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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通用版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
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
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
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
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
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
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
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
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5)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
包括: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目的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同。
2、公平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体现公平。
3、平等自愿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
4、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五大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五大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比《劳动法》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
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
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
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
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3、平等自愿的原则
(1)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
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公平原则。
第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是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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