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docx
- 文档编号:2049745
- 上传时间:2022-10-2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85.20KB
第五章 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docx
《第五章 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章 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章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
第五章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社会生活基本可分为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及家庭生活三大领域。
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但二者并非泾渭分明、一目了然,而是互相渗透、相互联系,且公共生活领域有不断扩大之趋势。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讨论1:
在食堂打饭,排队好还是不排好?
为什么?
排队:
秩序;公平;效率。
此时有人插队会怎样?
不排队:
无秩;不公;低效。
此时有人排队会怎样?
讨论2:
上课迟到好不好?
为什么?
迟到:
偶尔一次无所谓,但不能一而再,再而三。
这影响公共生活质量,给他人带来不好印象,次数越多越不自重,麻木后将失去自尊。
而不尊重自己的人不可能赢得他人的尊重!
不想被人尊重的人必将一事无成!
可见,公共秩序绝不是与已无关,恰恰相反,与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公共秩序靠什么来维护?
当然是道德!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称之为社会公德,主要内容有: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1.议一议:
助人何以为乐?
助人的目的是什么?
助者自豪否?
要不要助?
如何助?
何以坚持助?
值不值得助?
大学生,面对贫困应怎样生活?
贫困,就应过贫困的生活吗?
贫困,就不能过和其他人一样的生活吗?
资助大学生,为了啥?
2.议一议:
长春市开通“老弱病残孕幼”专乘公交车。
公交,公共交通的简称。
公共交通是为公共生活服务的,服务对象当然包括“老弱病残孕幼”,而且每辆公交车都设有“老弱病残孕幼”专座。
那么,为什么还要设专乘呢?
是专座不够,还是没人让座?
这是否浪费了公共资源?
姑且不论专乘还是专座,何谓“老弱病残孕幼”?
如何界定?
从法律上界定,还是从道德上界定?
是强制让座,还是自愿让座?
3.探讨:
如何看待大学生校外租房现象?
应禁否?
大学生,“准”成年人。
校园生活,当为公共生活。
公共生活当然需要遵守公共秩序。
生活在校园内的大学生,是否有私人生活?
是否需要私人生活空间?
大学生在校内可有私人空间?
是否在外租房,由谁作主?
由校规校纪作主吗?
要不要遵守校规校纪?
不遵守会怎样?
道德侧重自律,自律就意味着你应该这样。
我就不这样又会怎样呢?
事实上,不这样也不能怎样!
身处这个“笑贫不笑娼”的年代又能怎样?
当不这样就不行时,怎么办?
交由法办。
这就是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事实上,法律绝少规范私人生活。
可以说,一切法律都是为公共生活服务的。
法律强调的是他律,你不得不从。
不从就制裁你,轻则破财消灾,重则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
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制裁,而是保障(人权)。
法律规范给你一种确定的生活,它起着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作用。
1.议一议:
你感觉到法律在保护你了吗?
2.想一想:
遇到“抱腿”乞讨的小孩怎么办?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但即使这样,可还是有人不从!
怎么办?
!
二.私人生活与公民隐私
私人生活事关公民个人隐私。
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想告人之事。
隐私事关个人生活幸福。
但法律并不保护公民的一切隐私,当隐私涉及到他人或公共利益时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如“局长日记”、“疑犯用上百页日记精心设计作案手法”等。
那么,公民哪些隐私会受法律保护呢?
这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
事实上,至今为止都不明确。
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隐私权,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属于公民的民事权益。
例1:
网络泄露个人隐私
上海大学机电自动化专业研究生小黄顺利通过了上海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招聘的笔试和面试,并被告之回家等通知。
终于通知到了,但不是签约而拒签。
被告之的理由是“公司的企业文化不适合您”。
原来,顺祥公司人事部在决定录用以前,在网上搜索了小黄的名字,查到了他的人人网个人主页和微博主页,了解到小黄太多的夜生活及吃喝的内容,并看到了大量小黄在酒吧里的照片,小黄出入这些场所的频率相当高,公司董事们担心他过于丰富的社交生活会耽误工作。
因而拒绝录用小黄。
这也是借鉴国外经验。
美国微软公司2009年的一项调查表明,35%的人事经理会在网上搜索求职者的个人背景,23%的人事经理会登陆社交网站了解求职者的个人生活。
美国在线求职网站CareerBuild调查了3169名人事经理后发现,那些通过网络对潜在员工进行调查的人事经理中,有34%人在发现问题后取消了求职者的候选资格。
例2.隐私权与知情权孰重孰轻?
一对年轻男女到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男方患有梅毒。
医生建议其先行治疗后再结婚。
男方担心女友得知这一情况后会离开自己,认为这是个人隐私,要求医生为其保密。
但女方坚持要求医生告知其男友婚检的真实情况。
究竟男方隐私权重要还是女方知情权重要?
院方左右为难,最后在女方的坚持下,院方告知其事实真相,随后女方与男友分手。
男方为此找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大呼冤枉。
例3.合法取证还是侵犯隐私?
妻子为了找到丈夫在家与人偷情的证据,雇人偷拍,结果拍到了丈夫与情人在家洗澡的镜头,后被逮个正着。
愤怒的丈夫将妻子及其所雇者以侵犯隐私告上法院,而妻子则委屈地说她只是找人取证。
例4.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与隐私权冲突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许多女大学生求职时会碰到“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结婚”及“什么时候要小孩”之类的问题。
能否拒绝回答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书P136)简介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书P232)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为《刑法》所明文规定,否则该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
例如借钱不还、违背曾经的海誓山盟、吹牛侃大山等。
《刑法》只规定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严重到什么程度?
严重到不能容忍的限度!
例如:
卖淫嫖娼,我们能容忍吗?
(议一议)
为什么有人卖?
因为有人买!
为什么有人买?
因为卖者满足了买者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达到的需求(生理的或者心理的)!
只要双方是自愿的,没有严重的危害性,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能容忍?
因此,卖淫嫖娼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买方或者卖方明知自己有性病还进行买卖,那么我们还能不能容忍呢?
不能!
因为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是犯罪行为。
那么,谁有权决定一个人行为的罪与非呢?
法官,只有法官才有权决定一个人行为的罪与非。
法官依据什么来判断一个人行为的罪与非?
《刑法》,法官只能依据《刑法》进行判断。
而且,法官也不是任何时候都有权依据《刑法》来决定罪与非。
只有经法院审理后,法官才可作出判断。
因此,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综合案例
某公司经理王某、张某和供销科长吴某到某市出差。
酒足饭饱之后,吴某为取悦经理,将王某和张某带到他以前曾嫖宿过的某宾馆美容院,找到美容院老板徐某,要求安排3个年轻点的小姐陪他们睡一晚。
徐某当即将店里的女服务员小桃、二丫和肥肥介绍给他们。
徐某介绍说,小桃17岁,肥肥16岁,二丫20岁。
王某带着肥肥、张某带着小桃、吴某带着二丫回到了宾馆房间内。
回到房间后,王某问肥肥说:
“你真的只有16岁吗?
”肥肥说她还不到14岁。
第二天,吴某向徐某支付了三个小姐的费用。
【问题】你认为材料中的王某、张某、吴某、小桃、二丫、肥肥、徐某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若是违法行为,请指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各违法行为依法应受何种处罚?
【解析】
1.王某、张某和吴某是嫖娼行为,小桃、二丫和肥肥是卖淫行为,卖淫嫖娼行为都是违法的。
除王某构成犯罪外,其他五个人均是一般违法行为。
王某应受刑罚处罚(从重处罚外),其他五人均应受行政处罚,但是肥肥因不满14周岁而不予行政处罚,对小桃因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若小桃是初次卖淫则可不执行行政拘留。
当然,若卖淫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则不再处罚。
另外,对这三男三女应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若检查出有性病的,可能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四.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故意传播性病罪)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
注: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2.徐某的行为是介绍卖淫,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
故徐某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才可定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
注意: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也是犯罪行为。
3.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决定——执行
注意:
(1)工作证:
警察身份的证明。
(2)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4)罚缴分离,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出具罚款收据,否则可拒绝缴纳罚款。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简介
需经举行地公安局的批准方可进行。
应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路线、地点及其他事项进行。
五.《环境保护法》简介
1.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发展。
2.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3.环境保护的范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五章 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 第五 公共秩序 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