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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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监理工程师在跨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3)同一个项目一年内数次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或“先斩后奏”。
总监理工程师的各种不良行为,企业与个人都将记入B类和C类不良行为记录,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留下失信记录,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企业的业务承揽和对投标的不利。
为此,企业要从持续经营的需要出发,引进和培养与企业规模数量相匹配的国家和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努力弥补现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数量上的不足,积极培养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为提高中标率创造条件。
同时,企业要加强投标管理和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合理分配、适当安排总监工作,保持从业队伍的基本稳定,尽可能减少总监人选的变更。
存在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总监代表的内容含糊不清;
(2)或总监代表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并应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授权范围不得超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4条文的规定,且只有当总监理工程师不在项目现场时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监理工程师(按工程规模的要求)。
工程师职称的监理员或非注册在本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均不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存在问题
(1)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配置的人员数量偏少,尤其是持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情况较多,如监理机构中未配齐电气、给排水、暖通等安装类监理工程师,导致越权签证和服务质量低下;
(2)报建人员与现场实际工作人员名单不符,变更无记录、难追溯。
监理企业要自觉遵守“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才进行”的准则。
一般企业安装类监理工程师都偏少,一人可同时兼职规模不大的几个工程。
为保证安装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需要,可在监理机构配置安装专业的监理员,承担日常的旁站、巡视、检查等监理工作,在关键工序施工和签证时由兼职的监理工程师来把关。
另外,要注意招聘和培养安装类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
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监理机构中人员的变更往往很难避免,除了要更科学合理地安排人员进退场计划外,人员变更时,应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做好记录。
存在问题工程中标、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大幅度更改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监理企业要强化诚信观念,承接业务时相关部门(经营部和监理部或工程部)要沟通协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旦委派,应尽可能减少变更。
企业要制定中、长期人力资源建设规模。
存在问题现场未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验收规范、检测设备和测量仪器,或向施工方借用、或自始至终未使用检测仪器和设备。
不少监理机构连简易检测包和长钢卷尺都未配。
检测器具的计量检定证书不全,或证书过期,领用归还无记录
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均应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规范和简易检测包、30m及以上的钢卷尺。
其他测量仪器和检测器具应随时向公司借用,并建立借用台账(含:
使用日期、器具名称和编号、检测部位、使用人借用和归回日期等)。
若更细的话,可在工序报验单和测量报验单的复测记录中登记检测器具的名称和编号。
工程中使用过的计量器具均应有检定证书;
若是跨(计量)年度的工程,应将计量器具使用期的计量检定证书备齐。
存在问题监理机构无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检查时才临时向建设单位“借”用。
全面掌握工程信息是监理机构完成“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此,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详尽的工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如:
施工许可证、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及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抗震审查、消防审核意见书等,以全面、详尽、充分了解所监工程的背景情况和变化沿革,更好地理解客户要求和设计意图,减少疏忽遗漏的几率,特别是可以更好地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的情况出现。
存在问题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无会议纪要,或纪要不全、不详。
大多数情况下无独立的设计交底记录或纪要,一般情况下则是图纸会审记录同时替代了设计交底纪要;
对于设计交底不清或待定的问题,无后续处理记录,无法寻溯,没有形成闭合。
常规的程序是:
先组织监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审阅图纸,汇总意见;
再组织设计交底,均应有书面的会审和交底纪要。
现往往因工期紧迫,常将上述两项工作(程序)合并在一起同时完成,在随后的会议纪要整理成文时,应针对侧重分别记述整理,除了交底和会审记录外,特别是某些属于设计交底的内容,往往无法在设计文件中明晰表述,或者仅作为一种提醒或预告,更应在纪要中反映。
此外,还应有与会人员名单和签到,必要时,还应该有过程描述。
交底与会审记录中,凡当场为定夺的问题均应有答复期限和后续处理的记载。
存在问题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有变化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变更工程价款(进度)报告或变更工程量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后,未及时回复(确认或否决)和予以计量。
而是将报告转送给建设单位或审计单位,不置可否。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变更和26.工程量确认”中的规定处置(除非专用条款或协议另有约定)。
按规定不及时予以回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工程量计量是自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施工单位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如监理工程师无权或其他原因不能予以确认审批,则可在时限内找个“资料不全”或“依据不充分”等理由,请其补充后重新申报,拖延一至二个时限周期,以争取建设单位或审计单位给出实质性意见予以处理。
或请建设单位明确此事项不属委托监理工作内容。
绝不可对施工单位的报审随意拖延、甚至不了了之。
存在问题《监理规划》普遍存在针对性不够、无操作性,极少项目中有注明第二版、第三版的《监理规划》或《监理规划》增补内容,缺少时效性。
工程概况描述不清楚,监理结构有组织结构框图无人员名单,职责分工与监理工作程序交代不清楚;
写了不少施工工艺与规范中的内容,但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未写或没具体写。
多数项目的监理规划只要换掉项目名称、人员名单等少量内容可放到任何项目上去,缺少“个性”,监理企业审批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监理规划》的编写时间是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工程准备阶段初期,此时掌握的工程信息尚不全面,编写的内容可以稍许“宏观”些,但其内容应有针对性,应当基本上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方法及措施具体而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实施工作有指导作用,操作性强。
更详细的内容可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通过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来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宜作必要调整,并按原报审程序经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等也应该是《监理规划》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且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书面记录。
此可作为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工程时,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位的依据。
存在问题《监理实施细则》细则不细,抄施工工艺、技术规范的内容,忽略了监理自身的工作特点,应采取的方法和应采取的措施;
对某些技术规范认知度不够,知识面欠广欠深,致使某些关键工序监管失度,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漏编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
对于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中具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亦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更针对性地对工程建设实施控制。
一般凡要编写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宜要求施工单位先编写施工方案,然后可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控制目标和控制要点、工序的关键和特殊性、以及监理工作方法、控制措施等。
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新规范、接受新技术,掌握本专业范畴内的常用标准,关注技术的进步与规范的更替,及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工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找到有关资料去了解、研究、掌握它。
培养虚心好学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同行的磋商交流。
存在问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内审程序不符,监理未识别。
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只有分公司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字,甚至还有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在先,施工单位内审在后的现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签字,再由施工单位(注: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向监理机构报审。
外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在此环节一律无效,因这一环节是技术审核,涉及技术资格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权力委托。
在审核这一环节时,应注意核查该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以及其中的变更记录,核对相关签字人资格的有效性。
存在问题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审核,监理的审核意见不明确,模棱两可;
审核不细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牛头不对马嘴的内容、无针对性的内容、甚至用于其他项目的“无中生有”的内容,也用“严格按此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一句话搪塞过去;
审核时间超时限。
首先,对于施工单位呈报的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审核意见如同意或不同意一定要明确,即使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宜写几句评语,将审查的痕迹留下来,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某些欠缺也可以提出整改的要求。
如不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写出1、2、3等不同意的理由(该施工组织设计中不符要求的内容),并限时整改,作再次报审(再次报审时应注明为第几次)。
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预定得到的开工日期前7日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并在不影响正常开工的前提下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应为可能需重复报审留出时间)
存在问题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施工单位未报送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未识别;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而未组织专家对其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参建单位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监理未识别;
(4)专家论证后,施工单位未按专家意见优化原方案,仅将论证报告连同原施工方案向监理报审,监理未识别;
(5)甚至个别工程项目中,监理审核通过在前,施工单位报审在后,最后才是专家论证报告,监理未识别;
(6)大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均为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就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的监理方法及措施。
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同步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应强调施工前必须有方案,方案的报审必须提前或事先,且应有一定的提前量。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会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依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在监理过程中,针对施工单位在某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时存在质量通病的现象,亦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该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批通过后再施工。
存在问题
(1)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不到位;
(2)对项目部的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等能否适应项目施工管理的需要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备案,未严格执行;
(3)项目经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缺额没识别,甚至在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签到栏中帮项目经理补签名。
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报审,应有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监理机构不能仅仅收下这些文件资料就了事,而是要对此进行审查,审查其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以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
发现项目经理不到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通过工地例会,并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记录),要求项目经理限时到位,项目经理仍不到位,再发一次、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会议纪要),最后写份“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将项目经理不到位的事实记录下来,抄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置,切不可帮施工单位“隐瞒”项目经理不到位的事实,届时工程不能顺利进行或发生事故,项目经理或专业管理人员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监理如果不识别将承担连带责任。
专职安全员的到位人数,须按住建部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常遇到施工单位仅报几张“C”类证复印件,或服务(工作)单位是其他企业,监理机构要予以识别,督促其及时整改。
工程中的特种作业内容常随着工程进展一直在变换,特种作业人员也一直有进有出,监理机构对工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采取备案制,凡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应报监理机构备案,监理人员应注意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并作好记录,这项工作是动态的,不能停留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一批资格证复印件就“万事大吉”。
存在问题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核不符要求,监理人员对准许开工的条件不清楚。
开工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测量控制点(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首道工序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均已报审通过;
施工许可证已领取;
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和临时设施已满足开工要求;
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
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已获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且按计划提供齐全;
施工人员已按计划到场。
存在问题无施工许可证,监理采取以下错误的处置办法:
(1)同意开工;
(2)暂不签署审核意见,待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批同意开工;
(3)审核意见:
“不同意开工,但所有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无施工许可证开工是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将受到处罚,监理同意开工将作为不良行为被记录。
超出申请开工日期不予回复审核意见的,将视为同意开工。
即使在审核意见栏写明“不同意开工,但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此意见存在逻辑矛盾,属“鸵鸟现象”。
遇到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不影响与建设单位关系条件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公司领导先与建设单位沟通,宣传建筑法和建设部91号令,并说明:
a.监理不能批“同意开工”意见的苦衷,有不良行为记录将影响企业生存和个人执业;
b.如项目被主管部门查处,即使有监理的“同意开工”也不会免除或减轻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c.口头承诺:
即使你们一定要开工,监理除了“不同意开工”外,其余所有监理工作照做,不影响正常施工和进度。
(2)在开工当天,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一份《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将开工实施记录下来,并希望建设单位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注明:
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话,则工期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备忘录》发送建设单位、抄送施工单位。
或者,在签署委托监理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注明: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开工条件,开工审批由建设单位负责。
存在问题开工条件的审批与开工审核日期不符时间逻辑。
同意开工的审核日期必须在开工条件的审批之后。
造成不符时间逻辑的原因:
一是,由于无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造成,前段审核工作可按《18项》所述处置;
开工后,待施工许可证领到了,若施工单位又报一份开工报审表申请施工,监理毋须再作同意与否,注明:
“本工程已于*月*日开工,详见**号《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即可。
二是开工在前,施工组织设计或其他开工条件审批在后造成的。
一般情况这是不允许的,属监理机构的失误。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一时无法从建设单位处取得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工程信息,但工期较紧须尽快开工,总监理工程师可视具体情况比准施工单位分批或暂缓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的申请,但每道工序在开工前其施工方案必须获得审核批准。
存在问题分包工程未办理开工报审,监理未识别。
分包工程开工须办理开工报审,以此设立一个”门槛“,以便监理机构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进驻项目部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和备案程序与方法等,除一些零星小分包工程外,基本上可参照对总包单位的审核与备案程序。
存在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未参加会议、项目经理未参加会议的情况较多。
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是:
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因此,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均应参加。
尽管在施工准备阶段有的监理人员按进退场计划尚未进场,但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尽可能参加。
项目经理不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预示他将不会到位,总监理工程师应警觉,应立即提出项目经理必须到位的要求,并请建设单位予以督促。
存在问题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项目经理基本没参加,议决的事项未落实,问题处理不闭合。
尽管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位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同时担任3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但鉴于工地例会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关系、解决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的例行工作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创造条件或克服困难坚持参加并主持工地例会,否则,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到位情况将受到质疑。
项目经理很少参加或基本不参加工地例会,即识别为不到位,监理应采取如下“第14项”所述的措施,督促其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在召开工地例会前,应事先做好准备,了解上次会议议决事项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确定有关事项的处理原则,与有关各方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做好会前准备。
会议中要检查上次会议决议落实情况,检查未完成事项及其原因;
协调确定下一阶段除正常工作以外的必须落实的事项,并在会议纪要中简明扼要地列出决议事项的工作要求、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存在问题测量放线成果审查存在:
1)对测量控制点监理人未进行独立复核、部分存在未审查建筑物及场地的原始控制基准点;
2)监理人未配备满足工程各阶段测量精度的相应测量仪器,相应复测记录中无使用仪器情况说明;
3)监理的测量复核资料仅在承包人申报的测量记录上简单地签署“符合要求”等通用意见;
4)未按规定审核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的合格证及检定证书,或者检定证书当时有效但现在已经过期而没有识别。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测量及检测仪器,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内业与外业检查: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对于规模较大的群体工程、单体高度较高、工程平、立面变化较大、对测量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监理机构应配备较专业的测量管理人员,开工前认真审核承包人的测量方案,并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理测量实施细则,从校核原始控制桩及基准水准点开始,独立地做好对承包人报送的各阶段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
若要求每个工程都配备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监理企业而言肯定有困难,但每个监理企业配备一至几名专业测量工程师来专职或辅助各在监项目的复测与检验则是必要的。
存在问题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存在:
1)对特殊机械设备未按省厅第四版表中A3.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进行进场和使用分开报验;
2)未严格按部令166号文件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3)吊塔、施工电梯等按规定应进行检测合格、并经承包人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才能使用的,现场仅以检测单位的检测证书为准;
4)检测验收报告中,对设备基础方案的审核缺失或不全面;
5)对群塔施工未提出监理的审查意见;
6)对于如桩工机械、预应力千斤顶、油压表、锚夹具等的特殊机械的审验批准常有漏查。
严格按照原建设部166号文件、省厅第四版表A3.4及各地主管部门对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要求,监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和检测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参加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5)查验与备留设备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复试报告、合格证;
6)监督检查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贯彻情况;
7)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对安装和使用单位拒不整改或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建设单位督促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整改或停止使用,如仍不听从的,应请建设单位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报告(如情况严重,监理单位应直接向安监部门报告)。
尽管原建设部166号文件中对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中履行的安全职责侧重于程序性的审查和检查,但是我们监理人还是要加强对相关机械设备性能方面知识的了解和熟悉,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知识,减少现场大型机械设备使用方面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
同时加强现场的巡视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制止现场操作中的不规范行为,防患于未然。
施工过程中起重设备的提升或检验报告有效期满,均应重新检测并报验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另外,对于特殊机械的理解不应该局限于起重与垂直运输机械,应该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将其他的特殊机械和设备(如打桩机械等)纳入报验审批范围。
对于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必须由检测单位检测的设备就位后,应由设备使用单位、总包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报验。
存在问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核验存在:
1)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如:
水泥、钢筋、钢结构、预制桩、幕墙、门窗、水电安装、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需要复试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现场未严格遵照执行,部分材料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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