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注册登记基本条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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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内编号
单位内使用地点
使用场所类别
设备地理信息
经度
运行状态
纬度
投入运行日期
海拔高度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
制造标准
制造日期
产品合格证编号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许可证编号
产品图号
型式试验机构
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制造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类别
施工告知日期
施工竣工日期
说明: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年月日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登记机关(专用章)年月日
安全状况等级:
监管类别:
使用登记证编号:
表B-1适用于固定式锅炉
固定式锅炉结构型式和主要性能参数
主体结构型式
安装型式
支座型式
保温绝热方式
容器容积
m³
容器内径
mm
容器高(长)
mm
容器净重
kg
腐蚀裕量
充装重量
换热面积
m2
设计换热效率
%
运行换热效率
材料
壳体
厚度
封头
衬里
夹套
设计压力
壳程
MPa
设计
温度
℃
管程
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工作压力
MPa
工作
介质
设备主要安全附件与有关装置情况
品种(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
设备保险
情况
保险机构
保险险种
保险价值
保险费
保险金额
设备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方式
变更原因
变更日期
设备检验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类别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编号
下次检验日期
表B-2适用于移动式式锅炉
移动式锅炉结构型式和主要性能参数
罐车车(牌)号
罐车结构型式
罐车底盘号码
外形尺寸
(长×
宽×
高)
×
×
罐体(总)容积
罐体内径
罐体总长
单位容积充装量
内筒体
外筒体
内封头
外封头
设计温度
装运介质
工作温度
汽车罐车
整备质量
最大允许充装质量
kg
满载总质量
铁路罐车
轴重
载重
自重
罐式集装箱
额定质量
总质量
长管拖车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气瓶数
排列位置
锅炉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b1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
b2设备基本情况
b2.1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锅炉”。
b2.2设备类别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固定式锅炉”或者“移动式锅炉”。
b2.3设备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
固定式锅炉填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容器、第三类低压容器、第二类中压容器、第二类低压容器、第一类锅炉;
移动式锅炉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含管束式集装箱)。
b2.4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
b2.5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6锅炉品种
由于锅炉的特殊情况,保留锅炉品种概念(不同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设备品种),填储存容器、分离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
按照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标准填写,可以根据产品数据表或者竣工图提供的标准填写。
b2.7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设备的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b3设备使用情况
b3.1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b3.2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
b3.3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b3.4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b3.5单位性质
填写单位经济类型(成分),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港澳台、合资等。
b3.6所属行业
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对于使用单位可以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与、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
按照括号外的大分类填写。
b3.7法定代表人
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姓名。
b3.8安全管理部门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
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可划“—”。
如果安全管理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则填写委托的服务机构名称。
b3.9安全管理人员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如果聘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b3.10联系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
b3.11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b3.12单位内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
移动式锅炉,填写“移动”。
如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b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
b3.13使用场所类别
由登记机关填写。
按照分类监督管理方式,针对使用场所(环境)对设备安全运行性能的影响,包括管理、事故影响程度等。
目前,由于没有安全技术规范予以规定,可以不填写而划“—”。
b3.14运行状态
填写设备的用途和运行方式。
用途包括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运行方式为包括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
只有自用才用生产、生活、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进行组合,中间可用“/”分开,如自用/生产/备用
b3.15投入运行日期
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运行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b3.16设备地理坐标
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
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
在使用登记时没有完善前以与用于出租、移动式锅炉可不填写。
登记机关划“—”。
b4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b4.1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
b4.2制造许可证编号
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B4.3制造标准
填写该设备制造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可根据产品数据表提供的产品标准填写。
b4.4制造日期
填写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上标注的制造日期,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
b4.5产品合格证编号
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合格证编号,该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产品数据表、产品铭牌一致。
b4.6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设计单位名称。
b4.7设计许可证编号
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设计许可证编号。
b4.8产品图号
填写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图号。
b4.9型式试验机构
填写产品型式试验证明书所表述的进行该类设备(如果可以覆盖,按照覆盖原则)进行型式试验的机构名称。
b4.10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
b4.11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证明书(如果可以覆盖,按照覆盖原则)的编号。
b4.12制造监检机构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制造监捡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捡”,将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监检证书编号栏目划“—”。
b4.13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
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
b4.14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
b5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
b5.1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5.2施工类别
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的施工类别,包括安装、改造、维修等。
b5.3施工许可证编号
填写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b5.4施工告知日期
填写施工单位向质监部门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
b5.5施工竣工日期
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
b6使用单位说明和填表人员、单位盖章
(1)使用单位需要说明的事项可以进行说明,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年、月、日),填表后应当盖单位公章。
(2)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首次登记填写,锅炉一般不超过3年,实施RBI(基于风险)检验的,按照RBI(基于风险)检验结果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
由于结构原因,设计文件的规定无法实施定期检验的锅炉,由使用单位填写“设计规定不实施定期检验”
b7登记情况
在说明空白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受理、登记等意见。
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b7.1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b7.2登记机关(专用章)
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
b7.3安全状况等级
出厂资料齐全的新锅炉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对进口锅炉安全状况等级由特种检验机构对进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后评定。
如果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性能有怀疑,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锅炉进行检验后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
b7.4监管类别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设备本质、使用场所、检验结论确定是否作为“一般监管”、“重点监管”对象。
b7.5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使用登记证号编制方法见本规则附件C。
b8表B-1
表B-1作为锅炉使用登记表的附表,适用于固定式锅炉。
根据设备的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划“-”。
b8.1固定式锅炉结构型式和主要性能参数
b8.1.1结构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安装型式、支座型式、保温绝热方式等,依据产品数据表填写,无划“—”。
b8.1.2主要性能参数
b8.1.2.1设计参数
包括容器容积、容器内径、容器长(高)等几何尺寸,容器净重、腐蚀裕量、充装重量、换热面积、设计换热效率(适用于有热效率要求的高耗能设备),以与各受压元件的材料、厚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等。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内容填写。
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b8.1.2.2实际工作参数
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介质,运行热效率(运行测试或者自身计量仪器显示的热效率、适用于有热效率要求的高耗能设备)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填写。
b8.2设备主要安全附件与有关装置情况
锅炉的主要主安全附件与有关装置情况有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仪、超限报警器等。
根据实际配置填写锅炉主要安全附件的品种(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
《特种设备目录》有明确品种定义的按照其填写,没有明确定义的可以按照实际的产品名称填写。
b8.3设备保险情况
按照设备的保险情况填写,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
b8.3.1保险机构
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
b8.3.2保险险种
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
b8.3.3保险价值
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b8.3.4保险费
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b8.3.5保险金额
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
b8.4设备变更情况
因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设备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
新设备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可全部划“—”
b8.4.1变更项目
按照使用单位、使用地址、设备参数”等填写。
b8.4.2变更方式
按照过户、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等填写。
b8.4.3变更原因
按照转让、搬迁、提高能力、安全状况不合格等填写。
b8.4.4变更日期
填写变更完成的日期。
b8.5设备检验情况
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制造监检除外),包括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单位变更)等。
b8.5.1检验机构
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b8.5.2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检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b8.5.3检验类别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事故检验等。
b8.5.4检验日期
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
b8.5.5检验结论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一般为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
对以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检验结论的,用安全状况等级表示。
b8.4.6检验报告编号
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没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可以只填写监检证书的编号。
b8.4.7下次检验日期
填写下次定期检验(全面检验)的日期。
对首次登记的,可以不填写,实际定期检验按照使用单位填写首次定期检验日期进行。
b9表B-2
表B-2作为锅炉使用登记表的附表,适用于移动式式锅炉。
b9.1移动式锅炉结构型式和主要性能参数
b9.1.1结构型式
包括罐车车(牌)号、罐车结构型式、罐车底盘号码、保温绝热方式等。
b9.1.11罐车车(牌)号
对铁路罐车填写“罐车车号”,罐式集装箱填“—”,其他罐车填写“车牌号”。
b9.1.12罐车结构型式
对铁路罐车按产品数据表“结构型式”栏目下相关项目填写,对汽车罐车、长管拖车需将“单车”、“半挂车”填写明确,其他按照相应的品种填写。
b9.1.13罐车底盘号码
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填“—”,其他移动式锅炉填车辆底盘号码。
b9.1.14保温绝热方式
对长管拖车填“—”,其他移动式锅炉有填方式,无填“—”。
b9.1.2主要性能参数
b9.1.2.1设计参数
包括外形尺寸、罐体(总)容积、罐体内径、罐体总长、单位容积充装量、腐蚀裕量,以与各受压元件的材料、厚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等。
b9.1.2.2实际工作参数
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装运介质,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填写。
b9.1.3各品种的装载情况
包括汽车罐车的整备质量(重量)、最大允许充装质量(重量)、满载总质量(重量),铁路罐车的轴重、载重、自重,罐式集装箱的额定质量(重量)、最大允许充装质量(重量)、总质量(重量),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气瓶数、排列位置。
均按产品数据表相应项目内容填写。
b9.2设备主要安全附件与有关装置情况
同b8.2。
b9.3设备保险情况
同b8.3。
b9.4设备变更情况
同b8.4。
b9.5设备检验情况
同b8.5。
注b-1:
所有栏目,除注明由登记机关填写外,应当由负责申请使用登记的使用者(产权所有者)填写。
注b-2:
本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锅炉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化要求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数据。
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
注b-3:
移动式锅炉的地理信息,作为信息要求只是在进行运行监控时采用,使用登记时可不填写,划“-”。
压力容器注册使用登记证申报须知
使用单位依据《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规定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填表人、安全管理员签字,单位盖章,领证时退回一份由使用单位保存)
3.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压力容器)(复印件一份)
4.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一份)
5.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一份)
6.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7.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复印件一份)
8.移动式压力车辆支行部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9.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压力容器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1.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压力容器
设备型号
压力容器品种
万元
设备使用地点
投入使用日期
年月日
产权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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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 注册 登记 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