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赤潮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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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体系与职责
赤潮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2.1组织体系
省政府设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长:
主管副省长
副组长:
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省海洋局局长
成员:
省政府应急办、省海洋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旅游局、省广播电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唐山、秦皇岛、沧州三个设区市政府的主管领导。
应急业务运行机构:
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省海洋预报台。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组成,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专家组由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预报台和秦皇岛、唐山、沧州三个设区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赤潮监测监视、分析预测和防治领域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2.2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置的赤潮灾害的应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赤潮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研究解决赤潮应急工作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本预案的实施;
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赤潮灾害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
组织进行赤潮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建议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报领导同意后向新闻媒体发布赤潮信息;
向省政府应急办、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赤潮相关信息。
2.2.3专家组
负责为赤潮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赤潮应急的相关技术研究。
2.2.4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应急办:
负责全省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向省政府报告赤潮灾害情况,传达省领导指示精神。
省海洋局:
负责建立省级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省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预测预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赤潮应急响应、处置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统一发布全省管辖海域赤潮灾害信息。
省农业厅:
及时向当地渔民、养殖户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告知赤潮灾害的信息和防灾救灾措施;
组织督促当地水产部门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以及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和水产品的抢险救灾工作,禁止赤潮发生期间的渔业采捕活动。
省卫生厅:
及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地区卫生部门开展与赤潮相关海产品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应急支援。
省财政厅:
负责赤潮常规监测、应急监测以及赤潮灾害应急等资金的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气象局:
提供有关气象信息、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发生赤潮灾害后,组织和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或农业行政部门的通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采取措施。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在发生赤潮灾害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进出口海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有毒有害的海产品进出国门;
负责国境口岸及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监督。
省旅游局:
负责组织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区旅游活动和海水浴场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管理,必要时关闭海水浴场。
省环境保护局:
提供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相关信息,负责监督与管理沿岸入海河流污染物和沿海面源污染物的排放入海。
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
保证各级政府及其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与事发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赤潮灾害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沿海各地市政府:
负责成立本级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开展本地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省赤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省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5应急业务运行机构
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
组织、协调海监船舶的调用;
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巡航监视。
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及沿海三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负责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及时收集、报告赤潮灾害信息;
开展赤潮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对赤潮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研究,为赤潮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省海洋预报台:
发布赤潮发生动力环境条件分析、概率预测和赤潮漂移预测,开展赤潮趋势分析预测等相关技术研究。
3常规监视监测与预警机制
3.1常规监视监测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在海水增养殖区等重点海域设立赤潮监控区,开展重点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数据、信息。
建立有效地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社会各界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灾害信息。
3.2预测预警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对管辖海域内赤潮高发海域,以及受赤潮影响较大的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开展赤潮灾害区划,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赤潮灾害防范工作。
4应急响应
按照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赤潮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也相应分为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二级应急响应(重大)、三级应急响应(较大)和四级应急响应(一般)四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灾害发生,都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应急业务运行机构赶赴赤潮发生海域,确认赤潮发生信息。
赤潮信息一经确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
4.1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1.1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区域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50个人以上,出现死亡病例5人(含)以上。
(3)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当赤潮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小时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并建议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沿海市政府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2)预案启动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赤潮发生地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局协助,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预警报工作,同时请求国家海洋局和北海分局提供支持和帮助。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并通报省环保、卫生、渔业、质检、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和市级海洋局,协调联动。
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日。
(3)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组织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察组,赴赤潮发生地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实现对赤潮发展动态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降低赤潮带来的损失。
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5)灾害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2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4.2.1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1000平方公里以上、2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区域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40~50人或死亡3~5人。
(3)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2.2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小时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并建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沿海市政府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区应急办,并通报省环保、卫生、渔业、质检、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和市级海洋局,协调联动。
4.3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4.3.1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2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区域的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4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3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4.3.2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2小时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并建议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沿海市政府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2日。
(3)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
(4)灾害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4四级应急工作程序(一般)
4.4.1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无毒赤潮或发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4.4.2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赤潮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
沿海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2)预案启动后,由市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预警报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和省海洋局提供支持和帮助。
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区应急办,并通报省环保、卫生、渔业、质检、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
(3)灾害结束后,市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4.5.1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监视监测结果,当赤潮灾害达到以下条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可适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1)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
(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
一级、二级和三级应急响应程序的终止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级应急响应程序的终止由市级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2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省应急领导小组可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级别调整时,应及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5信息管理与发布
赤潮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布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赤潮信息获取、汇集、分析、评价的归口管理。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赤潮信息须经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赤潮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6应急响应措施
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相关赤潮防灾减灾措施。
赤潮灾害结束后,及时开展灾害评估工作。
6.1监视监测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各类毒素含量。
6.2分析预测
(1)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
(2)赤潮灾害是否对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造成的影响;
(3)赤潮灾害是否对海水浴场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和水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6.3防灾减灾措施
(1)及时对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通报说明;
(2)在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发生赤潮灾害时,根据赤潮生物种类、赤潮毒素检出情况等,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禁捕、关闭、限制等应对措施;
(3)赤潮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海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
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净化、去除赤潮毒素等;
(6)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6.4灾害评估
赤潮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赤潮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于赤潮应急行动结束后30天内将灾害评估情况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响应情况。
包括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报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2)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失等;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7.2能力建设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预警报工作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评价和预警预报业务工作体系,强化应急响应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7.3技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建立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应急专家组,为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国内外先进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积极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切实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7.4经费保障
根据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需求,建立海洋环境监测和赤潮应急工作长效财政投入机制,并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求,逐步加大相关经费投入。
7.5演习演练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应急演习演练,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7.6人员培训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应加强应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训练有素的赤潮应急监测、预报以及处置等专门人才。
7.7教育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以及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和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奖励与责任追究
(1)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2)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赤潮灾害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术语
赤潮:
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等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其它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
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
赤潮毒素:
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
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泄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和溶血素等。
有毒赤潮:
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社会敏感区:
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的海域,如滨海旅游区、重大社会活动海域等。
经济敏感区:
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等。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市级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项目
内容
方法
现场
观测
1、范围
2、摄像*
3、色、味、嗅、漂浮物
船舶定位,航迹推算
录像、照像
目视及感官
生
物
因
子
1、浮游生物垂直或分层拖网
2、叶绿素a
3、底泥孢囊*
4、藻毒素及贝毒测定
浮游生物拖网及采水器
分光光度法或荧光分光光度法
采泥器、套筛
小白鼠法、免疫方法或HPLC检测
环
境
1、气压
2、风速
3、风向
4、气温
5、透明度
6、水色
7、海况
8、水温
9、pH值
10、盐度
11、溶解氧
12、化学耗氧量
13、活性磷酸盐
14、亚硝酸盐
15、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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