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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2-127-02
一、有关审理涉及合同法案的问题
合同法是完善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
民商事审判的工作中,与合同有关的商事案件占绝大多数,所以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要清楚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合同法。
目前的审判工作在合同法中有以下三点:
第一,要明确的认识关于和同的成立、生效、有效之间的区别。
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经常对此三者分不清楚,其原因是对这些法律本身概念的理解不深刻,不清楚对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区别。
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法律价值的评判标准是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却归属于人们的事实判断,因此对于合同而言,其生效和有效并非属于同一性质。
比如下列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办理登记或者是批准造成的,但是与之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应该认定为已经生效。
第二,认定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首要精神,所以审判时在合同无效的认定时必须慎重,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阻碍合同交易的进行。
首先,认定合同无效,是人民法院根据人大、常委以及国务院所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来进行评定的。
一旦违反了其规章和制度而导致某方面利益受损,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民商审判工作可以以损害公共利益为邮判定合同无效。
其次,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都是在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内。
管理性规范一般被定义为法律法规自身没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效力。
管理性规范的宗旨是管理、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但并不等同于说否定了民商法的实用效力;
效力性
篇二:
关于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平江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材料
——20XX年10月28日在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县人民法院刘铭竹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平江县人民法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20XX年以来我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XX年以来,在县委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我院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这一中心,自觉将商事审判工作融入到全县工作大局之中,创新工作机制,精心审理案件,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我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自20XX年元月至今,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2126件,审结2109件,结案率达99.2%,共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3亿元。
商事审判工作受到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负责商事审判的民二庭多次受到省市两级法院表彰,并涌现出“全省优秀女法官”苏光辉等先进个人。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1、以服务大局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辖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妥善审理涉金融机构案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类纠纷直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
我院在审理金融案件的过程中,充分领会县委、县政府经济决策的基本思路,坚持维护经济安全运行的原则,做到“三个到位”,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市场诚信、保障金融安全做出了不懈努力。
一是协调机制到位。
我院指派一名副院长专门协调与各金融机构的日常沟通联系,通过定期走访交流等形式,及时了解情况,对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需司法清收的,及时协调进入司法清收程序。
二是清收措施到位。
在清收中用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抵押权实现等措施,对符合适用抵押权实现方式清收的,立即下达裁定书,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三是延伸服务到位。
针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存在身份审查不严、疏于向担保人催收等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
20XX年以来,我院共审结银信纠纷案件431件,为县内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共计917万元。
今年8月,民二庭会同执行局开展金融案件集中清理活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专项整治涉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为县信用联社追回欠款62万元。
慎重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企
业改制案件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我院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企业改制工作,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县非金属矿、县水泥厂、县石煤矿等一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运转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化解债务,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办案过程中,我院坚持把服务群众与维护稳定放在首位,加强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全方位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
对涉及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解除劳务关系补偿金等问题,要求清算组严格按照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偿付,保障企业职工下岗之后的生产、生活需要,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切实保障涉案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指导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规范破产案件资产评估和拍卖的操作流程,坚持公开、透明、合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的“零震荡”和“软着陆”。
在审理平江县非金属矿破产一案的过程中,该单位下岗职工安置问题极为突出,有近50户居住在该单位公房中的职工不愿搬迁,对立情绪严重。
办案法官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多次上门做这些职工的思想工作,并通过积极协调,争取政府为确有困难的职工妥善安排好住处,保证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到了既维护社会稳定,又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施行后,公司类纠纷数量出现了较为明显
的上升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为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我院制定审理规范,强化三项工作措施,有效服务企业发展。
一是主动走访联系企业。
建立定期走访机制,与企业各层面人员交流座谈,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服务。
根据企业需求,结合涉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工作,重点做好企业在防范经济纠纷、规范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
在服务联系企业过程中,严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企业的财物,不以任何形式对企业变相摊派,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切实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解决实际问题,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近四年来,共审结涉企案件1127件,促进了市场的持续健康运转。
中航液压有限公司是我县唯一一家有国企背景的合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元,因股东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向我院申请解散公司,准备撤资离开平江。
为服务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投资环境,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伍市工业园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分管院领导多次上门和该公司三位股东交换意见,最终促使股东之间达成公司分立协议,分立后的两家新公司都将继续留在平江发展。
拓宽司法服务新渠道,全力帮扶企业发展。
构建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实行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影响企业经营。
在审理涉企案件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谋求企业发展,慎用强制措施,力
求在涉案企业之间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做到既依法办案,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密切关注涉企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敏锐掌握影响经济发展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企业共同研究、寻找解决办法,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当好企业的“法律参谋”。
对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给予适度的司法救助,四年来共为困难企业缓、减、免诉讼费130余万元,切实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
2、以创新机制为载体,积极探索审判规律,提升商事案件审理质效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创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注重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商事案件,在立案时进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庭审之前,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从20XX年至今,共有279件商事案件通过庭前调解结案。
二是整合律师、行业组织和职能部门等资源,加大调解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四年来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48.74%,调解后的案件自动履行率高达83%。
三是推出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有疑虑的案件进行法律释明和判后释疑,每年判后答疑案件200余件,其中90%以上的案件当事人表示息诉服判。
商事审判工作初步形成了调解多、服判多、主动履行多和上诉少、申诉少、信访少“三多三少”的良好局面。
规范审判管理流程,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机制。
对商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提出了明确的工作内容和指标要求,确立
篇三:
民商事审判方法:
从经验到自觉
11月23日,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律出版社联合举办了民商事审判方法研讨会。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律师50余人参加了会议。
记者把从会议上了解的信息加以整理综合,以飨读者。
一、裁判之累与方法之缺
近年来,我国民商事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单国军介绍,现在法官的工作压力非常大,在北京的朝阳、丰台等法院,民事审判一年人均办案约400件,有的达到1000件。
如果没有一套方法,很难保证案件审理得又快又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李艳红也表示,她所在的庭一年要审案3000多件。
如果凭经验,一般的案件还能够应付,但如果碰到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时候就要见法官的工夫了。
法官的思路是否清晰,是否有一套明确的审判理念、思路和方法,非常重要。
一线法官急切地呼唤着有一套法律方法来指导实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庭长孟祥刚指出,现实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方面,法官目前相当多的属于经验型,没有系统学习民商事理论,部分法官对包括三段论的法律解释和裁判理论并不熟悉;
另一方面,尽管法官素质有所提高,但绝大部分法官进入工作岗位之后疲于应付案件,法律知识严重滞后,没有时间“充电”。
针对我国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不无感慨地提起几年前说过的话:
中国是一个民事纠纷的大国,也是一个法官的大国,但是却是一个裁判方法的弱国。
每个新法官到法院后,差不多都是师傅带徒弟的方法,这个方法还是手工作坊式的。
长期以来,我们缺少一个抽象的有逻辑的方法来指导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帆以及民一庭审判长冯小光也有相似的看法:
徒弟有很重的师傅的痕迹,所有的思维方法和意
识都是从师傅传来的,按照不同的方法和思路裁判案件,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缺乏一个科学的标准来指导裁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指出,我国情况比较特殊,各级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司法不统一现象突出。
如果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方法,就会对法官有指导作用。
广而言之,法律思维统一化,有助于提高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素质。
围绕民商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介绍,法律出版社非常重视这方面著作的出版。
近些年出版了梁慧星的《裁判方法》、杨立新的《民事裁判方法》、许可的《民事审判方法:
要件事实引论》、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一系列著作,都从不同角度以实证的方法研究和提炼了司法审判工作方法论课题。
谈及新作《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写作原因,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邹碧华介绍,他到长宁法院工作不久,对一批结案时间超过12个月的民事“老案”做过专门调查,这批案件除了常规性的问题(如送达困难等客观原因),60%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包括诉讼请求不固定、法律条文不固定、诉讼主张不固定、证据材料不固定等,凸现法官在审理思路、审判方法上存在问题。
这种缺陷影响到效率与公正,有必要探索一套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思路、提高效率、实施案件管理的办案方法。
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指出,研究法律适用的内在规律,把握审理案件的科学方法,对于人民法官提高司法技能和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方法的探索: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审判的方法还是存在的,不过更多停留在经验层面,尚未形成方法的自觉。
当下对于审判方法的探索,可以说是一种从经验到自觉的提升。
依杨立新的看法,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大概最实用也用得最多的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
的方法。
依此方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性质定位准确了,再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去找适用的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作出判决。
但这个方法有缺点,它仅仅抓住了民事裁判中的核心问题,没有把如何运用的具体过程展现出来。
他认为,德国的请求权的思路比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更细致、更科学。
请求权是否成立是法院裁判的,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定性,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按照这一关系性质所指向的方向去寻找适用的法律。
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案件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要求就支持,不符合则请求权就不成立,应判决驳回。
他建议把请求权的方法和法律关系的方法结合起来,形成比较完善的思路。
律思维和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也提到,他在2007年带着一些法官搞民事审判案由时,一个重要的想法是便于当事人去选择诉讼请求,法院在审案时怎么更好地适用法律,还有从司法统计和分析角度的考虑。
邹碧华介绍了他在长宁法院推行的“要件审判九步法”。
这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方法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
它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将
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以45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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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建立连接点,在纠纷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在
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建立连接点。
依邹碧华的介绍,在探索审判方法中,有一些审判方法或者民事办案指南在推广过程中没有被法官接受,原因在于这些方法过于抽象,基层法官不知道怎么去把握。
为此,有必要将裁判方法步骤化,转化成一个一个具体把握的东西。
他所提倡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正是在这方面做的一种尝试。
九个步骤好像挺复杂,其实,真正用起来顺理成章。
这就好比武术分解招式一样,看着一个个招式好像挺复杂,其实动作娴熟以后,所有招式都会连贯起来,现于无形之中。
这种方法在长宁法院应用了两年,效果明显。
上海法院系统评比一共有17个指标(效率指标、质量指标以及社会评价指标等),两年前长宁法院排名全市第13位,现在排在第1位,而且“老案”都没了。
对于裁判的方法,不仅法官探索,学者同样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傅郁林,这位有多年实务经验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者指出,现行模式庭审与裁判之间严重脱节,在诉讼请求(裁判对象)←→权利依据(法律适用)←→要件事实证明(适用法律的前提)←→举证质证这个逻辑链条上,各环节之间是互不关联的。
庭审的重心是证据审查(质证)而非事实调查(证明),所以庭后裁判时法官只能凭直觉和经验从这些零碎的、空洞的、缺
三、方法的推广:
源于实践用于实践
“要件审判九步法”因其理念的先进性、形式的创新性、方法的务实性受到了与会人员的肯定与推荐,认为应对此方法进一步推广。
罗东川指出,对这样一个大家看好的有价值、有前途的项目,怎样进一步推广而变成法官自觉的行动,还有相当多的工作。
现在,法官更多愿意按照自己的经验和方法来审,不太愿意采取同样的办案方法。
对于下一步的推广,他认为这是从审判实践来的,但现在还是理论性稍强了一些,要与现在诉讼的阶段和诉讼法对办案的基本要求结合起来,可能会更有意义。
对于进一步提升,他建议:
一是明确“审判九步法”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也要这么做,时间效率恐怕值得探讨;
二是进一步明确其价值目标;
三是明确现有诉讼法、实体法的规定和“审判九步法”这一操作方法衔接的问题;
四是明确和现在已有的办案指南的关系,解决适用上的困难;
五是明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这九个阶段里怎么适用。
“要件审判九步法”主要针对的是法官的实务操作,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就此谈了自己的体会,指出前四步是诉讼进行的基础,很多工作可由律师来做,法官只是梳理当事人的材料后固定下来。
一个好的律师起码能够帮法官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律师应吃透相关法律,不误导法官;
第二,律师应吃透相关案情,提炼出简要事实,让法官一目了然;
第三,律师应找到国内外的立法依据提供给法官;
第四,律师应将法院审结的案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提供给法官。
“审判九步法”更多地偏重程序问题,在现阶段解决得已比较完美,有必要在全国进行推广,让更多的法官和法院适用,让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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