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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有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枷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五)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循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对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缺失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六)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处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七)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八)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将作业用的工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
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六、控制程序
(一)作业管理
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储存区作业都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证规定。
并参照《特殊作业安全实施指南》执行相关要求。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分厂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区域如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4、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5、安健环部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
6、作业严格执行“一票”制,严禁出现涂改、转借、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二)、作业人员管理及考核
1、作业项目负责人(作业人直接管理者或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未尽事宜考核500元/次。
未尽事宜,造成事故后果的,以事故调查处理为准。
2、实施人(直接参与作业者、作业人员)
独立承担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填写作业证号。
若带徒作业时,实施人必须在场监护。
实施人接到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健环部报告。
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交验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实施人必须填写特种作证编号,必须按实施人具体人数填写相对应的特种作业证编号。
不具备作业条件进行作业的考核200元/次;
办理作业许可证后,接受检查时无法出具作业许可证的考核50元/次;
未经作业区域负责人确认进行作业的考核100元/次。
如未填写特种作业证编号考核100元/人。
3、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作业途中不得更换监护人,如需更换必须在作业票中注明。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及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并确认签字。
作业现场无监护人进行危险性作业的考核作业人员100元/次;
确定监护人以后现场检查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的考核监护人200元/次;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过程中兼职其他工作,考核监护人200元/次;
作业完成后未进行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并签字直接离开考核监护人100元/次;
造成后果的以事故调查处理为准。
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样品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考核100元/次。
5、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作业人员办理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公司及部门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票证核查不到位即签字确认的,考核200元/次。
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证》是否正确、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对作业过程负全责。
作业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作业环境进行审批的,考核审批人500元/次;
作业票证签发不规范进行审批的,考核审批人200元/次;
因审批前核查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事故调查处理为准。
7、作业票管理规范
作业票等级统一用汉字书写(如动火等级:
特殊、一级、二级),如出现小写数字书写(如1级、2级)考核当事人5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事故调查处理为准。
作业时间必须在审批时间后,审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班组长验票签字必须在进行作业之前。
时间填写错误或弄虚作假者考核50元/次。
作业票审批时严禁出现代签现象,如有代签考核代签人100元/次,造成事故的追究签字人、代签人相关事故责任。
作业现场所需的应急救援物品必须配备齐全,如动火所需的灭火器,高空作业所需的安全带,吊装作业所需的警戒带,如相关安全措施未落实,考核安全措施确认人100元/次。
作业证编号格式为作业点所在分厂+月份+编号,一分厂代码为“1”,二分厂代码为“2”,三分厂代码为“3”,原料分厂代码为“4”。
如一分厂8月份第一张作业证编号为“1-8-1”。
6、相关/支持文件
特殊作业安全实施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吊装、动火、
动土、断路、登高、临时用电、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作业的术语、总则、《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方法和安全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吊装、动火、
动土、断路、登高、临时用电、盲板抽堵、受限空间的安全作业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实施指南
1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
本指南规定电石冷却间、空分空压站、煤气加压机房、电石破碎包装车间、电石炉车间二楼以上,石灰窑、炭材干燥,水泵房等密闭、通风不良的场所为易燃易爆场所。
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通道以及室内空间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二级动火作业
2.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5详细动火分级详见《动火分级划分图》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需同时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等。
3.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
3.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等(净化系统,煤气管道输送系统等煤气区域作业)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3.2规定执行。
3.1.4凡地面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3.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1.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应设置防晒设施,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保障动火区域内的卫生整洁,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应事先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生产管理部、安健环部及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急救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例:
本公司有毒有害气体主要为CO,爆炸极限为12.5%~75.2%,CO浓度小于等于0.5%方可实施作业。
5职责要求
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动火人
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3监火人
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4若发现相关危险因素有权制止动火。
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准确填写分析数据,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本规范规定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批要求见6.3.
5.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可动火区动火安全管理要求
可动火区作业可不办理作业票,但是必须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6.1清理动火区域3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并对30米范围内或下方存在坑、沟、窖井、水封等地点进行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6.2动火现场至少配备有8kg灭火器两具等消防设施。
6.3动火地点安排专人监护。
6.4动火所用的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氧气瓶、乙炔瓶距离动火点距离不小于10m,并对氧气瓶、乙炔瓶设置房山措施。
6.5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进行登记。
6.6可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要对可动火区与的动火作业进行有效登记,详见《可动火区域动火情况登记表》
6.7严禁五级以上大风露天作业。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见附录。
7.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6.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7.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监火人(蓝联)、动火人(粉联)和动火点所在车间(白联)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蓝联)、动火人(粉联)和安健环部(白联)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3《作业证》的审批
7.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安健环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副总进行会签审批。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健环部具有安全管理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或厂长审批。
7.3.4夜间值班人员可代为试行二级动火作业审批
7.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7.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可动火区域动火登记表
日期
动火地点
动火时间
动火人(特种作业证号)
现场是否满足动火要求
监火人
动火结束时间
是否清理现场
动火点班长签字
备注
是否
是否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指南
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安全隔绝
2.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取有效隔离措施。
2.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2.2.4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时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2.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2.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2.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5监测
2.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单不应超过60min。
2.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2.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2.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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