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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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及法兰等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
第四条本资格条件关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单位资质能力的审查包括两个部分:
质量保证能力和设计技术能力。
第五条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设计人员;
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六条从事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的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按照核安全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相关导则建立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保证大纲文件体系。
(2具有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相关导则建立的、符合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保证需要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3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一、设计人员分级及相应条件
第七条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各级设计人员可划分下列级别:
设计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设计审核人员、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
第八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
1.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专业知识;
1.2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1.3熟知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1.4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或相近设备设计审核经历;
1.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1.6经过单位相应的培训,且考核合格;
1.7熟知相关的核安全法规。
2.设计审核人员:
2.1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2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2.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2.4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或相近设备设计校核经历;
2.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2.6经过单位相应的培训,且考核合格;
2.7熟知相关的核安全法规。
3.校核人员:
3.1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3.2具有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3.3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4具有3年以上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或相近设备设计经历;
3.5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3.6熟悉相关的核安全法规;
3.7经过单位相应的培训,且考核合格。
4.设计人员:
4.1具有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或相近设备设计专业知识;
4.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4.3能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4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4.5熟悉相关的核安全法规,
4.6经过单位相应的培训,且考核合格。
二、从事核1级容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九条资历
1.已取得核2、3级容器类设备设计类资质3年以上,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或具备与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的设计资历,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1级容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的,从事过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的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的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及热工水力等专业。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不含返聘人员中:
2.1主持过2项以上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1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2.3设计校核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4设计人员应不少于20人。
2.5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一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拥有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1.1拥有必要的设计计算用计算机软件;
1.2具有施工图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出图能力;
1.3能利用CAD/CAE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1.4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1.5初步实现设计项目的计算机管理;
1.6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2.拥有并掌握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导则,以及适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掌握以下设计用关键技术
3.1结构设计;
3.2热工水力设计;
3.3设备选材要求;
3.4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5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断裂分析、疲劳分析等;
4.拥有相应的设计验证能力。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所在系统的工艺设计和主要参数。
6.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对于确需分包的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从事核2、3级容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十二条资历
1.具备与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的设计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2、3级容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的,从事过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技术力量
2.在专职设计技术人员中:
2.1主持过2项以上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
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2、3级容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2.5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四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1.1拥有必要的程序分析计算机软件;
1.3能利用CAD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
2.拥有并掌握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和资格条件,以及合适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6设备力学分析。
4.拥有相应的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的人员应了解设备所在系统的主要参数。
四、从事核1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十五条资历
1.已取得核2、3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资质3年以上,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或具备与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的设计资历,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1级泵及风机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的,从事过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的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技术力量
2.1主持过2项以上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1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2.3具有设计校核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5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十七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2.拥有并掌握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以及适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5样机的鉴定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7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断裂分析、疲劳分析等。
五、从事核2、3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十八条资历
1.具备与核2、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的设计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2、3级泵和风机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的,从事过核2、
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的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技术力量
2.1主持过2项以上核2、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2、3级泵和风机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2.拥有并掌握相关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以及合适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3.7设备力学分析。
五、从事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资历
1.已取得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资质3年以上,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或具备与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的设备的设计资历,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的,从事过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具有考核合格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技术力量
1.技术人员的专业应涵盖设备设计所需要的反应堆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焊接、力学等专业。
2.1主持过2项以上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1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3人。
2.3设计校核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2.4设计人员应不少于10人。
第二十二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3.2设备选材要求;
3.3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4样机的鉴定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
六、从事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三条资历
1.具备与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的设计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设计要求数量的,从事过核2、
3级阀门和闸门类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技术力量
2.1主持过2项以上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核2、3级阀门和闸门类设备所涵盖设备(或
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五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七、从事其他类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六条资历
1.具备与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类似设备设计的资历和信誉,且已完成的设计项目未出现过大的质量问题;
2.具有足够从事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要求数量的,从事过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相类似设备设计,且考核合格的各类技术人员,以及充足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技术力量
2.1主持过2项以上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定(或批准人员不少于2人;
2.2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其他类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所涵盖设备(或结构、参数与其类似设备设计的设计审核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3.1结构设计;
3.2热工水力设计;
3.3设备选材要求;
3.4设备制造技术要求;
3.5设备成品试验要求及验收准则;
3.6设备力学分析包括抗震分析、断裂分析、疲劳分析等;
4.拥有相应的设计验证能力及所需试验设施。
5.对某项设备负直接设计责任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所在系统的工艺设计和主要参数。
6.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设计关键技术分包给其他单位。
7.对于确需分包的项目,须按核质保要求对分包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四章试设计第二十九条对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的申请单位若没有相应设计经历,可先进行试设计,以验证其设计能力。
第三十条申请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核安全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应针对自己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在每一类设备所涵盖的设备范围内,选取每一类设备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设备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二条试设计文件应满足真实设计文件的所有要求,但不得直接作为产品设计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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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安全 机械设备 设计 单位 资格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