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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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15
附录E分项工程质量验收...............................................................16
附录F细水雾灭火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7
附录G本标准用词说明.................................................................18
附:
条文说明..........................................................................1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22】178号文的要求,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编制。
本标准以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工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成果为根底,结合对于不同场所和被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应用性实体灭火实验的实验数据和结论,参考欧、美等国家相关标准和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技术文件及工程应用条件,针对广东地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特点及消防装备要求,确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系统组成、根本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要求。
本标准共分七章、六个附录,包括总那么、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平安要求、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属首次制订。
主编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天津盛达平安科技实业公司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广州市设计院
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康华新卫机电设备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
标准起草人:
1总 那么
1.0.1为了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
1.0.3本标准鼓励采用通过国家消防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运用。
1.0.4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室内及地下建筑物内以下类型的火灾:
1.0.4.1可燃液体火灾〔闪点不低于60°
C〕;
1.0.4.2固体外表火灾;
1.0.4.3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火灾;
1.0.4.4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控制室等火灾;
1.0.4.5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火灾;
1.0.4.6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燃气轮机、燃油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等火灾;
灭火系统进行灭火或控火的火灾场所;
1.0.5细水雾系统不能直接用于以下场所:
1.0.5.1有遇水即发生爆炸或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场合,如锂、钠、钾、镁、钛、锆、铀等金属或其化合物;
1.0.5.2有低温液化气体存在的场所,如液化石油气。
1.0.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细水雾WaterMist
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距喷头1.0m处的平面上,测得水雾的雾滴体积直径D小于1000μ或Dv0.5小于300μ,并能够对火灾实施有效扑灭或控制的水雾。
2.雾滴体积直径Dvf
雾滴直径由零到某一直径的累计的体积与总体积的比值为f时的水雾的某一特定直径。
2.1.3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MistFireExtinguishingSystems
具有一个或多个能够产生细水雾的喷头,并与供水设备或雾化介质相连,可用于控制、抑制及扑灭火灾,能满足本标准性能要求的灭火系统。
2.1.4低压系统LowPressure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中压系统 IntermediatePressure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 高压系统HighPressure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单管系统SinglePipingSystems
将水或水和雾化介质通过单一管网系统输送到每个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双管系统TwinPipingSystem
将水和雾化介质通过不同的管路,分别输送到喷头,并在喷头内部混合而产生细水雾的灭火系统。
2.1.9预制式系统 Pre-engineeredSystem
按照保护空间或保护对象预先确定了系统流量、喷头压力、管路长度等参数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全淹没系统 TotalFlooding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整个防护区内喷射一定量的细水雾,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11局部应用系统 LocalApplicationSystem
向被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流量直接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2.1.12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DistributionSystem
用一套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3容器式系统Self-ContainedSupplyingSystem
采用储气容器给储水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4泵组式系统 PumpSupplyingSystem
采用泵组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5开式系统 Open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6闭式系统 Close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7作用面积
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一次火灾喷雾保护的最大面积。
2.1.18细水雾喷头WaterMistNozzle
含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一定压力的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
2.1.19雾化介质 AtomizingMedia
以一定压力与水进行机械混合而产生细水雾的惰性气体。
2.1.20防护区Protectedarea
满足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闭空间。
2.1.21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Time,
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发出灭火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2.1.22检验批 i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编号
符号
单位
涵义
K
细水雾喷头的特性系数
P
MPa
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q
L/min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D
μ
细水雾雾滴体积中间直径范围
Q
N
只
细水雾喷嘴的实际应用数量
P0
储气容器的工作压力或泵组的工作压力
W
L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
WC
系统的储水量
d0
mm
管道外径
di
管道内径
S
mm
管道壁厚
T
累积喷雾时间
Qj
系统流量
β
%
允许开口面积系数
3设计方法
3.1一般规定
3.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被保护对象及容器式灭火系统除外。
有特殊要求的被保护对象:
例如,不能有普通水浸润的被保护对象、经普通水浸润后会发生导电、短路等现象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保护场所。
这类场所可采用蒸馏水或纯洁水作为灭火介质。
容器式灭火系统的灭火用水一般封闭储存,长时间存放普通水会对容器产生腐蚀,因此建议采用蒸馏水或纯洁水作为灭火介质。
3.1.2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供水能力。
水泵组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当保护对象中包括泵组系统的电源时,建议设置UPS备用电源,或采用瓶组式灭火系统。
3.1.3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的具体被保护对象的火灾。
3.1.4细水雾实施灭火前,防护区内所有影响灭火效果的通风、排烟系统及其管道应自动停止工作并关闭相应阀门,并应切断非消防电源。
3.1.5细水雾实施灭火前,必须切断防护区内的可燃、助燃气体气源。
3.1.6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以下规定:
3.1.6.1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β2。
开口设置的高度不宜大于防护区总高度的50%,并不宜小于防护区总高度的10%。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对开口部位设置细水雾喷头进行局部加强保护。
3.1.6.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1.7采用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大空间周围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3.1.7.1被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0m/s。
3.1.7.2在喷头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喷头保护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8采用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的储水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防护区保护对象的灭火的用水量。
3.1.8.2一套瓶组式细水雾组合分配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和保护对象数量不应超过8个,当超出8个时应设置备用量;
重要被保护对象应设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灭火用水量。
注:
重要被保护对象:
珍贵档案资料等。
3.1.9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系统动作试验装置,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应设置在区域控制阀与水雾喷头之间,并保证试验时平安泄水。
3.1.10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应用在火灾危险程度较大的场所,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应用在火灾危险程度较小的场所。
2,当超过时宜进行分区保护。
3.1.12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超过150m2。
3.2根本设计参数
3.2.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根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特性、被保护对象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3.2.2细水雾灭火系统可采用连续喷雾或间歇喷雾两种方式,表3.2.2为最小累积喷雾时间。
表3.2.2最小累积喷雾时间
被保护对象
累积喷雾时间〔min〕
室内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20
柴油发电机、锅炉房、直燃机房
24
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30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
汽轮机、燃气轮机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3.2.3 喷头
3.2.3.1应根据防护区高度、面积、火灾类型、被保护物体外型及灭火系统类型合理选择喷头,同时,必须采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喷头的材质宜为不锈钢。
3.2.3.2全淹没系统喷头宜按矩形、正方形或菱形均衡布置在防护区顶部,对于高度超过4.0m的防护区应分层布置;
局部系统喷头宜均衡布置在被保护物体周围,对于高度超过4.0m的被保护物体应分层布置。
3.2.3.3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0m,并不宜小于2.0m。
3.2.3.4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喷头最低设计工作压力。
3.2.3.5喷头的特性系数K按生产商提供技术资料或本标准附录A选取。
3.2.3.6当被保护对象为带电体时,喷头及管道布置还应符合表3.2.3.6要求。
表3.2.3.6
带电体额定电压等级〔kV〕
喷头及管道与带电体外壳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m〕
220
110
35
3.2.4对于多容器系统,同一集流管下所有储瓶大小和充装压力必须一致。
3.2.5水量计算
3.2.5.1喷头的设计流量
q=K
〔3.2.5.1〕
式中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压力〔Mpa〕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3.2.5.2系统设计流量
〔3.2.5.2〕
式中Q-系统设计流量〔L/min〕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Pi〔MPa〕计算。
3.2.5.3系统设计用水量
W=Q×
T〔3.2.5.2〕
式中W—系统设计用水量〔L〕
Q—系统设计流量〔L/min〕
T-细水雾累积喷射时间〔min〕
3.2.5.4系统储水量
3.2.5.4.1用于扑救B、C类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W〔3.2.5.4.1〕
3.2.5.4.2用于扑救A类〔外表〕火灾的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1.5W〔3.2.5.4.2〕
3.2.5.4.3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b×
T〔3.2.5.4.3〕
Qb—水箱补水流量〔L/min〕
3.2.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3.2.7管网计算
3.2.7.1低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按下式计算――Hazen-Williams公式
式中△pm-摩擦损失〔bar/m〕
Q-流量〔L/min〕
di-管道实际内径〔mm〕
C-管道摩擦损失系数,不锈钢管或铜管为150
3.2.7.2中、高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按下式计算-DarcyWeisbach公式
根据计算出的Re、ε/di值,查附录B可得到f值。
〔3.2.7.2-1〕
〔3.2.7.2-2〕
式中
表3.2.7.2不同温度下水的密度及动力粘度
温度〔℃〕
密度ρ〔kg/m3〕
动力粘度μ〔厘泊cP〕
998.2
4系统组件
4.1一般规定
4.1.1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必须采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4.1.2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应设有永久性的铭牌,标明气体的类型、重量、瓶重、储瓶的容积以及储瓶的压力等级。
4.1.3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各组件应有清晰的铭牌或印字、刻字,其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参数、出厂日期等。
4.2组件要求
.1过滤器
过滤器一般安装在泵组吸水口、储水容器注水口、喷头入口或喷头的每个喷嘴入口,应采用不锈钢材质的过滤网。
4.2.1.1 过滤器的尺寸应能满足在标准所规定的最低响应时间内,在最低压力和流量下系统正常工作。
4.2.2 过滤器滤网的最大网孔不应超过喷头每个喷嘴通径的80%。
4.喷头
喷头的选择应考虑以下技术资料:
1适用范围;
2喷头的流量特性;
3保护空间的最大高度;
4喷头顶端距被保护物的最大距离;
5喷头之间的最大间距和最小间距;
6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7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8喷头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
4.2.3平安泄压装置
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的设计安装必须遵守生产厂商的技术要求,每个压力容器必须具有平安泄压装置。
4.2.4 控制阀
4.2.4.1控制阀的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接通或关断细水雾系统的供水。
2接收控制器的信号实施启停控制
3具有机械、电动和气动操作方式。
4.2.4.2对于组合分配系统,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区域控制阀,每个控制阀上应设有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铭牌。
4.2.5容器和泵组
4.2.5.1细水雾灭火系统容器、泵组、储水箱及控制阀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为4~50℃的专用设备间内,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对于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如果设置在防护区外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在防护区内,但应用钢制容器柜加以保护,并在防护区外设置手动紧急启动装置。
4.2.5.2专用设备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应保持枯燥和良好通风。
设备间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装置,门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4.2.5.3泵组式系统的储水箱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并应采取防尘措施。
储水箱应自动补水,并应在补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储水箱还应该具有液位显示、报警装置。
4.2.5.4泵组式系统应该具有测试水泵工作的条件。
4.2.6管道、连接件及支架
4.2.6.1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或铜管,管道规格及壁厚应符合表4.2.6.1-1和表4.2.6.2-2的要求。
表4.2.6.1-1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
管外径〔d0〕mm
管壁厚(s)mm
材质
状态
标准号
管外径
精确度
管壁厚
12
±
1.5
+12%
-10%
1Cr18Ni9Ti
冷拔
GB13296-91
16
22
28
32
36
10%
40
48
铜管管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27-1997,管材壁厚铜管管接头应采用扩口式接头,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5625.1-1985。
表4.2.6.1-2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GB/T1527-1997〕
外径(mm)
壁厚〔mm〕
5
18
1.0
2
3
6
1
8
4
10
25
2.0
注:
1.本表摘录标准中的局部规格。
2..设计中根据系统的压力不同,分别选取管道的壁厚。
高压系统选上限值,中低压系统选下限值
4.2.6.2系统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同材质的管接头连接。
4.2.6.3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间距应符合表4.2.6.3的要求,在距喷头不超过250mm处应设置支、吊架。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表4.2.6.3支、吊架最大间距
管道外径〔mm〕
最大间距〔m〕
1.9
4.2.7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报警和控制线路的布线应符合现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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