规定和条件的保证金(下称“保证金”)。
5.2
本租约到期终止或非因出租人根据本租约第十七条提前终止,如果承租人忠实履行了本租约的各项条款,没有拖欠其应付的租金、管理费、电费、水费、空调加时费、电话费、传真费,以及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其它应付的费用,且将所租办公室完好地交还了出租人,出租人将于收回所租办公室的三十日内,将保证金以人民币的形式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第六条付款方法
6.1
承租人应以人民币缴付租金、保证金,以及本租约规定应付的其他费用。
付款地点和银行帐号,按出租人规定办理。
第七条房屋交接
7.1
出租人同意于起租日期当天,将空置的所租办公室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使用及进入所租办公室。
在尽可能情况下,于起租日期前,准许承租人或其承建商进入所租办公室进行视察,出租人将以空置状况将所租办公室移交承租人。
第八条设备
8.1
大厦提供之公共设备:
中央冷气系统;
洗手间卫生洁具;
写字楼电梯大堂标准装修及设备。
两部日产三菱豪华客用电梯供所有办公楼客户共同使用;
电缆管线接驳至写字楼的配电房;
24小时生活冷热水供水系统;
原抽排水系统;
英国产精灵消防系统。
8.2
出租人应提供给承租人的设备:
阿尔卡特电话交换机系统;
水泥地台。
第九条滞纳金
9.1
租金或其它承租人应付的款项未能按时支付的,承租人除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按其到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总额日0.3‰的比例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
自承租人应付款之日起至其实际付款日止。
第十条出入所租办公室
10.1
承租人允许管道及线路通过所租办公室。
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在通知承租人后(紧急情况下可不作通知)进入所租办公室,以便进行管道及或线路的抢修检查,并在所租办公室内进行出租人认为必要的修理、改建或增建或安装或维修工作。
10.2
出租人可在本租约期满前三个月或续租期满前三个月内,带领新租户进入所租办公室看房,并可在所租办公室张贴“待租”的通告。
第十一条续租
11.1
在承租人不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本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1年继续租用所租办公室的权利,但续租的租金须由双方洽商另定。
11.2
承租人如欲行使续租优先权,至少需在本租约期满前六个月,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商谈新租约。
如承租人在本租约期满前六个月不作此通知,则视作承租人自动放弃该续租权利,本租约在期满时自动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11.3
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发出的书面续租要求后,双方必须于合同期满三个月前重新签署新租约。
如未能签署新租约,出租人有权将所租办公室出租予第三者。
第十二条责任的免除
12.1
。
如因失窃或其他原因造成承租人财产丢失或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2.2
火灾、爆炸、蒸汽、煤气、水电、雨雪、大厦内、大厦檐顶、街上、地下、大厦内各种管道及设施以及其他任何地方内漏水、漏气、漏电,以及潮湿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原因,对承租人或任何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对本大厦其他租户或人员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2.3
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或大厦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施工,致使共用设施暂时停止使用,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2.4
城市市政部门对市政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施工导致的大厦水、电、空调等设备或设施的暂时停止使用,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2.5
由于大厦租户或其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大厦公共设备、设施受损、毁坏或中断使用,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2.6
其他非出租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承租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用途
13.1
所租办公室只可作写字楼高级会所用途。
第十四条税费
14.1
双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自缴交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等。
法律或条例未规定哪方缴纳的税费,则双方各支付一半。
第十五条承租人义务及行为准则
承租人同意遵守下列义务及行为准则:
15.1
按时缴付所租办公室的租金、电费、水费、空调加时费、电话费以及与承租人使用所租办公室有关的其他各种专项服务费用。
15.2
负责所租办公室内部的一般清洁卫生工作。
承租人雇请的任何清洁卫生人员进入大厦前,必须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
承租人可雇请出租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其条件另签协议规定。
15.3
保持所租办公室内部清洁完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铺设的水泥地台、内部粉刷或墙壁、地面、天花板的其他表面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门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家具、厨房用具、卫生用具等的清洁完好(由于自然的损耗除外)。
如承租人或其雇员、被许可人、代理人、客人损害所租办公室或公共地方,出租人修复时的市场价格费用由承租人如数缴付。
15.4
在暴风雨来临或降雪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所租办公室的内部不受损害。
15.5
a.
在本租约有效期的全部时间内,保持长安大厦盥洗室和其他排水管道清洁完好,以符合大厦管理人及/或政府卫生部门要求的标准。
b.
如果盥洗室和其他排水管道出现任何损坏或淤塞,承租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安排专业人员清理和修缮,清理和修缮费用由承租人如数缴付出租人,承租人必须于缴费通知单的限期前,缴付以上的费用。
15.6
预防或发生虫害,由出租人安排和批准进行灭虫工作,费用由承租人缴付。
15.7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但出租人必须同意承租人合理的要求唯先决条件是按楼板承重要求),不得将保险柜、重型机器设备、大件笨重设备、货物或装修物搬进及/或搬出大厦。
如果因搬进或搬出物件而导致财物或人身伤害,承租人必须完全弥补及赔偿出租人可能蒙受的损失,此外,并须负责支付所有维修的费用。
15.8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的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
出租人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的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利,以便使荷载分布均衡。
出租人批准搬进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托架上的安置应按出租人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噪音,不干扰大厦其他的使用者,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人自理,不得在支柱、横梁、天花板及/或主要结构地方悬放笨重物件。
15.9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内存放,也不允许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火药或其他易爆易燃违法危险物品。
15.10
不得利用所租办公室内存储货物及商品,但少量与承租人业务有关的货物及商品,作为样品及展品者除外。
15.11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内进行、容许、默许任何可能对出租人或大厦其他使用者造成损害或引起他们反感的活动。
15.12
不得利用所租办公室,进行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15.13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内,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拍卖活动。
15.14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在所租办公室的大门上增设锁具,亦不得更改原有锁具。
15.15
不得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所租办公室及本大厦的保险失效或可能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
由于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而使出租人须重新投保,出租人支付保险费增加部分以及其他有关开支,须由承租人及时偿还出租人。
15.16
不得在大厦通道、电梯、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或任何物品,不得阻塞公共地方的通行。
不得在出租人或大厦管理人指定的地方以外倾倒垃圾。
出租人及/或管理人有权处置任何堆放在公共地方的物品而无须向任何人赔偿任何损失。
c.
负责将所租办公室内的垃圾、废物搬到出租人指定的垃圾收集处,并使用大厦管理人或出租人指定的垃圾收集箱(如有的话)。
15.17
本租约终止时,于收到出租人指示后,遵照指示将所租办公室按附件“写字间内装做法表”所列的规格,回复原状(由于自然的损耗除外),包括15.28条内所提及之改建、增建部分,交还出租人,并保持其完好。
15.18
所租办公室仅供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办公,不作它用,承租人及其顾客、访客、被许可人都不可在所租办公室内留宿。
15.19
不得转让、转租或以信托人身份持有、其他方式转手所租办公室的全部或部分面积,或与他人共同占用所租办公室的任何部分。
不得放弃使用所租办公室。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出租人有权终止本租约。
本租约是租予承租人个人,除非得到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以下的行为或事情将被视为违反本租约:
如果承租人是个人经营或合伙人经营,则加入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现有合伙人退出或死亡;
如果承租人是有限公司,则重组、收购、合并、清盘、主要股东股权变更;
承租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导致代理人可享用、占用或实际使用所租办公室的部分或全部;
d.
承租人更改其经营名字,而没有得到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出具证据证明没有违反本条款,以便考虑是否同意。
15.20
承租人未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所租办公室进行任何改建、增建。
15.21
承租人不得在所租办公室或整个大厦的任何部分作标记、涂画、钻孔,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所租办公室或整个大厦任何部分的外观。
15.22
承租人无权使用大厦外墙的外壁。
15.2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所租办公室及大厦内部或顶部展示或树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
15.24
不得安装凉棚或其他突出物。
15.25
不得穿凿墙壁。
15.26
承租人未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截断或更改或干扰电气线路;
不得更改或干扰空调和采暖设备及不得增加或减少或转移空调和采暖的管道、风口。
15.27
除使用所租办公室原由出租人装置的空调和采暖设备外,不得安装和使用其他烹饪、空调和采暖设备。
15.28
除承租人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和装修物外,其他一切改建、安装、增建,自安装之日起即为出租人所有。
但出租人于本租约终结或提前终止时,有权要求承租人拆除,及遵照《租户入住房屋接收记录单》所述的状况,还原全部之改建或增建。
但是,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也可保留部分之改建或增建。
15.29
不得在大厦任何部分装置或竖立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竹杆、天线、铁笼等物体。
15.30
不得粉擦或涂漆大厦外墙任何部分,以致影响大厦外观。
15.31
不得在大厦任何部分装置或竖立任何致使街上行人看到的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
亦不得在玻璃幕屏内装置发光的招牌。
15.32
不得在大厦范围内晾晒衣物。
15.33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内或大厦范围内饲养猫、狗或其他宠物。
15.34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大门外装置铁闸。
15.35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的窗口装置窗花、铁闸或任何物件,亦不得种植或安放任何对建筑物有破坏性之植物。
15.36
所租办公室设独立电表,抄表计收电费,禁止窃电;
禁止未经大厦管理人批准私自增大负荷或私拉乱架电气线路,非大厦管理人指定的专业人员不准拆装电气线路和设备,一经查出有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或由于违反此规定而造成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15.37
承租人需要对室内的电气线路进行改装时,需报大厦管理人批准,并由专业员工安装施工,所需费用(包括材料费)由承租人支付。
15.38
承租人自用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现公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大厦管理人报告,并自行安排专业人员维修故障的自用电气设备,以防事故扩大。
承租人的自用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其维修费(包括材料费)由承租人支付。
15.39
所租办公室如有分户独立水表,大厦管理人将按时抄表收费,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未经大厦管理人同意,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不得对供水管或使水表传感失灵,一经查获,大厦管理人予以严肃处罚。
15.40
所租办公室的水管、闸阀、水嘴等及其设备,是由分表后计算,如有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管理人派员来维修,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15.41
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等都必须妥善使用下水排污管道,防止阻塞,若发生堵塞,请通知大厦管理人员使用专用器械进行疏通,以防损坏下水排水管道。
如有证据证明阻塞乃由该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所引起,一切之市场价格费用支出,由承租人支付。
15.42
承租人对其承租区域内水、电、照明、消防、空调、安全监控等设备或设施子系统的不当使用或破坏,导致大厦对应的中央系统遭致破坏或损坏时,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或重置费用。
15.43
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不得更改任何渠道、水厕及公共装置。
15.44
消防系统由大厦管理人集中管理,未经管理人同意,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不得移动、搬运、关闭、干扰、更换、取消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更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误动的行为,否则,按公安消防条例及中国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15.45
非火灾事故时,不得从消防给水设备中取水,非火灾报警或救火联系,不得使用火灾对讲电话及火灾报警系统。
15.46
如承租人经大厦管理人书面同意并符合中国有关条例,对消防系统作出移动、搬运、关闭、更换或取消时,费用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5.47
除非获得大厦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系统,并应尽一切可能减低空调系统所发出之声响并不得有滴水。
15.48
安全监控系统由大厦管理人直接集中管理,未经大厦管理人同意,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均不得搬运干扰、拆除或开闭安全监控设施。
15.49
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发现自用的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时,请联系大厦管理人进行维修,非专业人员不准拆装、维修安全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包括材料费)由承租人支付。
15.50
安全监控设备属专用设备,承租人及其雇员、顾客、访客不得将安全监控系统的任何部分移作它用,以免发生意外。
15.51
电梯及电动扶梯维修期间,请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转从其他电梯或楼梯上下,检修牌未摘除之前,任何人不得进入电梯间或电动扶梯内(检修人员除外),以免发生意外。
15.52
电梯及电动扶梯载重量不许超过,凡携带笨重物品使用电梯,或电动扶梯时,请注意是否超过载重量限额,否则引起的电梯或电动扶梯故障由承租人承担所有的维修或检查费用。
15.53
大厦内之电梯,分为载客和载货物,载客电梯及电动扶梯不能够运载货物。
货物上落大厦,必须使用载货电梯。
大厦管理人有权禁止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利用载客之电梯运载货物。
15.54
在大厦开放的时间以外,除非等到大厦管理人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顾客、访客,都不能进入或逗留在大厦任何地方。
15.55
出租人有权更改该大厦之名称。
15.56
不得在任何时候(特别晚间)在所租办公室内制造不合理的声响或震荡,将水、污物或气体从其单位外泄,以致损害公共范围及设施,对其他单位业主及大厦的使用者构成滋扰、不方便或损害。
15.57
承租人必须尽快履行政府部门、机构对所租办公室及/或承租人的行为、经营活动发生的指示。
如果承租人没有履行指示及/或违反法例,而导致出租人蒙受任何损失,一概由承租人赔偿。
15.58
当承租人收到政府部门有关所租办公室的通知书,承租人须立即书面报告出租人。
15.59
当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于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承租人必须自费将所租办公室恢复到《租户入住房屋接收记录单》所述标准(自然的损耗除外)。
如果承租人没有将所租办公室恢复原状,出租人权有代其恢复原状,但承租人必须支付出租人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出租人有权首先从保证金中扣取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必须赔偿出租人在恢复原状期间所蒙受租金收入的损失,出租人有权首先从保证金中扣取款项,以弥补其损失。
15.60
当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必须交还所租办公室的锁匙,并必须自费清除附于承租人门上的标记、记号、招牌、名牌。
除15.28条所述例外,亦必须自费清除所租办公室内任何的家具、仪器、物品、垃圾,以便所租办公室内部清洁完好(自然的损耗除外)的交还出租人。
15.61
如果所租办公室的玻璃窗为承租人或其雇员、访客、被许可人、代理人不小心或蓄意破坏,承租人应支付出租人更换破坏玻璃窗的合理费用。
15.62
承租人应小心及妥善地适当使用公共范围及其设施,不得蓄意或疏忽的使用而导致公共设施的损坏。
15.63
不得在所租办公室内烹饪。
15.64
建筑装修:
室内装修,由承租人按需要自行设计装修,但不得影响大厦整体外观。
全部的设计资料需报管理人及出租人审批,出具同意书才能动工装修。
出租人不能无故拒绝承租人的设计装修。
承租人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经有关政府部门,经管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管理人发出装修施工许可证给承租人后,承租人才可安排装修施工队伍进入大厦装修施工。
在装修施工许可证发出前,不得邀请施工队进入大厦。
承租人不得更改所租办公室的主要结构(如支柱、结构墙、楼面及天花)。
室内装修所需费用,全由承租人支付。
15.65
大厦管理规则公约
承租人应遵守大厦管理规则公约及管理人不时制定的管理细则,承租人须承担其雇员、代理人、顾客及访客在大厦范围内的行为后果。
其雇员、代理人、顾客及访客违反大厦管理规则公约或不遵守管理人的通告、指示都被视为承租人违反15.66条。
如果承租人在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要求在14天内停止及/或纠正违反大厦管理规则的行为,而承租人没有停止违反大厦管理规则的行为及/或没有纠正违反大厦管理规则的行为,则承租人被视为违反本租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一切损失。
管理人在大厦适当的公共范围设置告示板,以张贴管理规则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及布告,通知或布告在告示板上连续张贴三日后,即构成对承租人及其被许可人、雇员及代理人的有效通知。
出租人及管理人还可以用其他合理合法方法向承租人及上述人士发出通知。
承租人应于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签署由出租人草拟的大厦管理规则公约。
15.66
本租约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双方均应承担本租约终止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5.67
如承租人不履行或违反本租约的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而导致出租人遭受损失、被罚款或造成出租人的其他的开销,在出租人发出帐单的十四天内,承租人应如数补偿出租人。
15.68
根据本租约,所有承租人必须支付的费用,承租人必须准时及/或按出租人通知的期限内缴付。
15.69
准时向政府部门缴交其应缴交的税项。
15.70
如果因为承租人或其雇员、被许可人疏忽或蓄意行为,导致任何人士身体受到伤害或导致第三者的财物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导致出租人蒙受任何的损失,则承租人应完全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15.71
在承租人认为需要时,向出租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购买“所租办公室”之保险,该等保险单的共同受益人包括出租人及承租人。
15.72
如大厦或所租办公室发生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或发现大厦、所租办公室及其不动产附属物或设备发生故障,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
除本租约另有约定外,本租约任何一方若违反、不履行或不遵守本租约项下的约定,均应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正或及时履行,并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6.2
如承租人违反本租约约定,或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出租人被索赔,或者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提起诉讼、仲裁,承租人应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及费用。
16.3
如发生上述情况,承租人必须承担出租人为修缮所租办公室或准备重新出租所租办公室的开销。
此外,承租人亦须赔偿出租人所有的损失。
出租人有权以承租人保证金抵付承租人应缴的款项。
本租约对任何特定补偿措施的规定,不妨碍出租人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16.4
承租人的职员、代理人、访客、被许可人、授权人,违反本租约,将被视为是承租人违反本租约。
16.5
本租约终止或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没有按照出租人的指示交还所租办公室时,承租人应自本租约终止的第二天起直到交还所租办公室之日为止,以终止发生当月,日平均租金2倍的标准,按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16.6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单方面终止本租约的,承租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人,保证金不足时,出租人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出租人对保证金的扣缴不影响出租人对承租人所欠租金的追缴及其他损失的追偿。
第十七条租约的提前终止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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