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治理方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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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十一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一个交易日终止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每日行情:
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转变、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第十二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止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每周行情:
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转变(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三条 每一个月信息是指每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终止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每一个月信息要紧内容有:
每一个月行情:
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转变(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四条 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系统、互联网站、会员席位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效劳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信息效劳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对其从交易所取得的不宜公布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信息效劳机构、公共媒体、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应当书面许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效劳
第十七条 信息效劳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效劳业务和信息增值效劳业务。
从事信息效劳业务,应当经交易所许可或授权,并与交易所签定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信息传播效劳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或授权,向其他机构传输,或向信息终端用户(以下简称终端用户)、社会公众传播交易所信息的效劳业务。
信息增值效劳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或授权,对交易所信息进行加工,产生增值的效劳业务。
第十八条 申请信息传播效劳业务,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应当自行成立信息效劳系统,能够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显示应用系统;
(二)具有终端收费的市场运作体会,具有有为市场提供靠得住效劳的切实可行的商业打算;
(三)应当设置监控中心,具有操纵功能,并配置软、硬件工程师;
(四)具有必要的接收或贮存交易信息的设备或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交易信息的非授权接收、传播或利用;
(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2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中的设备或方式包括:
接收或贮存设备的种类、配置、数量、安置处所、有关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信息增值效劳业务,除知足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信息增值开发的能力和资质。
第二十条 申请信息效劳业务的,应当依照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所信息效劳业务申请表,并注明申请从事的业务类型;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六)特许行业者需附主管机关的许可证照;
(七)申请成为分传播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其信息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直接连接交易所系统的,应当第一通过交易所连接测试。
其与交易所系统连接时,不得阻碍交易所交易业务,必要时交易所能够限制其连接。
从事信息效劳业务的机构改变连接方式的,应当事前报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从事信息效劳业务的机构和交易所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定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严格依照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接收、贮存、在许可的区域内传播交易信息或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履行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
未经交易所许可,从事信息效劳业务的机构不得将交易信息用于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载明的许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及交易所会员在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而且在传播进程中明确注明信息来源。
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或交易所会员,发觉其传输、传播的交易信息或同时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有错误时,应当当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布说明。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或交易所会员,在传输或传播交易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方法以避免该信息被盗用、窃取或外接利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交易所有权自行或要求其他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
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或交易所会员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转让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转接到其他场所。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向其他机构传输交易信息,供后者进行再传播或增值开发的,应当通知交易所,并要求后者提供其已取得交易所合法授权或许可的证明。
后者未提供前述证明的,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不得向其提供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应当将每日传输或传播的信息内容保留30日以上,以备交易所随时检查。
从事信息传播效劳业务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营业地址、联系、号码和其他经交易所规定应当申报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信息传播效劳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其客户的信息,和与收费有关的记录和资料。
前述信息、记录和资料应当保留20年以上,以备交易所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交易所监督,信息传播效劳机构应当在签署信息经营许可协议后的7日内,为交易所提供并安装能正常接收其传播内容的用户接收终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息增值效劳业务的机构在对信息进行增值开发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经其加工处置后的信息,应当明显标示增值开发机构名称及加注说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增值效劳业务的机构发觉经其加工处置后的信息有错误或可能误导客户时,应当当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布说明。
第三十条 从事信息增值效劳业务的机构对信息进行的增值开发应当仅限于信息效劳的目的。
未经交易所事前书面同意,信息增值效劳机构不得为信息效劳之外的任何目的进行增值开发。
第四章 信息利用
第三十一条 终端用户是指向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效劳机构订购交易信息效劳的信息最终接收者。
终端用户只能从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效劳机构处获取交易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效劳机构应当与终端用户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规定终端用户应当遵守本方法有关规定,和终端用户盗接、转接交易信息的惩罚方法及应负的责任。
信息效劳机构应当将其签定的用户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查询终端用户信息的,信息效劳机构应当当即提供其与用户签定的协议副本及该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效劳机构应当编制信息设备利用明细表并报送交易所,有新增或变更的应当于每一个月7日前报送交易所。
传输至境外的,应当依照其与交易所约定的时刻编制境外利用说明书报送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信息效劳机构应当通过用户协议要求其用户许诺其接收的信息仅供自身利用,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转让他人,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再传播。
信息效劳机构应当避免其用户未经交易所授权,以任何方式将交易信息进行再传播,或将交易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再传播。
信息效劳机构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其用户进行监管,不得规避或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觉或以为可能存在针对交易所信息的侵权行为的,信息效劳机构应当当即通知交易所,协助交易所展开调查,并配合交易所针对侵权行为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方法。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从事与交易信息有关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增值效劳业务的,应当依照交易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能够依如实际情形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形,区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并依照不同档次或深度的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一个月、每一年等交易信息,和各类统计信息和合约历史数据库确信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四十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效劳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对交易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有权要求其停止增值开发,禁止其利用增值开发功效,要求信息传播效劳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法律责任。
交易所要求信息传播效劳机构对上述机构和个人进行屏蔽的,信息传播效劳机构应当当即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信息效劳机构应当将约定的增值开发功效向交易所备案。
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效劳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可依照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已获交易所许可传播和增值开发信息的机构违背本方法的,交易所依照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利用、传播交易所信息的,除遵守本方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违背本方法的,交易所将依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置方法》和相关协议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交易所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时行情(表式)
合约名称
合约月份
最新价
涨跌
成
交
量
持仓量
申
买
价
卖
申买量
申卖量
结算价
开盘价
收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前结算价
注:
价钱:
指数点;
交易量、持仓量:
手(依照单边计算);
涨跌:
最新价与前结算价之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年月日礼拜
成交量
持仓量变化
成交额
小计
总计
成交额:
万元(依照单边计算);
涨跌:
收盘价与前结算价之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 年月日礼拜
周开盘价
周收盘价
周末结算价
成交量、持仓量:
亿元(依照单边计算)涨跌:
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一个月行情(表式) 年月
月开盘价
月末收盘价
月末结算价
亿元(依照单边计算);
月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效劳业务申请表
信息服务机构名称
信息服务机构证书号
(交易所填)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号
席位号
税务登记号
注册资本
公司地址(邮编)
传真
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现有客户群体
信息服务基础设施
终端收费控制说明
附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五、特许行业者需附主管机关的许可证照;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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