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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18
税收征管其他19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验旧方式若干事项的公告19
2015-04-2119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20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20
契税21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1
财税〔2015〕37号21
资源税23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23
企业所得税25
1、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5
2、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26
个人所得税27
1、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7
出口退税29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29
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政策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时限的公告
2015-04-21
为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时限等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批准事项、备案事项和纳税申报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当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日止。
批准事项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适用税收政策前,须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涉税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涉税事项应在适用相关政策后,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申报事项是指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涉税事项应随其当期纳税申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凡是纳税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属于跨年度的,均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年度一次性备案,其中属于项目优惠的,以后年度应就新增项目进行备案。
三、纳税人未按办理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的,不得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并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现将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2015-04-21
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理部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持有效CA证书直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应报送的资料详见附件2。
三、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时,应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表单、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完成资料提交。
四、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查询其办理事项的状态和进度,在收到相关回执后,确认为已履行了备案及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批准事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一)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七)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十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十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二十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二十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十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十九)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试点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
(一)年度纳税申报备案事项
1.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情况。
2.政策性搬迁情况。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情况。
(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企业纳税申报事项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相关资料
(四)境外所得抵免申报资料
附件2
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资料清单
一、企业所得税批准事项
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的说明。
(三)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五)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2.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3.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2.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6.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
资料清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1)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2)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专项报告。
(3)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的专项报告。
(4)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的专项报告。
1.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2)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5.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6.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7.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8.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9.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10.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增值税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
2015-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我市安装使用下列四类税控器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器;
(三)税控盘;
(四)金税盘。
二、纳税人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抄报上月(税款所属)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汇总和明细数据(以下称抄报开票数据)。
未按规定抄报开票数据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三、使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的,系统将自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辅助填报工具”(以下简称辅助工具)协助纳税人顺利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
辅助工具第3、5、7、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通过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
上述数据包括纳税人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数据,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
四、纳税人应按照先抄报开票数据,后填报《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征期内再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顺序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以及纳税人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应小于等于下列数据之和(数字换算尾差不视为异常):
(一)辅助工具第3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1+3%)。
(二)辅助工具第5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
(三)辅助工具第7、9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以上逻辑关系统称票表比对。
六、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按照现行操作程序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
不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给予信息提示,此时纳税人可通过校验,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直至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后,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校验机制同上。
七、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可通过自查排除下列一般性原因:
(一)未准确填报数据;
(二)未按月抄报开票数据;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不同期;
(四)未申报销售收入。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同时废止。
2015年3月31日
2、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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