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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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居住人数
人
户均人口
人/户
总建筑面积
万m2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A、住宅建筑面积
规划面积
m2
保留面积
C、公建面积
2、其他建筑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层
高层住宅比例(面积比)
%
△
中高层住宅比例(面积比)
人口毛密度
人/ha
人口净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a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m2/ha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拆建比
▲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旧改项目拆建比为必要指标
表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类别
规模
设置数量
设置位置
备注
用地面积
(公顷)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小学
菜市场
幼托
诊所
垃圾站或垃圾收集点
公共厕所
自来水池、加压泵房
供电变电站
燃气调压站
会所
社区管理用房
青少年活动中心
商业建筑
合计
1、未设的项目对应栏内可打“X”,并说明原因;
2、设置的项目有多处的分别填写。
表4:
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明细表
序号
规划城市道路名称
红线宽度
沿路建筑物名称及层数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如沿同一条规划城市道路不同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相同,可在同一行内填写;
如沿同一条规划城市道路不同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同,应分行填写。
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准确地标注清楚。
表5:
住宅建筑明细表
建筑编号
相同栋数
住宅层数
单栋楼房基底占地面积(m2)
标准层面积(m2)
单栋户数
单栋建筑面积
(m2)
总面积(m2)
总户数
A-1
A-n
小计
B-1
B-n
保留建筑
合计
1、A-nA为组团编号,n为住宅楼编号;
2、如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增添;
相同图纸楼房可填写在同一行内。
表6:
居住区用地规划方案机动车场库配套建设技术指标
一、住户使用
具体位置
地面车位数(个)
地下车位数(个)
面积(㎡)
停车率(%)
1、
2、
3、
.
1、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超过10%。
2、应按实际填写,如同一种类型的停车位设置多处,应分别填写;
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准确的标注清楚。
二、公建配用
表7:
居住区用地规划方案非机动车场库配套建设技术指标
1、应按实际填写,如同一种类型的停车位设置多处,应分别填写;
表8:
住宅户型比明细表
户型
户型面积(㎡)
套数
总建筑面积
户型比(%)
A
B
C
D
90㎡以下户型所占比例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2、A为住宅户型编号,如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填加。
表9:
居住区绿地面积统计表
类别
位置
面积(㎡)
公共绿地
其
中
1
2
中心绿地
宅旁绿地
3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
其中
道路绿地
报送表格同时附:
1、绿地面积计算书(反映计算过程)
2、绿地用地规划布局CAD图(1:
1000)
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要求,计算绿地面积。
该表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绿地设置相关强制性内容如下: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备注:
此表是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由用地规划设计单位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表格每一页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
(盖章)
年月日
附: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相关强制性条文及表格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26~37
19~26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25~35
23~32
21~30
16~23
13~18
12~16
8~11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规定;
表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35
40
43
28
30
32
25
20
22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规定。
表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万㎡/h㎡)
1.10
1.20
1.30
1.70
1.80
1.90
2.00
2.20
2.40
3.50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大于或等于3.6
医院、门诊所
大于或等于1.5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0.4-1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求
最小规模(h㎡)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0.40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m-5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
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表8.0.5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5.0
3.0
2.0
有出入口
2.5
建筑山墙面向道路
4.0
1.5
围墙面向道路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二、依据淮府办[2006]92号文件要求:
新建(含旧城区改造)的居住区,2万至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小区,按150平方米标准配套;
3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300平方米标准配套;
10万至15万平方米(不含15万平方米)的小区,按500平方米标准配套;
15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700平方米标准配套;
2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其超出20万平方米的部分应参照上述标准增加社区组织用房面积
三、依据安徽省建设厅建规[2004]311号文件要求:
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心须配套建设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地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
地级以上的城市应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
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
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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