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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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3类易燃液体
系指闭杯试验闪点61°
C及以下、遇火能维持燃烧的可燃气体。
闪点(Fp)是指在给定条件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在空气中接触火源时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的最低温度。
闪点测试分闭杯试验(用c.c.表示)和开杯试验(用o.c.表示)两种。
当温度高于闪点时,可燃气体或液体接触火源极易被点燃。
可以说,闪点越低就越危险。
易燃液体的危害主要是易燃、易爆,按闪点不同细分为3个小类:
1.第3.1类:
低闪点类液体(Fp<-18°
Cc.c.),如汽油等;
2.第3.2类:
中闪点类液体(Fp<23°
Cc.c.),如工业酒精等;
3.第3.3类:
高闪点类液体(Fp<61°
Cc.c.),如酒精饮料等。
四.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除第1-3类已列明的易燃物质外,其他易燃物质一般都列在这一类。
其危害性也是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等。
也细分为3个小类:
1.第4.1类:
易燃固体和受摩擦可以引起燃烧的固体,如赤磷等;
2.第4.2类:
易自燃物质,如黄磷、未经抗氧化剂处理的鱼粉等;
3.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碳化钙(电石)、钠等。
燃点:
在给定条件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物接触火源能产生持续燃烧时的最低温度。
自燃点:
在常温、常压下,可燃物自行释放热量足以加热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不需外界火源就能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五.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1.第5.1类:
氧化剂,如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本身不可燃,但会释放出氧气,增加其他可燃物的燃烧危险性。
2.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二丙酰基等,本身易燃易爆,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非常危险。
六.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1.第6.1类:
有毒物质,如氰化钠等,用半数致死量或浓度表示;
2.第6.2类:
感染性物质,指含有致病的细菌或病毒的物质,如生物制剂等。
七.第7类放射性物质
指能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凭人的感觉器官不能察觉的一定强度射线的物质(大于70kBq/kg),如核电用低浓度的铀235、238等。
1.放射性指标
(1)放射性强度(放射性活度)
度量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强弱程度的一个物理量,单位为贝可勒尔,或贝可,Bq。
(2)放射性比活度(放射性比度)
单位质量的放射性强度,单位为贝可勒尔/克,Bq/g。
(3)剂量当量
生物体每千克体重所吸收的辐射量,单位为希沃特,或希,Sv。
(4)辐射水平
生物体单位时间所受的剂量当量,单位为希/小时,Sv/h。
(5)运输指数(TI)
指距放射性货物包件1m处测得的辐射水平的最大值,单位为100*毫希/小时,100*mSv/h,通常省略。
危规规定:
普通海船运输放射性货物,全船的运输指数TI不得超过200;
一个包件、一个运输单元或一个货舱得TI不得超过50。
2.辐射的种类
射线主要有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流等四种。
放射性物质有的只放出一种射线,有的会放出多种射线。
(1)α射线
带正电的粒子流,电离作用强,穿透力非常弱,一张纸即可挡住,内辐射危害。
(2)β射线
带负电的电子流,电离作用弱,穿透力较强,但用塑料板、木板可挡住,外辐射危害。
(3)γ射线
光子流(微波),穿透力最强,约为β射线的100倍,很难阻挡和吸收,外辐射危害。
(4)中子流
不带电,无电离作用,穿透力很强,但容易被碳氢化合物如水、石蜡、水泥等吸收,对人体的杀伤力比γ射线约大10倍,外辐射危害。
3.辐射的危害性及其防护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形式有外辐射和内辐射二种。
外辐射是指人体受到体外辐射源的辐射;
内辐射是指辐射物质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在体内辐射。
对放射性物质外辐射的防护主要是有效屏蔽、控制接近的时间和距离。
内辐射的防护是防止放射源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
八.第8类腐蚀品
主要指强酸、强碱,人畜或其他物品与之接触或接近时,在短时间内就会造成明显损害,如硝酸、硫酸、氢氧化钠等。
有些腐蚀品还具有易燃、毒害等危险。
九.第9类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系指上述八类危险品以外的危险品,如干冰(固体二氧化碳)等。
十.《水路危规》分类与《国际危规》的异同
《水路危规》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与《国际危规》的分类大同小异,分成九大类24小项。
1.分类差异
第1类无1.6项;
第8类分为8.1项:
酸性腐蚀品;
8.2项碱性腐蚀品;
8.3项其他腐蚀品;
第9类分为两小项,但只列“干冰”一种。
2.国标编号
我国国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对危险品用五位数字编号,第1位是危险品类别号,第2位是项别号,最后3位为危险品序号。
3.危险品级别
我国对危险品还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凡序号小于等于500的为一级危险品,大于500的为二级危险品。
第二节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志
一.危险货物的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由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组成。
《国际危规》和《水路危规》的危险货物标志略有差别。
1.标记
指按危规要求在危险货物外包装上标注简短文字或符号,包括危险货物的完整学名、联合国编号、海洋污染物标记、可免除图案标志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等。
2.图案标志
指按危规规定的色彩、图案和符号绘制成菱形标志。
图案标志分主图案标志和副图案标志两种,区别为副图案标志没有危险货物类别标记。
除可免除图案标志的危险货物外,所有危险货物都应张贴主图案标志;
如果危险货物还有次危险性,则加贴副图案标志。
可免除图案标志的危险货物有两种情形:
(1)1.4类中配装类S的货物;
(2)在物质明细表中确定为低危险性的货物。
3.标牌
指放大的图案标志(不小于250mm*250mm),适用于集装箱等大型运输单元。
4.危险货物标志可靠性要求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所有标志均需满足经至少3个月的海水浸泡后仍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
5.《国际危规》与《水路危规》的冲突规则
对于进出口货物,《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以下冲突规则:
(1)《水路危规》规定为危险货物,而《国际危规》未规定为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可免贴危险货物标志,但应在有关单证上注明“外贸出口,免贴标志”;
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应张贴《水路危规》危险货物标志。
(2)《国际危规》规定为危险货物,而《水路危规》未规定为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也应张贴《国际危规》危险货物标志,且应在有关单证上注明“外贸出口属于危险货物”;
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应保留原包装上的危险货物标志,且应在有关单证上注明“外贸进口属于危险货物”。
(3)对于《水路危规》与《国际危规》分类不一致的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可贴《国际危规》危险货物标志;
二.危险货物的包装
1.通用包装
通用包装适用于第3、4、5类及第6.1小类中的大部分危险货物和第1、8类中的部分危险货物。
在包装上应有联合国包装标记或我国包装标记。
通用包装分为三类,可降级使用,但不能升级使用。
I类:
代码为X,能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跌落试验高度1.8m;
II类:
代码为Y,能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
跌落试验高度1.2m;
III类:
代码为Z,能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跌落试验高度0.8m。
2.危险货物的专用包装
除可用通用包装的危险货物外,其他的危险货物均应使用规定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专用包装。
其中,第7类放射性物品的包装,按危险货物的运输指数TI分为三个等级,I级包装适用低放射危险品TI≈0;
II级包装适用中放射危险品TI<1;
III级包装适用高放射危险品TI≥1。
应当注意,曾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妥善处理外,均应保持其原危险货物标志。
第三节危险货物的积载
一.危险货物积载处所的一般原则
危险货物积载总的原则是遵守各危险货物相应的积载规定,满足与不相容货物的隔离要求。
一般原则是:
1.远离热源(6m以远)、电源及淡水;
2.远离机驾工作场所、生活居住处所(8m以远);
3.除按要求应在舱面(上甲板)积载外,一般应在舱内积载,尽量在靠近船舶中心线的舱位积载;
4.便于装卸和采取消防或其他应急措施,尽量做到后装先卸。
第四节危险货物的隔离
一.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
1.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
在第1类爆炸品中,依据其相互间混合配装是否安全,分为13个配装类,分别用13个字母A、B、C、D、E、F、G、H、J、K、L、N、S表示,通常标注在小类(项)后,如1.4S,在危险货物明细表上可查。
其配装原则或隔离要求为:
(1)除L类以外,同配装类可同室配装;
(2)L类只能与类内同种(如1.1L与1.1L)同室配装;
(3)S类可与除A、L类以外的配装类同室配装;
(4)C、D、E类可同室配装;
(5)N类可与C、D、E类同室配装;
(6)部分G类可与C、D、E类同室配装;
(7)此外,不同配装类不得同室配装;
如在舱面装载应至少隔开6m。
2.其他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
两《危规》都将除第1类爆炸品外的其他危险品的隔离分为四个等级(参考教材P104图7-3,隔室时甲板应能防火隔液):
(1)隔离1:
远离,可同室或舱面配装,但应间隔3m以远。
(2)隔离2:
隔离,隔室或隔舱,舱面积载时应间隔6m以远。
(3)隔离3:
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舱面积载时应间隔12m以远。
(4)隔离4:
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舱面积载时应间隔24m以远。
不同类别包装危险货物间的隔离要求如教材P105表7-5所示,表中数据以右斜对角线对称,故有一半即可。
表中“*”号表示应按爆炸类配装,数字1、2、3、4表示隔离等级。
危险货物与食品亦可补充到表7-5中。
第五节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查阅
一.危险货物
1.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危险货物运输
常规的危险货物的种类已超过4000种,而且新品种的危险货物还在不断涌现。
目前,国际危险货物海运量约占海运货物总量的50%,其中,包装危险货物约占货物总量的10%-15%。
因此,在海运业务中,危险货物运输已经占据了不容回避的重要地位。
从运输角度,危险货物按包装分为三类:
包装危险货物、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其中,包装危险货物包括带包装的危险货物和无包装但载于集装箱等运输单元内的固体或液体危险货物。
本章主要讨论带包装的危险货物的运输问题。
3.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性
一般来说,危险货物运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历史上发生涉及危险货物的海运事故也屡见不鲜。
因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65年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英文简称IMDGCode,中文简称《国际危规》)。
我国已宣布认可并遵守《国际危规》,还以此规则为蓝本制定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在我国境内水域实施。
应该说,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是相对的。
对于危险货物,当人们不了解、不重视、不科学对待它时,它是非常危险的;
当人们了解它、重视它、科学对待它时,就不大危险,甚至是很安全的。
例如,油轮的海损事故率比较低,而散装船的事故率反而很高。
事实表明,《国际危规》和《水路危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是人们了解危险货物、科学装运危险货物、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法宝。
二.《国际危规》简介
1.现行有效版本
现行有效版本为2000年版本。
IMO海事安全委员会(MSC)在2000年5月第72次会议通过了第30号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国际危规进行全面修订,目的是使它更容易理解和更方便使用。
修订后的国际危规于2001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12个月,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
修订过的国际危规包括七个部分,二个附件和一个索引:
第1部分:
总则、定义和训练
Generalprovisions,definitionsandtraining(Part1);
第2部分:
分类
Classification(Part2);
第3部分:
危险货物明细表(DGL)和数量有限的例外
DangerousGoodsList(DGL)andLimitedQuantitiesExceptions(Part3);
第4部分:
包装和容器规定
PackingandTankprovisions(Part4);
第5部分:
托运交付过程
ConsignmentProcedures(Part5);
第6部分:
包装、内装散货的集装箱(IBCs)、大型包装单元,可移动
罐柜和道路油罐车辆的结构与测试
ConstructionandTestingofPackagings,IntermediateBulk
Containers(IBCs),LargePackagings,PortableTanksandRoad
TankVehicles(Part6);
第7部分:
与运输操作有关的必需品
RequirementsConcerningTransportOperations(Part7);
附录A:
一般的和未列明的适当的海运名称清单
AppendixA-ListofGenericandNOS(NotOtherwise
Specified)ProperShippingNames;
附录B:
术语汇编
AppendixB-Glossaryofterms;
索引:
Index.
1996年版的国际危规编为4册(补充本不算),而修订后的危规编为二册:
第一册含第1、2、4、5、6、7部分,第二册含第3部分和二个附录及索引。
此外,相关的文献还有:
《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等。
2.查阅方法
(1)按货物学名的英语字母拼写顺序或按货物的联合国编号查索引,可查得危规页码、应急措施表号、医疗急救指南表号等简要资料。
(参考教材P90表7-2)
(2)由危规页码查物质明细表,获取详细的资料。
如必要,再由应急措施表号、医疗急救指南表号查附录,获取相关的资料。
三.《水路危规》简介
1.主要内容
《水路危规》是以我国现行的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为依据,以国际危规为蓝本,结合我国水运特点而制定的。
现行版本还是1996年版。
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包装和标志;
(3)托运;
(4)承运;
(5)装卸;
(6)储存与交付;
(7)消防与泄漏处理;
(8)附则,共八章73条,另有七个附件和二个附录,共编为两大本。
《水路危规》与《国际危规》略有不同,国际或境外航线应执行《国际危规》,境内航线应执行《水路危规》。
2.查取方法
(1)按危险货物学名的第一个汉字笔画数从“品名笔画索引表”查取危险货物国标编号;
(2)由国标编号查“危险货物明细表”,获取详细资料。
第六节危险货物装运
一.受载前准备
1.备齐并熟悉有效的《国际危规》、《水路危规》及各挂靠港有关危险货物的法规。
2.认真审查装货清单,获取完备的危险货物单证,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
有关单证均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1)《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承运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时需要);
(2)《包装检验证明书》(表明包装本身质量合格);
(3)《包装适用证明书》(表明该包装适合盛装该危险货物);
(4)《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承运放射性货物时需要);
(5)《限量危险货物证明书》(小包装一般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运输时需要)。
3.向港口当局(我国为港监)提出装运申请,获取危险货物准运单。
4.如果船舶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应向船检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5.按危规要求制定积载与隔离计划(积载图)并经船长审核。
6.装船前3天向港口当局(我国为港监)报送积载计划和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复印件,申请监装。
7.装货前的其他准备。
二.装货过程
1.按规定显示或悬挂信号,竖立严禁烟火警告牌,备妥应急设备和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和船舶靠近,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的作业。
白天可挂字母B旗(红色燕尾形),夜间一盏红色灯号。
2.严格按积载图装载、隔离、衬垫、系固,安全文明作业。
3.遇到电闪雷鸣、雨雪等天气应停止装卸并及时关好舱盖。
遇有紧急情况,应迅速上报,并按应变部署采取应急措施。
4.装货结束后,应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如有港口当局(港监)监装,应收取《危险货物安全积载证书》。
三.途中保管
1.有效监管、合理通风;
检测货物的移位、温度、湿度、泄漏、危险气体积聚、发汗等情况。
2.注意人员安全。
3.注意防雷击、防火、防海盗。
四.卸货过程
卸货过程与装货过程类似。
卸货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货舱,谨慎处理危险货物的残留物和垫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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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七 危险 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