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银行联保贷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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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这项业务严格规范、稳步健康推进,各行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充分做好业务开办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联贷联保业务操作每一个环节的内容,深入把握风险点,并做好业务培训,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及法律部门人员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三、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各行要切实做好客户选择工作。
在选择客户的过程中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行业的选择原则上以工业企业为主。
对于小型企业,只适应于工业类企业,对服务业、批发业和建筑业等暂不开办此项业务;
二是联合体的组建要遵循自愿原则,可以是企业自主结合,也可由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牵头组建,我行各级机构不得牵头、参与联合体的组建过程;
三是对于联合体成员的确定,如当地金融生态环境较好,企业信息透明度高,联合体成员可以在3-5家,如当地信用环境一般,联合体成员应在5家(含)以上,联合体成员的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宜悬殊过大。
四、加强贷款保证金管理。
为缩小联合体的整体信用风险敞口,各行可以要求用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质押,原则上保证金总额要覆盖单笔信贷业务风险,各行可根据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联合体成员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比例;
对于超出核定贷款额度、占用其他成员额度的,须按照本办法要求收取保证金。
在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时,所填写的债务人要涵盖所有借款人的名称,填写的担保债权金额要确保与《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的贷款总额度金额相符,并在约定条款中增加相应内容。
五、加强联贷联保业务的调查审核和授信工作。
开办联贷联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受理客户提出的业务申请时,除按照单笔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查和评价客户的资信情况外,还要着重对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有股权关系及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对联合体作总体信用风险分析;
经办行在授信申报时以行发文《关于XX(借款人)等XX(金额)联贷联保业务的请示》的格式进行上报,按照公司客户授信申报的要求,分别对联合体成员组织授信材料,并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
在确定贷款有权审批部门时,要把联合体贷款视作一个整体来审批,也就是按单笔贷款的审批权限来确定联合体贷款总额度的审批机构。
六、加强联贷联保产品的定价管理。
严格执行总行关于贷款风险定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能高不低、客户接受”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七、加强跨支行联贷联保业务的管理。
由于联合体的成员可能来自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有的企业已在我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户并办理业务,为便于联贷联保业务的管理,原则上要求联合体成员集中在同一个支行办理资产业务,上一级行的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协调。
对于确实难以集中到同一个支行办理业务的,可以由上一级行的公司业务部门指定牵头行,由上一级行与联合体成员统一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同时在“其他约定条款”中增加:
本合同的贷款人授权其下属的为具体经办行。
在本合同生效后,经办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负责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所享有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经办行的公章或相关业务章。
各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该上述授权无任何异议。
八、本办法暂适用于经总行批准的11家中小企业业务重点推进一级分行,待积累试点经验后再全行推开。
对于有符合条件客户需求的非重点推进分行,可以单独向总行申请开办本业务。
获准开办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同时应先选择2-3家分支行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九、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中国xx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及xx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xx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xx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中型企业或用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评定为aa(含)以上符合xx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型企业,均可联合向xx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六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七条贷款行可以结合联合体成员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按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
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
出质人同意,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质权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贷款。
第八条对于联合体中的小型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合体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对联合体中的中型企业,贷款行可根据企业风险状况要求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型企业
1.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高,在本地区行业内销售收入、纳税金额、赢利水平等方面排名靠前;
2.企业连续三年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3.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原则上结算量占比50%以上(重点目标客户可以适当放宽);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小型企业
1.具有进行生产、贸易等各类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
2.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
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和利润稳定增长,并合法纳税;
5.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主要业务在xx银行办理;
6.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联合借款人之间应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
联贷联保团体成员可在以下群体中产生:
1.同行业优势企业;
2.上下游企业;
3.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等。
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加入联合体:
1.联合体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2.联合体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
3.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客户。
第十一条联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团体成员各自的承贷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结合团体的保证能力,由团体成员协商决定后向xx银行提出申请,xx银行综合考虑联贷联保团体成员的资信情况、实际资金需求、行业发展前景等情况审批确定。
联合体单个成员的贷款额度要控制在xx银行测算的风险控制限额的70%以内,联合体贷款总额度为各成员的贷款额度之和。
对联合体成员核定的贷款额度应结合联合体成员的资金实力、承贷能力来核定,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宜大致相当,充分发挥横向约束和有效保证作用。
第十二条联贷联保贷款额度管理。
(一)联合体成员贷款可用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对其核定的贷款额度。
(二)经联合体其他成员一致书面同意,并经xx银行同意,单个成员的可用额度可以超过对其核定的贷款额度,但不能超过核定的贷款额度的一倍,且须控制在对其测算的风险控制限额之内,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之和控制在核定的贷款总额度之内。
同时,该联合体成员要对超过核定的贷款额度以不低于20%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质押。
(三)联合体中单个中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小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经联合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向xx银行提出变更联合体贷款额度的申请,xx银行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联贷联保贷款授信有效期最长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
单笔联贷联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联贷联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对xx银行的综合贡献水平整体确定。
第十五条联贷联保贷款可以采用以下还款方式:
1.按月付息、按月还款的方式;
2.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
第十六条联贷联保业务流程管理
1.中小企业自主结合,组成联合体,分别向xx银行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
2.经办行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联贷联保业务的准入标准及联合体成员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
3.对符合条件的,经办行要求联合体成员按xx银行的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4.经办行对联合体成员进行双人调查,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确定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
对于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牵头行负责授信材料的集中申报。
牵头行由经办行协商推荐或由上一级行的公司业务部门指定产生;
5.根据联合体贷款总额度确定信贷授权有权审批行,上报授信申报材料;
6.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7.经办行根据审批结论,与联合体成员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1),需要追加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的,签订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根据借款人的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见附件3)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见附件4)。
对于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上一级行与联合体成员统一签订相关合同文书;
8.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9.按现行信贷管理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如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能完全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
客户经理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第一手信息,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审核联合体成员的贷款申请时不仅要审核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文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行业地位、经营实力、履约愿望和团体的综合实力等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同时结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收支、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经办行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监督贷款用途。
第二十条经办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充分发挥联合体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多方面了解联合体成员的经营管理动态,及时获取各个成员的信息,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力的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借款人所在支行负责贷后检查和管理,及时通报信息。
牵头行至少每季召集一次会议,通报各借款人的情况,并交流贷后调查报告,完善信贷档案。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成员贷款的清分工作由借款人所在经办行负责,要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结合联合体的整体状况综合判断。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要重点关注行业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联合体企业所在行业和区域的分析研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动向,掌握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和金融生态环境状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联合体贷款的退出机制。
联合体成员发生违约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贷款控制和贷款额度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xx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xx银行各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参考格式)
2.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
3.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
4.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
xx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翻印文件第221号印底归省行公司业务部
主送:
各市地分行,哈尔滨城区支行、郊县(市)支行。
抄送:
黑龙江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
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xx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公室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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