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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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组织收入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四条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领购、定期缴验制度。
第四条首次申领票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第五条领购票据时需持有《票据登记簿》,缴旧领新。
第六条在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项、少联、错号等情况。
第七条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逐步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镇级政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镇政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镇政府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资产领用单》,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三)财政所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否则资产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政所每年必须对镇政府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搞吃、拿、卡、要、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金)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杜绝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五、不准利用职权拨人情款、办人情事,搞权钱交易,挪用财政资金;
六、不准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决不以打招呼、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扰正常业务,坚决杜绝讲关系、徇私情。
第四条
财政所长对所内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全所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并做好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和考核。
第五条将廉政建设作为年终文明财政所评选,财政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外单位或个人到财政所办理业务,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位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并认真解答来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受理,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引导到相关岗位办理。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办理来人的业务事项或难以落实具体责任人时,应说明情况或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来人发生争吵。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者的全过程,应使用文明用语。
政治及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条全所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上级财政部门、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第二条认真学习财政业务知识和现行的财政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指定专人负责准备学习资料,统一组织全所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和有关政策。
第三条每月组织两次政治及业务学习。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需临时安排的学习。
第四条除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
特殊情况应事先请假。
不能及时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坚持工作之余学习或补课。
第五条对所内会计人员的学习笔记,所长要定期组织检查。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个同志应对照自己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遵规守纪等方面的缺点作自我批评,同时对本所其他同志存在的缺点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条民主生活会应本着交流思想,畅所欲言,互相促进的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达到解除疑虑,增强团结,做好本所工作。
第三条做好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
政务公开制度
为认真开展政务公开,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的原则。
把便民、惠民放在工作首位,坚持依法、真实,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部署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形式。
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单、手册等方式。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时间。
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开内容,每年公开四期。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加公开次数。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组织。
各岗位积极配合提供公示内容,所长负责审核、组织实施。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到所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或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统一纳入本所信访管理。
第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各岗位人员根据职能分工,本着依法、及时、疏导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信访工作。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对来人来信来访须做好详细登记,登记要包括信访人、信访时间、信访方式、请求的事项和理由等。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应当记录清楚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理由。
第五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对属于本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六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信访负责人要及时与所领导及相关岗位联系,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报所长签批意见,并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将信访内容、领导意见、办复结果完整整理归档,建立相关台账,做好信访事项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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