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综合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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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拆除或者改建、扩建、新建。
电力、广播电视、邮电、供水等部门因工程建设需在县城规划区道路(人行道)上挖孔、挖沟、立杆、拉线(含空中新架管线),必须报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向城管部门缴纳有关使用及赔偿恢复费后,经县城管局办理占道手续方可施工,其中妨碍交通的还应当报交警部门批准。
因城市建设或道路扩建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条城市建设配置的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桥涵、排水、照明、供水、绿化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确因建设需要搬迁和损坏的,必须报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缴纳有关使用费及赔偿费后方可实施,并在限期内恢复或者修复。
第十一条新建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垃圾贮存设施,并留存清运车辆通道。
机关、工厂、车站、学校、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街道、居民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贮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建方案,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建筑工程和外装饰,都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做到造型新颖,装饰美观,保持建筑艺术与周围环境及市容市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城老城区内小街小巷的建设,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推行市政设施有偿服务。
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第十四条县城城区所有临时占道由县城管局审批,并签订安全协议和收取保证金。
各种临时占道摊点都只能在批准的位置按规定摆设,临街建筑施工临占道只能按批准的位置、时间占用。
第十五条县城内摊担实行归市管理,其中农副产品、工业品摊担一律进入县中心市场、绿洲市场其他经过批准的市场经营。
第十六条县城主要街道严禁摆摊设点。
小街小巷,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办理手续,可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补鞋、修理钟表、电话亭,严禁经营其他项目,季节性产量大的农民自产的瓜果和农产品在市场容纳饱和时由县城管局指定地点销售。
擦鞋摊点由县城管局统一规范,实行定点定位摆设。
第十七条在街道、公共场所进行的产品推销、行业服务宣传、文体娱乐活动、有奖彩票销售、咨询服务等活动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严禁无证照经营。
水果零售、猪肉摊、卤菜摊一律入市入店经营。
严禁摊担经营者在城区街道游动经营。
第十九条压滤机滤布厂家凡无固定门面的早点、夜宵等摊点,必须经城管、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按核定的地点固定经营。
早点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点,夜宵摊不得早于18点30分且不得超过次日早上4点。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的,所有夜宵摊点必须铺垫布,配置垃圾污水容器,产生的废弃物由业主即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
夜宵摊点要讲究美观,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对未经县城管局批准的临时摊点,必须取缔和搬迁,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占道费和工商管理费及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违章占用道路、公共场所。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严禁堆放物品废料,临街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市容要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在城市道路和临街道两侧搭设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保持街道环境整洁、道路畅通。
严禁摆放电话亭,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占道修理汽车和摩托车、洗车作业。
学校门面,严禁搭建各种棚架、遮阳(雨)布(罩)、檐、蓬。
第二十三条城区的所有建设工地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做施工场地的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建设工程和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挂网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临街施工工地要搞实体围墙,围墙应粉白,统一书写文明用语。
凡占用人行道做施工场地的至少留足2米人行通道。
禁止围栏外堆放材料和机具,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做必须必要的覆盖。
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严禁将施工现场的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四条城区道路必须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洼、碎裂、下水管堵塞、污水浸渍路面,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修复或疏通。
严禁无污水排放设施的门店经营饮食、美容美发等大量污水排放行业,严禁门店污水直接排放在道路上。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乱贴乱挂标语、横幅、广告和乱设各种招牌。
严禁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等。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词规范、外形美观,按指定地点、时间及要求进行设置,并定期维修、油饰和及时拆除。
新设招牌必须是灯箱式或霓虹灯式。
政治宣传、节日庆典的标语横幅、条幅,经县城管局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悬挂,但必须在10天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县城城区广告、招牌设置由县城管局审批,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占用规划用地的,需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同意。
市政照明设施上的广告由县城管局审批后,广告场地费由城管局收取,其他户外广告、招牌等也由县城管局按有关标准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或签订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
所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城城区各种牛皮癣广告由县城管局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控制,利用追呼系统进行查处,电信通讯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除尘滤布城市道路照明、绿化、电力、电信、广播等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美观、清洁、不影响市容,损坏后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整改。
第二十九条县城城区主要街道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靠。
城区各大商场、宾馆、娱乐场所要设置好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
由县城管局和交警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城区适当位置、区域设置一定数量包括摩托车和人力车在内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县城城区街临街门面禁止从事车辆修理、洗车行业。
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修理、洗车行业必须经县城管局审批同意其经营场地后,运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修理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城区洗车场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城区车辆清洗站须取得县城管局发放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营业证后方可经营,严禁无经营证的清洗站经营。
第三十一条进入城区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美观。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县城城区逐步实行定点定时倾倒垃圾,定时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行垃圾袋装化有偿服务。
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为早上7时至8时,晚上17时至20时。
城区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按时清运。
城区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费。
禁止向河道、道路两侧倾倒垃圾和建筑废渣。
第三十三条城区所有街道、公共场所由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中心路按一级保洁,其他主要街道按二级保洁,次要街道按三级保洁。
汽车站、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广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省、市属单位)负责规定区域的清扫保洁;
各类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安排专人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并按规定收取垃圾处置费,或由主办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扫、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各种摊点,由环卫部门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城区主要街道上禁止售卖对环境卫生有影响的带有皮、壳、核、屑的物品。
经批准在小街小巷中经营的冷饮、瓜果、小食等摊点必须自行配置垃圾容器。
第三十五条建筑渣土运输由城管部门统一审批发证并核定通行线路,定点倒放。
渣土运输和散装材料在城区通行时必须采取防扩措施,严禁沿途撒漏。
在城区内进行市政、绿化、电力、电信、供水、广电等作业施工的余土和杂物,应在完工之日起两日内必须自行清扫清运干净。
未能清运的应当及时向城管局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公共厕所,推行水冲式和有偿使用,实行以厕养厕办法。
单位和个人的卫生间内的污水污物,未经化粪池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七条城区内人人都应当讲究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纸壳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禁止使用门前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冥纸。
县城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即在县城设置六个销售点,具体规划、许可,由县安监局负责。
政治宣传、节日庆典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在指定地点燃放。
城区内严禁放养家犬,禁止放养家禽家畜。
第三十八条城区各机关、单位、门店、住户,必须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经常性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五章城市交通和客运秩序管理第三十九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有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法规,依法确定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者。
严格按行业管理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活动。
第四十条进入城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各行其道,按交通标志、标线和指挥信号行驶服从交警和城管执法人员的指挥。
第四十一条城区禁止任何车辆乱停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
主要街道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城管执法车、防汛车、市政环卫车外,严禁停放任何车辆(含临时停放),确保道路畅通。
第四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必须进站营运,严禁站外上下乘客,严禁在城区道路上停车待客;
城区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必须按指定站点靠边停靠,严禁随意停靠、调头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停车场和地点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十三条城区小型送货车、人力车由县城管局限量审批发证,统一管理。
货车、低速载货汽车限时进入中心路,每日7时至21时严禁货车、低速载货汽车行驶。
第四十四条禁止过境客、货运车辆进入城区规定路段,禁止公路客运车辆在中心路通行。
第四十五条严禁低速载货汽车载客进城;
严禁三轮机动车、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在城区载客营运。
第四十六条严禁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从事卖钢材、修车、补胎、洗车、车辆装修、金属加工等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铁轮式、履带代车辆通过城区必须事先向县城管局报告,按指定路线驶,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严禁任何车辆拖挂落地式物体。
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十八条植树绿化、美化城市,人人有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绿化、花坛、绿化带、行道树、苗圃、果园、公园、风景区内从事开荒、取土、采石、割草、放牧、葬坟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对危及通讯、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枝,有关部门须经城管局同意,方可对树木进行剪枝。
第五十条因扩路建设施工需要砍伐树木、损毁花草时,须经城管局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
第五十一条严禁在行道树上拉绳凉挂衣物等。
第七章社会秩序管理第五十二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讲究社会公德,禁止一切不健康、不文明的社会活动。
严禁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摆桌球棋牌游艺赌博、摆场卖艺、摆摊行医卖药、占卜看相、出卖假证件、搭设灵棚。
严禁影剧艺耍、商业宣传车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行驶。
第五十三条取缔马路市场。
城区内做到车辆归站、摊担归市、座商归店。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进入城区不得鸣高音、长音、怪音喇叭,商店、摊点、文化娱乐场所、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播放音响音量不得超过环保规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
警车、消防车、防汛车、救护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机关单位举行宣传活动需使用高音喇叭和宣传车,须经县城管局批准。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躁场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城区饮食服务业应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城区禁止露天焚浇废物产生烟尘污染;
禁止养殖、屠宰家禽家畜造成环境污染。
城区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城区建筑物安装空调不得占用道路,严禁空调漏水直接排放在空间,影响行人通行。
第八章城市河道和矿产资源管理第五十七条保持城市河道自然生态环境,维护自然资源良性循环,严禁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炸鱼、麻(电)鱼、毒鱼及在城市河道内挖掘河沙等破坏河道、河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保持城市河道清洁卫生、河水清澈,防止河道流水污染,禁止向河道丢弃脏物、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
第五十九条保持城市河道排洪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擅自在城市河道范围内修建影响排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章城市燃气、供水管理第六十条在县城城区内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安全设施等资格条件,经消防、安全、建设等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经营,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
第六十一条城市供水应建立完善的供水管网,不得擅自破路埋设供水管网影响城市道路维护。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主要街道是指中心路、长征路(城区内)人民路、沿河路、林海路、滨河路。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送:
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县城规划区建设有序、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土地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主体房屋倒塌的农户、现住房经法定机构确认为D类危房的农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农户的建房管理。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按《金寨县城总体规划(201X-2020)》分为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农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范围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并在县城规划图上标注界址进行公布。
第五条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县国土、林业等部门及梅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对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成区管理第六条县城规划建成区禁止农户自建住房,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确需住房的,一律按就近原则,进入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统建的安置区安置。
属于建设开发项目拆迁的由建设开发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安置。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住户申请,村、镇或经济开发区审核,梅山镇或者县经济开发区公示;
(二)危房户:
住户申请,村、镇或者县经济开发区审核,房管部门鉴定确认后,梅山镇或县经济开发区公示;
(三)县建设局组织县国土资源局、投资办、梅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经济开发区对经公示的对象进行集体会审并联合公示会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第八条经确认应予安置的农户,由县建设局定期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安置。
第九条危房户的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执行当年的拆迁安置政策;
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原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地上建筑物因灭失不予补偿,对其宅基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费用,由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住房困难户进入安置区,按人均25平方米选择相近面积的住房,人均27.5平方米以内的住房面积,房价按当年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
1.2计算,超过部分执行当年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十条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进入安置区的农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迁入执行的政策、交房条件、房价、价款、支付方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危房户应当按照安置协议,及时拆除原住房,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仍未自行拆除的,由与农户签订协议的单位申请依法强行拆除。
第十二条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对安置房的需求情况进行汇总,并据此编制安置房建设和住房困难户分期分批安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进入安置区的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危房户,原宅基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收回作为储备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复垦。
第三章规划控制区管理第十四条县城规划控制区的农民建房,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规划,可以以村民组为单位实行相对集中定点建设。
农民建房居民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由梅山镇组织编制,报县规划委审批。
修建性规划应当确定建筑风格、楼层和檐口高度。
第十五条除尘滤布农民建房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用地面积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六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农户,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履行确认程序。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户也可以自愿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进入安置区。
第十七条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农民建房的规定,定期将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的建房申请和有关资料汇总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居民点建设由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开工建设前必须与农户签订协议。
协议应该约定建房地点、规模、期限、保证措施等。
第十九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危房户在协议签订后,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原住房自行拆除,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仍未拆除的,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强行拆除。
第二十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危房户和自然灾害倒房户经梅山镇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同意,可以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在原址就近搭建临时用房,但迁入居民点后应及时自行拆除,一个月后仍未拆除的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强行拆除。
压滤机滤布厂家第二十一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农户,原住房应予拆除的,拆除后原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复垦。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但住房条件确实较差的农户申请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可以由梅山镇人民政府比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逐步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梅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房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也应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梅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执行,对因失职渎职,工作不力,造成县城规划区违法建房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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