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受办讲话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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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把矛盾推给上级。
2)依法合规原则。
按照法规、
政策和内部规章处理。
3)及时办理原则。
处理及时,不扩大损失和影响面。
4)保守秘密原则。
严格控制知情面。
5.2基本规定
1)对收到的信访材料,应及时按程序办理,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内容。
2)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对应由上级处理的事项,迅速报告上级处理;
属于本级处理的事项,相关领导应根据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部门(分支机构)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
3)对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要求查处、报告结果的信访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按时上报结果。
不能如期上报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
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也应按规定处理。
4)接触信访件内容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办理时必须坚持原则、深入调查,实
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本行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a)对本行制定和实施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b)检举、揭发本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
c)检举、揭发本行所管辖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
d)检举、揭发本行党委所管辖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
e)本行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f)其他属于本行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6)办理权限:
a)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各级政府、省联社和有关部门批转本行核查的人民来信,由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办理;
b)举报属于本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由本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c)本行领导批示需要本行纪检监察部门核查的人民来信,按领导批示由本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d)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人事、用工等问题的,转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e)属于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类的,涉及本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与本行有关部门沟通后予以答复,其他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答和处理。
7)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按人民来信办理。
对于咨询、建议、自荐类的电子邮件,有函必复。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篇二:
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
编号:
我们于年月日受理您提出的行了调查审核。
现将办理意见书面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如您(您单位)对上述办理答复意见不服,可在收到《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
年月日信访人:
送达人:
篇三:
信访件办理答复格式及要求
市信访局的信访件为景信案字〔×
×
〕×
号,各单位务
必按要求和时限办理答复,超
时限办复的将通报批评,办理不规范的将发回重新办理。
信访件的办复件,除答复上访人外要
抄送市信访局,以便向上级反馈办理情况。
一、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2.受理单位的核查情况;
3.与之相关的政策法律;
4.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的处理结论;
5.对本处理不服的救济渠道。
二、具体格式
关于景信案字〔×
号×
同志
反映×
问题的答复
同志:
你于×
月×
日来信(上访)反映的×
问题,市信访局于×
日转我单位办
理,现答复如下:
(正文)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年×
日于天访交(20XX)18044259号信访件答复的函发布日期:
20XX-12-20作者:
环保局来源:
天台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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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
天访交(20XX)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
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所反映的碾石场位于始丰街道龙三村大坝里,从属于浙江天台恒基混凝
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绮华,总经理是张德金。
该碾石场主要从
事碾石成沙加工,利用夜间谷电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和黄泥浆水产
生,黄泥浆水经二个沉降池处理后再排入始丰溪河段的桃地里,对周边环境造
成一定的影响。
至今该碾石场未办理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
二、调查经过
投诉人在20XX年1月21日向我局反映该碾石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执法
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在1月24日向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
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天访交(20XX)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
我局在3月份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限期改正内容,至今仍
未报批环保手续,但产生的黄泥浆水已循环利用,沉降的泥浆抽到槽车外送处
置。
三、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同时我
局将对该碾石场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
20XX年4月1日
关于李学良等同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信访件的答复函
时间:
20XX-10-1416:
04来源:
作者:
点击:
477次
市信访局:
贵局转来的李学良等福鼎市点头镇龙田村民反映垦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的信访件(鼎信组查函[20XX]211号)已收悉。
8月26日,我局由张忠坤副局长为组长,抽调局经管站、信访办等5名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点头镇就该信访件的内容展开调查,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1982年,原福鼎县政府在点头镇的龙田、观洋、江美、衣山等四个村的滩涂地上,投资兴建围海造田工程。
1990年,围垦结束后,福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点头镇垦区土地开发和管理的通知》(鼎政[1990]综38号文),文件中规定:
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
生产用地只能分配到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政府同村委会签订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准分配到户;
承包经营单位每年每亩上交土地使用费20元。
同年三月,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签订《点头垦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就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承包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
但是,龙田村将点头镇分配的土地又分发到所辖生产队。
1991年,信访人李学良等人所属的生产队将原垦区滩涂按人均分到户,村与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滩涂由承包户进行种养,税费没有承担。
1992年,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加快点头经济建设步伐,点头镇政府研究决定,与县水产局、粮食局等部门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在点头垦区内利用原有的虾塘设施,重新开发点头垦区虾塘。
为此,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于20XX年4月签订《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书》,协议就位置、面积、用地期限、补偿办法、其他事项等都作了商定,补偿办法中规定龙田村村农业税由虾塘的使用者代缴。
20XX年,李学良等信访人起诉点头镇,要求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信访人的申诉要求
1、《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规定:
虾塘经营者代缴的农业税是农户当年所需上交的农业税,但20XX年开始,我国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也就是说虾塘经营者自20XX年起,没有支付补偿费,所以从20XX年起,虾塘经营者应向农户交纳租金。
2、《用地协议》是点头镇政府与部分村干部私自签订的,是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该协议无效。
3、请求将垦区土地返还给农户经营。
三、处理意见
我们认为:
点头垦区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围海造田工程,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
点头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接受代管国有土地,按县政府文件规定,龙田等村集体只能拥有垦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不准分到户。
信访人仅为龙田村部分村民,不能简单代表村委会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如下:
1、垦区土地为国家所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等的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民
委员会发包,其承包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如果承包程序合法,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信访人所申诉的事项是全体村民的利益问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来申诉,所以信访人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选举并确认为合法的主体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诉。
福鼎市农业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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